1.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有年限和年龄限制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三、办理补缴需提供原始材料
(1)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3)通过有关法律途径处理的,还需提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特别处理
1.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规程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9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可到人社局社保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可到人社局下属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人社局工作人员受理后,将及时上报青岛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职工缴费。该补缴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职工可到社保处或各基层人社服务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