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1年,物资公司与纸张公司同属A省化工厅下属单位。
2、1981年,物资公司向A省政府申请将迎宾大道666号地块用于建设职工宿舍使用,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审批文件及《抄告单》。
3、1981年,物资公司取得该地块后,便按正规程序在该地块上建成职工宿舍。
4、1993年4月,物资公司完成改制,从A省化工厅分家,并办理了职工宿舍的产权证。
5、1997年8月,纸张公司为筹备上市,向A省政府申请迎宾大道666号地块使用权,并获得批准,A省政府为纸张公司办理了该地块的总土地使用权证。
6、2003年,物资公司因经营不善,其职工宿舍被法院保全查封,后均按时续封。
7、2004年,纸张公司为完成改制重组,按正规程序与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总土地证范围内土地打包出让给地产公司,并为地产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8、2008年,法院按执行程序将所查封的职工宿舍抵债给汽车公司,并办理产权证。
9、2008年6月,王某以市场价格从汽车公司处受让职工宿舍,并办理产权登记,但产权证未注明土地使用权情况。
10、2019年9月,因房地分离,王某与地产公司就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二、法律分析
1、双方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宿舍房屋项下所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一方?
2、法律适用问题
不同时期法律规定表
名称
效力
级别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法律
1950年06月28日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06月25日
1987年01月01日
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1999年01月01日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部门
规章
1989年07月05日
1995年05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行政
法规
1990年05月19日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07月05日
1995年01月01日
2007年8月30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修订)
1995年03月11日
2010年12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98年08月29日
2004年0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03月16日
2007年10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2009年0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2015年03月01日
2019年03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01月01日
2019年0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司法
解释
2016年02月22日
2016年03月0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2019年08月26日
2020年01月01日
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3、物资公司在1981年是否取得迎宾大道66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4、物资公司何时取得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
1981年,物资公司取得迎宾大道66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便开始在该地块上建设职工宿舍,根据物权取得理论,物资公司自职工宿舍封顶之日起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且物资公司在1993年为职工宿舍办理了产权证,确认了其对职工宿舍的房屋所有权。而因迎宾大道66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属于物资公司,故物资公司于职工宿舍封顶(1981年)之日起便同时享有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5、纸张公司在1997年是否取得迎宾大道66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A省政府在1981年时将迎宾大道666号地块使用权划拨给物资公司,又在1997年将该地块使用权划拨给纸张公司,并为纸张公司办理总土地证的行为,实际上为A省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了划拨给物资公司的迎宾大道666号地块使用权,并另行变更划拨给了纸张公司。纸张公司原本应当自办理总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便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因该地块上建有物资公司职工宿舍,且职工宿舍在1993年办理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资公司作为职工宿舍的所有权人,一并享有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纸张公司在办理总土地使用权证时,并未一并转移受让职工宿舍的房屋所有权,职工宿舍房屋的所有权仍为物资公司,所以纸张公司享有的迎宾大道666号地块使用权应当要剔除物资公司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A省政府未经区分便将迎宾大道666号地块使用权全部登记在纸张公司名下并办理总土地证的行为属于登记错误,职工宿舍项下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仍系物资公司,纸张公司自1997年取得迎宾大道666号地块剔除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土地后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6、王某是否取得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及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处理思路
结合以上分析内容可以得出:王某享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纸张公司在1997年取得迎宾大道666号地块剔除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土地后剩余部分的的土地使用权,其虽然办理总土地证,但就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言,纸张公司并没有取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而从纸张公司处受让该地块的地产公司也并未实际取得职工宿舍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理由同上,此不赘述。但王某如何进行救济,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呢?
笔者分析了两条不同的救济路径,仅供探讨:
1、以A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王某可以以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身份,以A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但这一路径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生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物资公司并未在A省政府1997年作出将该地块登记至纸张公司名下的决定后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物资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早已经过。而王某在2008年受让职工宿舍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便应当清楚知悉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也未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无论是物资公司还是王某,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均已经过,其胜诉权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2、以地产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胜诉后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根据以上分析,王某享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及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却登记在地产公司名下,王某的物权便遭到侵犯,王某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地产公司返还原物。而王某要求地产公司返还原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房地分离”问题时,应当始终把握物权变动的规则,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追溯物权变动的路径,确认物权的起源,最终顺延物权变动的路径对物权进行确权,从而化解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