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从*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国的交通现状和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

1.人多、车多道路少。我国是个近13亿人口的大国,到*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6000万左右;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4.3万公里;静态比例为:人均车辆越0.5辆,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辆车均道路占有量约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混杂。近几年机动车辆数字还在急剧增加,道路超负荷承载,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椐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很多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列举的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十一种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了近四十种之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近三十种之多,本文重点分析几种与人主观过错有关的情况。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交通道路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命令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总死亡率中,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占43%。因此,我国的许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将酒后开车作为整顿重点,以此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环境。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不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诸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等等。这些外在现象的主观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

三、解决交通道路事故的对策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道路事故(俗称“车祸”)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而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主要是人本身;那么,我们就要在痛定思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找并落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是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即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都要遵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事。其实不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义务。要想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必须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序的交通环境。

2.培养一支遵纪守法、技术过硬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

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对专业驾驶员而言,应在维修技能方面比非专业驾驶员高一筹;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能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

【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3,利用家长会等有利时机,搞好对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请家长配合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路队值班制度,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坚持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引导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做好学生与班级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家长与学校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

6,及时发现,掌握学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努力进行整改.做好车辆的摸底排查工作,发动学生及学生家长向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领导进行监督.

学校(章):

班主任(签字):

校长(签字):

年月日

【二】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我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

4、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

5、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识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索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从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一)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

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

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且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广泛采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比较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原则,强调以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归责依据,事实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但同时若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

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

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由于道路状况、行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证其公平地位。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

担民事责任.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过错责任体现了一种

个人责任(自己责任),同时,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过错责任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通过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过错行为可能导致的责任,从而起到了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是责任方式客观化的结果,而且都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体现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导思想、归责方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上采取过

错推定原则则较为妥当,这也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

二、责任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责任保险及其与民事责任功能的内在矛盾

1、责任保险及其社会功能

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汽车肇事、轮船相撞、医生误诊等,造

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正因为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

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同时,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

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

2、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社会功能的冲突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

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亦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之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

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虽然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

政处罚、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上的影响,但是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力度却会相应减弱。因此,依法对因实施损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惩罚在总体上而言就自

然会减轻。这不利于维护平等社会主体的公平地位。同时,由于惩罚功能的被削弱,势必造成对致害人警示、告诫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对损害行为和损害结进行警觉预见、以避免或

减少事故发生的意识。这就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车责任保险

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汽车设计制造和维护技术进步、安全措施不断加强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说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经常出

现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加害人无力为伤者治疗、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汽车责任保险便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

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

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

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表明我国将普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且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与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相挂钩。有关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就能够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应获得之经济补偿得到保障,有助于对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这也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致受害双方都较易于从赔偿

造成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在功能和效用上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的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的,或责任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责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亦缓解了依法必须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下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0年1月4日,张家港市德积镇的尤锦荣驾驶小货车在江阴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尤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法院判决,尤应赔偿吴某各类

经费总和33万余元,货车车主德积镇长明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然而,尤一贫如洗,长明村亦为经济困难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执行款后,赔偿陷入穷尽地步。受委托执行判决的张家港市法院

后寻求司法救助途径,从自2003年7月始设立的“特困当事人案件执行基金”中拨付17万元对吴某予以赔偿,由于吴某所在单位主动承担10万元,该案的责任赔偿才宣告结束。

2、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

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

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

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

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

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其次,汽车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据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凯、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从王昌盛开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中开出事主送修的3辆机动车,在月坛桥下进行碰撞,伪造连续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

险金2万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将送修的一辆奔弛车开出,在西城区积水潭桥下故意与中心隔离带正面相撞,后到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现已初步查明,王昌凯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诈骗保险

多达90余次,诈骗保险金额巨大。该诈保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

诈骗保险赔偿行为的动因在于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

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上述案例的类似犯罪行为亦时有发

生,这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

(三)完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探略

汽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由于受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和法制化进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针就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汽车

责任保险制度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完善保险规则体系

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旨在通过对车险费率的浮动控制来增强驾驶员的交通

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要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现有的车险条款、费率针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率高的机动车驾驶员与安全行驶好的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二是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状况等调

整现行车险费率,尤其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率、交通违章率、保险赔付率高的高风险车辆,要充分发挥车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费率差异性,使费率水平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

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

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当然,追偿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规则的保障。

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明文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状况、设施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的幸福与安康,xx年x月x日,我保证做到:

1、树立首都意识,增强法律观念。认真学习道路安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的约束能力。

2、行车中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不尾随和穿插有警车护卫的车队,不强行超车,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

3、出行时带齐有关证件以备查验,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虚心接受交通民警的教育与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拨打122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

4、行人在出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身安全。

5、有私家车同志,出行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6、开车时系好安全带,并线时打转向灯,行车时注意礼让行人。

单位:北运河管理处杨洼闸管理所

领导签字:

职工签字:

xx年x月x日

为确保全年的交通安全,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按照我厂保卫科制定的《炼钢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作为驾驶员必须保证做到: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炼钢厂交通安全《三条禁令》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三、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四、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现象发生。做到不开故障车,不开霸道车,服从交通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五、服从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的管理,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自觉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注意避让骑车人和行人。

为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创建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保证人: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中交通安全的平安顺利出行及全体施管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特制订本责任书。

1、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一般交通违法,杜绝严重交通违法。服从交通民警和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

3、出车前必须带齐有关证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及停车警示牌,不得驾驶带病车、尾气超标车上路。

4、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肇事逃逸等严重违章行为,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5、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除接受交警处罚外,单位将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直至经济处罚。

6、应自觉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7、从生活区到施工现场,上下班要按照交通规则顺人行道行走,不准横穿机动车道,不翻越护栏,注意交通信号,不闯红灯,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8、施工现场材料运输车辆禁止任何人员搭乘与运送。

9、若工人上下班需车接车送,则必须使用客运汽车,严禁超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客车不得用作载人车辆。载人车辆必须经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劳务作业队:

责任人: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国家的明天,我与班主任老师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3、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为了切实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对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分公司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有责任,车辆驾驶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车辆使用部门务必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部站要要认真组织本部门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责任对象为公司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方可以驾驶车辆。

四、驾驶员必须自觉加强交通法规、技能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杜绝酒后驾车,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五、服从公司调派,听从指挥不得公车私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

六、爱护车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定期检查,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民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八、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分,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不超速行驶。

十、车辆修理,按照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上报审批,必须到公司指定的修配厂,进行修理。

十一、分公司运维抢修维护车辆停靠分公司指定停车地点,各乡镇综合服务站车辆属地停靠。

科目一的考试是在计算机上机操作完成,打开电脑即可进入考试时的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按指纹,核对身份信息,确认之后即可进入答题界面。

驾校笔试理论考试简介:

【关键词】道路交通法庭;调解;纠纷

一、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救济措施存在的问题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救济措施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更加优越,但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一)救济措施落实不够到位

由于法律规定的两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制度均未完全落实,医疗机构为规避经营风险,也往往怠于履行抢救义务,导致目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实际上仍需当事人自行支付或垫付医疗费用。此外,还出现部分肇事者以非法定义务为由,拒不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豍

(二)救济范围不够全面

不论交强险还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济,均仅限于垫付抢救费用,并未包括抢救以外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往往由伤者先行支付,待损失确定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向对方索赔。这种制度设计在实际执行中遭遇尴尬,也不符合受害者的救济心理。目前医疗机构一般是在费用到位后才进行抢救之外的救治,因此,当伤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肇事者又不先行垫付时,就很容易加剧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冲突,当事人甚至会采用极端方式自行处理。

(三)民事诉讼救济手段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二、创设常驻式道路交通法庭的运作方式

(一)调解优先,快速结案

围绕调解工作,法庭采取了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方式,鼓励当事人更多地选择调解的途径解决赔偿纠纷,同时赋予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执行效力。一是司法确认。道路交通法庭对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若不具有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且符合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确认原则的,由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确认,有效解决了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效力待定的问题,增强了当事人向交警大队请求调解的意愿。二是人民调解。当事人不愿意由交警大队调解或经交警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办案民警可以告知当事人到道路交通法庭,由进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由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毫无关联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能够赢得当事人更多信任,调解成功率也比较高。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也可以立即在交通法庭得到司法确认。三是司法调解。交通法庭受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一律先依法进行调解,并且在开展调解之前,通知肇事车辆交强险及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对赔偿保险金数额进行确认,以提高调解实效。

(二)先予执行,救助伤员

受理当事人急需抢救治疗,本人或其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经道路交通法庭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和交警大队进行解释说明。先予执行到位的款项存入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由申请人或其人签名确认后直接向医疗机构拨付。被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是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驾驶人、肇事驾驶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此项措施运用了民事法律规范,解决了当前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垫付抢救、医疗费用的问题,对缓解双方矛盾冲突,安抚受害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先行支付,提早理赔

(四)财产保全,保障执行

(五)保险直赔,优化理赔

在处理赔偿支付方式上,交通法庭实行将交强险或其他责任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判决时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金,赔偿义务人只需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不足部分。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的,由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通过实行保险直赔方式,改变了过去必须由被保险人履行完赔偿义务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有利于赔偿金的顺利执行。

三、创设常驻式道路交通法庭的取得的成效

设立常驻式道路交通法庭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常驻式道路交通法庭成立3个月内,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36件,其中调解结案133件,调撤率达97.79%(司法确认126件,占审结案件的92.64%),诉讼标的超千万元,落实到位赔付款达502万元。

实践表明,调解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最佳渠道。豏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责任明晰、标的明确、执行难度较小等特点,比较适合开展调解,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而且调解手续简便,周期较短,当事人能够即时得到赔付。司法确认程序启用进一步提升了调解成功率,使调解程序可以独立于行政和诉讼程序之外,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由法官主持,又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形式达成,后经司法确认程序给予强制执行力。非诉讼程序的调解还具有节省诉讼费用,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成本的优势,更值得推广应用。

注释:

[关键词]道路;交通环境;交通安全

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能够为交通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为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道路交通环境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从地理环境、道路绿化、标志线以及线形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希望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借鉴作用,实现提升交通安全性的目标。

1道路交通环境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的对策

3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对人们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均会产生一定的威胁,道路安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道路交通环境较为明显。本文分析道路交通环境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提出对所在区域的气候情况进行掌握、对道路绿化工作产生足够重视、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合理设置、做好道路规划设计优化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以及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等措施,希望交通管理部门借鉴文中内容,对自身工作进行不断改进,进而提升交通安全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放.道路交通环境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创新,2016(4).

[2]韩军.道路交通环境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创新,2015(20).

[3]谢斯.道路因素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市民朋友:大家好!

我是**街道的市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作为市民代表发言。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建设“平安**”,创建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共建**美好明天,是每一个**市民的共同责任。平安是金,平安是福。为了你和家人、朋友的幸福生活,为了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更应该在行车走路时多一份小心谨慎,多一份对自己、对他人生命的关爱和责任。为了创建和谐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普通市民,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爱我**”意识,积极参与交通综合整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做到说文明话、走文明路、驾文明车、做文明人,自觉树立良好形象,安全礼让,平安出行,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向世人展现**美丽风彩。

二、严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做到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乱停放车辆,坚决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三、走文明路,做交通文明人,做到行路走人行道,过马路走斑马线,不翻越、钻跨交通隔离护栏;不损坏交通设施;不在马路上追逐玩耍,不三五成群并肩行走或聚集停留;不在机动车道上拦乘车辆,教育和引导学生子女遵守交通法规。教育孩子不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行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1、违章行车。驾驶员违章行车一直是交通肇事的主体,且三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员肇事率尤为突出。驾驶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严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侥幸心理。有的驾驶人对自己估计过高,认为自己有两下子,不会发生车祸。如驾驶人发现有人从车前横过马路,很危险,然而自己认为“不要紧,甩一盘(汽车方向)就过去了”,结果把人撞倒,等等,这些情况是常有的。有的驾驶人自恃熟悉路况或想在朋友面前“牛”一下,便开英雄车、飚车,导致遇到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

3、疏忽大意,措施不当。驾驶员疏忽大意,措施不当是导致死亡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有的驾驶人对车辆性能、道路情况和行车特点不熟悉,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估计不足,以致一旦出现险情就手忙脚乱,出现操作失误。有的驾驶人在行车中精力不集中,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和行人的动态,以致出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不能采取正确措施,甚至来不及采取措施。

4、交通参与者法制意识淡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后于交通的发展,交通参与者的现代交通意识(包括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等)普遍缺乏。同时,驾驶人整体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交通肇事逃逸现象时有发生。

5、交通基础建设大大落后于交通的发展。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交通需求旺盛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尤其是农村地区,两轮摩托车、农用车增长速度迅猛,遍布城乡,而道路设施建设远远跟不上,平面混合交通的通行模式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6、交通管理体制不完善、手段落后、水平低下。等等。

二、预防交通事故的意义

1、据经济资料表明,世界大多数国家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而我国近年来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9。交通事故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预防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加速社会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

2、无情的车祸,夺去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使无数健康的人们遭受痛苦,千百万美满幸福的家庭遭到破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不仅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的共同心愿。

4、交通秩序好不好,交通是否安全畅通,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管理水平、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精神风貌。因此,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也是关系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声誉的大事。

三、预防交通事故的对策

交通安全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人、车、路、环境等因素,涉及到社会的各方各面和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单靠交警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调动社会各届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交通法律法规。各种交通法规是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和变化,要制定和完善各类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规划等方面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2、加强交警队伍管理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增加交通干警的数量,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现有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使交通干警队伍尽快实现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通过提高“见警率”、“管事率”,积极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并不断充实壮大社会各单位的交通安全员队伍,使其在交通事故预防中发挥作用。

4、从严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为的因素。应加大交通违章处罚力度,重点对那些易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章,如非司机开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要坚持违法必纠,严罚,杜绝“意思意思”现象发生。

5、严格驾驶人资质审查考核制度。在加强驾驶人驾驶技术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的基础上,强化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以及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的道德素质。

6、改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进一步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逐步完善农村地区乡级公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如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标牌,施划标线,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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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谁为“4?25”重大交通事故承担渎职之责四是法律法规有矛盾。根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超限超载要卸载或消除违法状态后才能放行,但根据七部门的规定,对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车辆要严格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 “由于上述问题,一旦因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交通运政、公安交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能找到为自己开脱的依据。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6/09/content_2701406.htm
1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6篇(全文)7、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绪,不要惊惶失措或者情绪激动;其次要依照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处理事故。应当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p50nxty.html
14.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法律规定律师普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https://www.110ask.com/answer/13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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