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3家涉事企业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
判决全文>>>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
四、驳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担责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从本案证据看,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没有支持公益组织的该项诉求。虽然不支持由被上诉人修复或承担费用,但被上诉人依然是污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工业场地污染治理修复是一个长期过程,修复效果也要经过长期的检测、监测,而且我们也注意到污染地块修复还没有全部完成,地下水还没有修复,因此,地方政府的修复行为是否能够全部完成、是否能够达到修复目的,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出现目前的修复没有完成或者完成后仍不足以保护生态环境、人群健康安全,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任何有资格的原告都可以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求污染者的环境修复责任。因为地方政府最终修复结果还不可知,无法得知还需要采取什么样的修复措施、发生多少修复费用,因此,法院也无法在本案中对被上诉人后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修复治理措施或者承担多少修复费用作出判决。
3、污染者承担赔礼道歉责任问题
4、关于本案诉讼费用问题
5、本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
本案污染地块究竟有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修复,是不是可以保证生态环境周边人群健康风险是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事实。经审查,本案常州市政府、新北区政府对案涉地块作了大量的修复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
2011年3月至5月,新北区政府委托原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案涉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报告》和《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
2012年3月31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向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经营用地工作办公室作出《关于限期开展污染场地治理的通知》,要求尽快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完成污染场地治理方案。受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委托,黑牡丹公司承担了案涉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2013年,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健康风险评估修编报告》,重新估算土壤修复面积、修复土方量,提出了住宅类用地类型、工业及其它用地类型下的地下水修复面积及修复量。
2013年8月,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方案中提出污染土壤采用“异位—资源化利用+局部区域隔离”的修复方法,即将污染场地-6米以上的污染土壤挖出,利用现有的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生产装置,作为水泥厂原料资源化利用,-6米以下未达到修复目标的污染土壤采取隔离的措施;污染地下水修复采用“原位化学氧化”的修复方法,即将化学氧化剂通过注入井引入地下水含水层,通过药剂与地下水的充分接触,发生氧化反应,去除或降解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以此达到修复效果。
2013年9月6日,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对黑牡丹公司报批的《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大气、地下水专项分析)》等作出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经区经发局正式批复后开工建设。环评结果表明,虽然案涉地块周围原有的污染企业均已关闭或搬迁,污染物对该场地的土壤、地下水、大气、水体等环境的影响相对降低,但是若不进行治理,场地内的污染物会慢慢散发,对周边环境及居民健康造成风险,而且现有场地无法进行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将最大程度消除现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利于场地的后期开发,更能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2013年9月12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向黑牡丹公司作出《关于受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备案的通知》,要求黑牡丹公司根据修复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同时,针对污染区域的土壤进行挖掘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修复工程经该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场地开发。
2013年12月,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地块一期开发区域土壤修复范围加密调查技术报告》。
2014年3月,一期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正式实施。至2015年12月底,已完成一期修复区域95%污染土壤的异位资源化利用。后因修复过程中次生的空气异味对常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常外)师生等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修复工程全面停止,剩余5%的污染土壤未修复,地下水修复工程亦未开展。2016年初,案涉地块由商业开发转变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化用地。
常外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派出专项督导组,环保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环保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成立医疗卫生专家组,赴常州开展督导,调查和分析研究等工作。调查组认为常外校园环境安全,但案涉地块修复工作的施工和监管存在问题,要求常州市人民政府抓紧制定并实施案涉地块污染防控和修复方案。
常州市政府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应急处置方案》和《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技术方案调整报告》,将原污染土壤异位-资源化+局部隔离的修复方案,调整为整体覆土封盖的修复方案。2016年2月15日,案涉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调整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常州市政府要求新北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案涉地块防控修复工作。
2016年1月,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调整报告》,为避免因开挖施工造成的次生环境问题,结合场地使用性质的变更,修复方案调整为:土壤封盖(capping)隔离和生态修复、地下水原位修复及修复后长期监控。根据风险评估结论,绿化用地暴露场景下,在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覆盖一定厚度的粘土,可一定程度上控制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风险,达到该区域作为绿化用地的环境要求。
2016年2月,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调整工程验收技术方案》、《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调整工程验收技术报告(备案稿)》,综合验收结果分析,案涉地块修复调整工程已经达到验收标准,达到作为公共绿地的标准。
2016年5月,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防控技术方案》(以下简称《防控技术方案》)。按照长期场地污染防控的总体思路,以确保场地和周边敏感人群环境健康安全为前提条件,分三个阶段(2016-2020年、2021-2035年、2036年以后)细化目标和工作要求。
2016年8月,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环境监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控实施方案》),该方案确定了案涉地块内及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气的五年环境监控计划。2016年9月26日,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主持召开了《监控实施方案》专家评审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方案内容详实,总体合理可行。目前根据方案内容已经逐步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气监测。现已完成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指标以及生物指标的监测;完成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55种),对环芳烃(16种)的24小时连续监测;完成案涉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与土壤气的采样检测分析,分析因子包括常规指标、特征指标、生物指标等,首次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正常。
在《防控技术方案》基础上,2016年8月至9月,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公司)委托常州春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了案涉地块喷淋系统的布设,该系统通过保持土壤湿度可以阻碍土壤中气体挥发。
2016年10月,根据实施方案需求,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环境污染防控工程-场地补充调查方案》,该方案于2016年10月16日通过专家评审。
整个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修复、风险管控经过专家评审并获得通过。总体上看,地方政府组织的修工作成效显著,并且还在有序推进,全部完成后可以达到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目的。
本案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是土壤污染防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所以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更在于为完善土壤污染案件司法审判规则所进行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