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里需要农民老百姓知道的是,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实践中,有的农民老百姓认为,自己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所以,土地就是归自己所有,即使遇到了征地,该土地补偿费也是归农民自己的,不归村集体所有。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在农村,农民只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就算日后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了,那么土地补偿款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土地权属纠纷。其咨询凯诺律师说,其在当地某村内有三亩土地,这三亩土地都离马路边比较近,所以种植庄稼也特别的方便,可是有一天,其村内的另一位村民却声称其中一亩土地是他的,这让杨先生非常的郁闷,自己种了十几年的地了,一直以来都种的好端端了,没想到,现在土地不归自己了,面对这种情况,杨某先去找了村委会,可村委会却说让他们自己解决...
其实实践中,自己家种得好好的土地,一夜之间,突然成了别人,这种情况非常的多。此前凯诺律师就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以其中一起为例来给大家说一下,村民与村民之间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要怎么办?
隔壁村组的牧民在某一天大摇大摆的在王某等人承包的草地上放牧,王某得知此事之后马上来到了现场阻止,可是对方却大言不惭地说这块土地早就属于他们村组了。针对对方的这种说辞,王某等人就此事去咨询了镇政府,可是镇政府的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通过调查,凯诺律师很快就验证了自己的说法,并当场与王某等人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王某等人觉得凯诺律师非常的认真,随后就很自然很放心的正式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在接受委托后,凯诺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整体研讨,经过研讨最终确定了一个有利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该方案经过王某等人认同后,凯诺律师指导王某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县该村各小组草场的四至、面积及确权情况的材料,同时要求公开另一县某村草场确权的档案全部材料,包括不限于申报、勘测、确权过程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证明材料和某县某村一组的草场四至、面积及确权颁证情况的材料。
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在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