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金融市场风云变幻的一年,这一年中各类监管新规频发,金融监管趋势日益趋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20年年末,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发文,就各类交易场所下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尤其提及金交行业中向C端客户募集的问题。但目前金交行业所面临的,并不只是监管压力这么简单,在2019年年末出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导致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纠纷数量大幅增长。而作为面向C端客户的金交行业,并不能保证独善其身。其同样面临着巨大的诉讼法律风险。
而进入2021年后,金交监管政策只会逐步加码,金交行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会日益增多。因此,金交行业急需从过往几年的裁判案例中汲取经验,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构建风控防火墙,避免深陷诉讼泥潭。
根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数据显示,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检索调解,共检索判决书602份,其中民事案件560件、刑事案件33件、行政案件9件。民事案由中,合同纠纷464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民事纠纷70件、劳动人事争议14件、物权纠纷4件、婚姻家庭纠纷2件、人格权纠纷2件、侵权责任纠纷1件;在刑事案由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6件、侵犯财产罪3件、贪污贿赂费2件;在行政案由中,行政管理范围9件、行政行为1件。
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案例一】朱某与某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浙02民终3134号)
案件概述图如下:
(1)投资者与发行人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中投资者朱某主张双方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朱某为出借人,中科建飞公司为借款人。其虽与中科建飞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但事实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朱某与中科建飞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而合同中所约定收益,实质上为利息,即法院认定朱某与中科建飞公司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但就金交产品中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部分观点认定,不能将投资者与发行人关系直接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其本质上应该是投资行为,即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使用投资者资金,投向指定的资产中。
所以,金交产品中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上,目前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裁判案例支撑与明确。
(2)投资者与备案机构(金交中心)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中投资者朱某主张双方之间构成居间法律关系。而在法院认定中认为双方不构成居间法律关系,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向朱某推介该产品人员,非金交中心员工,朱某并非通过金交中心的居间服务而与中科建飞公司签订涉案合同。
第二,金交中心开具交易鉴证书以及收取朱某支付款项、将收取款项支付给中科建设总公司以及向朱某支付收益等问题,是基于金交中心与中科建飞公司委托协议、服务协议,与朱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第三,朱某无其他证据证明金交中心提供过居间服务或与之签订过《居间协议》。
但这里笔者想说的是,具体个案认定不能推导至整个同类案件认定。由于这个案件中销售人员不是金交中心员工,同时与投资者之间无任何居间协议或行为,所以法院认定不构成居间法律关系。
【同类案例援引】鲍某与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XX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5966号)
该案件中投资者鲍某通过金交中心APP平台购买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X金交·宁富赚1800694992号”产品,后产品到期后,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无力兑付,投资者诉至法院要求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XX金交中心承担还款责任。
其中就金交中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如下:
被告X金交中心是一个交易平台,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在原告鲍某投资前被告X金交中心时已经告知其投资的风险,故被告X金交中心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鲍某据此主张被告X金交中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争议焦点:发行人与金交中心是否构成居间法律关系
三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解析
【典型案例三】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20)粤03民终15710、15713号)
案例概述:
黄某于2018年入职某金交中心,约定年薪为217500元。后2019年1月开始,该金交中心调整薪酬发放模式,即每个月发放约定薪酬的80%,剩余20%薪酬为年终结算。后因金交中心自身业务调整,于2019年6月6日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于2019年7月6日解除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并未写明具体的解除事由。
争议焦点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工资差额性质
就该工资差额,金交中心主张劳动者的年薪并非固定金额,年终绩效要根据金交中心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发放。但法院审理中认为,认定年薪中的20%薪酬属于浮动的绩效奖金,在符合发放条件情况下向员工发放,并无不当。
同时金交中心举证《2018年度中后台员工考核结果》中,劳动者的考核级别为C,考核系数为0.9,附表中载明劳动者的年终绩效为25091.68元。但问题在于,金交中心在2019年2月1日向劳动者发放了44932.97元。同时由于该《2018年度中后台员工考核结果》为金交中心单方制作,无劳动者签名,法院就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2:金交中心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金交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于2019年7月6日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问题在于金交中心并未写明具体的解除事由。
在本案庭审中,金交中心主张劳动者考核处于末尾,平时表现不佳,并有客户投诉,影响公司利益。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金交中心对劳动者“表现不佳、客户投诉、影响公司利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金交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同类案例援引】蒋某和X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粤03民终15711、15714号)
本案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不同点在于金交中心在一审中提交的《2018年度中后台员工考核结果》中没有劳动者的考核内容,金交中心主张劳动者在2018年度考核时和2019年2月1日发放绩效奖金时尚处于试用期,无须考核,但并未就试用期员工无须考核这一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导致法院对金交中心这一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金交中心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缺勤迟到。但法院认为,金交中心提交的考勤记录没有劳动者的确认,不予采信,金交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合法,属于违法解除。
因此,除了合同纠纷外,金交中心还要注意劳动纠纷风险。以笔者经手案件为例,就算很简单的因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开除员工,一旦面临劳动者仲裁,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这一标准必须要有考核制度(要求员工签字)、细化的试用期要求(要求员工签字),否则只有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要求,仲裁庭很难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所以,在金交中心完善内部制度时,也要重点完善劳动人事制度,避免在因业务调整裁减员工时,面临大量的劳动纠纷,并因此支付巨额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四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解析
【典型案例四】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云信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京03民终4343号)
案例概述图:
争议焦点1:双方是否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金交中心与云信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金交中心已经按照约定给付借款,云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以及利息偿还借款。因此,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五
名誉权纠纷案件解析
【典型案例五】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宜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育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号:(2019)沪0114民初7633号)
争议焦点:金融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民、法人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因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其次,并无证据证实金交中心与两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合作关系,或金交中心许可两公司将金交中心列为合作伙伴,两公司的前述行为对金交中心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结合本案例笔者想说的是,目前金交行业不仅仅面临着巨大的监管压力,也面临着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一些机构打着金交中心名义对外宣传募集,导致金交中心被举报、被投诉,甚至遭受不明围堵等等。所以,金交中心一定要注意网络舆情风险,不管是第三方滥用金交中心宣传,还是部分媒体的夸大、曲解报道,需要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一则谣言,就将引发社会舆论的地震,直接冲击到金交中心自身的经营管理,甚至遭受监管的问询与处罚。
民事纠纷篇结语
就金交行业民事纠纷而言,其呈现出类型多样、数量激增的趋势。除了常见的合同纠纷外,还有诸如名誉权纠纷、劳动纠纷等等。因此,也给金交行业的风控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一方面需要金交行业认识到情况的严峻性,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另一方面,也需要金交行业做好自身业务梳理,及时、有效的制定风险化解措施,针对性的处理纠纷事件,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化。
因此,对于2021年的金交行业来说,一方面要保业务,即保障业务合规性,保障自身业务收入稳定,让自身在监管寒冬期活下来。另一方面要控风险,从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入手,延伸到刑事、行政风险防控,避免遭遇风险时,一击即溃。
时贰闫律师团队
时贰闫律师团队,是专注于金融、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创新型律师团队,由闫威律师、曹嘉磊律师创办。
自成立以来,时贰闫团队客户集中在大中型投资机构(私募基金、银行、FA机构、三方财富等)、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优质民营企业等。以金融、商事服务为核心,业务领域分为金融诉讼法律服务(涵盖:资管产品纠纷解决、金融刑事犯罪、商事纠纷等)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涵盖:金融机构合规业务、私募基金、股权激励、商业计划书、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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