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规定了针对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救助措施和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80年《婚姻法》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其第34条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空泛,在实际适用时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从43条到49条规定了违反婚姻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而第43条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应该按照第43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该条文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解释
(二)劝阻、调解
(三)依法制止
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包含了四个要素:第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这一点是区别于第1款和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值得注意。第二,通常需要受害人提出请求。第三,实施救助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不包括双方所在单位。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许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随时面临危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刻就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第四,救助措施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劝阻和公安机关的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措施。这一点不限于第1款中的“劝阻和调解”,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行政处罚
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包含了五个要素:第一,针对的情况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第二,受害人要提出请求。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仅限公安机关。第四,公安机关做出救助行为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救助措施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劝阻、调解等救助措施,已进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领域。该法第22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应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这些行政处罚是追究违法者在行政法上的责任。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实务难点】
1.外部干预的前提是什么
2.家庭暴力致家人伤害能否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age]
第二条第三款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