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许多年轻律师不愿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原标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委员:许多年轻律师不愿、不敢从事刑事辩护

“不容忽视的是,刑辩律师队伍后备力量供给不足,许多年轻律师不愿、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同时,一些功成名就的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及商事诉讼业务,逐渐淡出了刑事辩护专业领域。”在准备向政协提交的建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提出了这个问题。

他还发现了刑事辩护的一个尴尬:一方面,从全国律协统计的律师执业维权数据分析,涉及刑事诉讼的维权事件占大多数,同时,律师执业的调查难、会见难、阅卷难以及质证难、辩论难、发问难,也多见于律师刑事诉讼业务;另一方面,从全国律协统计的律师执业惩戒数据来看,涉及刑辩律师的惩戒案例同样居高不下。

吕红兵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提出这个建议,是基于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体验,以及在全国律协协助会长负责维权事务的体会,并且请教了长期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曾做过刑事审判庭法官的人士。他认为,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功能发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且刑辩律师队伍客观上存在青黄不接的现象。

在吕红兵看来,问题的破局之道,是加强刑辩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刑辩律师的应有功能。

“法庭是诉讼律师的‘舞台’,更是刑辩律师的‘战场’。只有庭审实质化,律师作用才能实质化,刑辩律师与刑辩制度的价值才能实质化。”吕红兵说,国家应该切实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他注意到,此前,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公检法或其他部门对具体案件提前沟通、定调的做法。吕红兵认为,这样的做法应该避免,因为在此情况下,庭审很大程度上会流于形式,辩护律师往往很难进行有效辩护,尤其对于该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更是举步维艰。

当刑事案件到了法庭,证人出庭问题又成为庭审实质化的阻力之一。一些学者发现,我国法院庭审证人出庭比例不高,但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庭审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

吕红兵梳理了法律条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证人最终能否出庭,必须是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

“法院一旦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就无法在庭审中对证人进行询问。”吕红兵建议修改这一规定,对于定罪量刑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明确,法院原则上应当安排证人出庭作证,若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否则应当出具文书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师在庭审中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尤其是避免动辄责令律师退出法庭甚至强行将律师带出法庭的极端处置措施。

在吕红兵看来,如今,司法机关对刑辩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但客观而言,实践中也有不少律师“说了白说”、法官“听而不闻”的情形发生。

“刑事辩护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争’不是为了自己‘争’,其‘辩’不是为了自己‘辩’,其所有的努力不是为了自己的努力,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吕红兵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辩护律师在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作用不可替代。

他建议,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重要的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且,这些裁判文书应该及时上网,实现控方意见公开、辩方意见公开,增强“控”“辩”“审”三方的互信。

他还提出,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律师不仅是司法规则的被动遵守者,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和引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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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https://www.wyxrmfy.gov.cn/web/content?gid=640
3.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tg4o9gms.html
4.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人格经典案例之律师代理意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奇为公司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对奇为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详细质询并将质询过程记录在案。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代理律师代理奇为公司再次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两式两份与第一次通过特快专递寄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内容相同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代理律师于当日向法庭提交第一份https://www.lawtime.cn/info/gongsi/rgfd/2008102532060.html
5.律师如何代理民事诉讼由于引进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需要出庭接受法庭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询,且需在举证期届满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上述证人出庭的申请,因此,代理律师应严格把握相关程序上的期限,及时提示客户需注意的相关期限问题,并与客户相互配合以完成上述事宜的准备工作。 https://www.douban.com/note/862834742/
6.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证据类型典型案例以及解读由于美国出具的上述公证文书并不对公证事项(即所附书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并不必然具有民事诉讼法上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解读】 相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书证的形式要求上较为宽松。对于外文证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必然要求提供具有https://www.cdslsxh.com/389/7271/1518802
7.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原告在庭审时对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的取证程序及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而被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未经原告发表意见,故不能作为被告原告代理人质询:是被告的哪名警察?什么时间在北京日常工作?发现了原告的什么违法行为? 请问又是谁报案的?报案中说明原告干了什么违法的事了?证人证言在哪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68042.html
8.英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英国留学工作心得谈(一)d)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聘用专家证人。既使获得法庭许可,胜诉方可以获得赔偿的专家证人费用支出亦不得超过200英磅。 e) 当事人可以委托出庭律师、事务律师或者非法律从业人员(Lay Representative)出庭代理,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而自行出庭。如果委托代理人,胜诉后可以获得赔偿的代理费支出亦不得超过260英磅。 https://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07-03/16/content_7738257.htm
9.哪些人不能出庭作证律师普法普法内容 不能出庭作证的人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5428900756627810724.html
10.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对本会违规会员的处分行为,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和规范对会员的处分程序,维护山西省律师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法。 https://www.zgsxjjls.com/article/?type=detail&id=25896
11.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被害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在听谭波称被人打了过后,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殴打https://lawyers.66law.cn/s250116a158e50_i15996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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