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以下简称《新刑诉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通过第271至273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此,通过从地方到中央、从实践到立法式的探索之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被正式确立。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C市B区的运行状况考察
(一)总体情况
2012年,为适应《新刑诉法》修订以及办案的实际需要,C市B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选派专人办理该类案件。从该科室设立即2012年1月到2015年12月(统计数据系2011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C市B区检察院共对11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目前已有8人通过考察并被不起诉,1人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2人尚在考察期。涉嫌罪名较多的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总数的82.5%。涉罪人员多为外来人员,本区户籍5人,外地人员6人。在犯罪形式上,以共同犯罪为主要形式,共有9人(这里的9人包含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形)。[1]具体数据情况如表1至表3所示:
表1:2012-2015年C市B区检察院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情况表
┌─────┬──────────┬──────────┬─────────┐
│年份│案件总人数│不起诉人数│不起诉率│
├─────┼──────────┼──────────┼─────────┤
│2012│2491│105│4.22%│
│2013│2687│111│4.13%│
│2014│2354│92│3.91%│
│2015│2408│90│3.74%│
└─────┴──────────┴──────────┴─────────┘
表2:2012-2015年C市B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情况表
│2012│67│11│16.42%│
│2013│55│18│32.73%│
│2014│61│10│16.39%│
│2015│58│8│13.79%│
表3:2012-2015年C市B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情况表
┌────┬────────┬────────────┬────────────┐
│年份│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比率│
├────┼────────┼────────────┼────────────┤
│2012│11│4│36.36%│
│2013│18│4│22.22%│
│2014│10│2│20%│
│2015│8│1│12.5%│
└────┴────────┴────────────┴────────────┘
(二)主要特点
从表1至表3的数据以及访谈情况来看,C市B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情况有三个特点。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比率远远高于成年人案件的不起诉率。从上述列表数据可以看出,C市B区检察院普通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分别为4.22%、4.13%、3.91%、3.74%,年平均值仅为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分别为16.42%、32.73%、16.39%、13.79%,年平均值为19.8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占不起诉的比率分别为36.36%、22.22%、20%、12.5%,年平均值为22.77%。2012年至2015四年间,C市B区检察院未成年人不起诉率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的年平均值分别是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的近5倍和6倍。可见,C市B区检察院较好地落实了对未成年人“慎诉”的原则。
其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绝对数量少、适用率低,且有持续走低趋势。C市B区检察院未检科在2012年全年不起诉11人,其中4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占未检科不起诉人数的36.36%;2013年不起诉18人,是2012年不起诉人数的近2倍,但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数却依然为4人,比率降至22.22%;2014年不起诉人数10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人,比率继续下降至20%;2015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数量和比率继续走低。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C市B区取得的效果
从制度的内在逻辑和理论阐释的角度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得以确立,“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3]此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具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契合、符合刑法谦抑性和“慎刑”思想、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等价值和意义。[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C市B区的运行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
在C市B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11人当中,其中有8人已通过考察,另外处于考验期的2人也表现良好。在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中,他们看到被害人的伤情、处境、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后,均表示后悔;他们通过不断自我反省和检察机关、家庭、社区的帮教,在考验期内均形成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的良好品行。
(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矛盾化解
C市B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1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积极参与到与被害人、检察机关的互动中来,虽然后来1人因严重违反规定被提起公诉,但是其被提起公诉是因为吸食毒品,而不是进一步侵犯他人。在这些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均得到了来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的赔礼道歉、感谢和物质赔偿,被害人受到了相应的尊重,而不是由诉讼审判所带来的两家人的隔阂甚至仇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仍处于社会之中,家庭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避免了交叉感染的恶果以及父母与子女不能相见的痛苦,其真切感受到了被害人的宽容、法律的温情、检察机关和社会的关爱,并采取实际行动予以回报。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C市B区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民众特别是多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大部分被害人等的好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了适用的绝对数量少、适用率较低,适用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而适用率低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当然,适用率低这一问题不但具有突出性,更具有普遍性,并不是C市B区所独有,如北京市2012年案件中理论上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占42.9%,而实际上只有4%的案件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16]截至2013年6月底,西部某省100多个基层检察院及10余个地级市检察院只对20余位未成年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17]通过走访座谈,以及对该制度本身进行分析发现,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制度自身原因
(二)外部环境原因
2.考核设计不合理。虽然说在实践中基于对人性的考虑,往往会设置一定的考核标准来拘束司法者以使其尽职尽责地公正司法,但是,考核标准的设计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必须有利于推进法治的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在走访中发现,C市公安机关对起诉数和起诉率进行下任务、排名次的考核,考核在末尾的单位负责人要在全市办案单位负责人大会上作检讨,并且影响优秀的评定、进一步的升职等一系列切身利益;局里考核下属的派出所和支队,派出所和支队领导便考核办案民警。这种对起诉数、起诉率的考核导致公安机关想方设法促成甚至“逼迫”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起诉。同时,C市检察机关对其辖区的区、县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捕后不诉率的考核,且对不起诉率的考核不问不起诉原因、不看不起诉种类,只要批准逮捕的案件出现不起诉的情况,就要对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扣分,进而影响对检察长业绩的评价,这就导致一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内部就要求未检部门起诉。为应对考核,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对未检部门形成了双重压力,强大的压力导致未检部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在较大阻力。[24]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适时完善法律规定
前已述及,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司法实践这一外部环境。然而,作为一项符合世界潮流,体现人权保障,关爱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其本身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也不能被视而不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对该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
未检部门检察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特别是在对待具有多重价值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方面,应全面认真贯彻人权保障原则,秉承“慎诉”理念,心存正义科学地解读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只有检察人员从主观上改变偏差的观念,扭转不科学的理念,才能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思考,变被动为主动,发挥主导作用,使该制度能够有效推进,落在实处。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具体有以下几个维度。
二是要有法治梦想和大局观念。有“趋简避繁”思想倾向和现实做法的检察人员必须明白,法治化的实现需要法律人身先士卒,需要法律人的贡献和付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符合法治化发展方向的新鲜事物,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但且不可逆法治发展趋势而为,片面贪图工作上的“轻松”而置法治发展于不顾。从大局整体上来看,虽然“单就检察机关而言,工作量明显加大”,但是不得不说其“在整体上节约了司法成本”,[32]身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检察人员,必须站在法治化、现代化的历史背景和整体工作格局中考虑问题,而不能将思维和视野仅限于检察环节。
(三)建立科学的考察帮教体系
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考察帮教的意义十分重大,考察帮教是否到位,决定了该制度能否在司法实践中立足生存和发展壮大。做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工作,需要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加强监护人的管教作用,调动民间力量,利用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力量和资源,借鉴“管护教育基地”的有益探索,推动完善现有的考察帮教制度。
1.整合资源,与社区矫正体系相衔接。在目前司法资源配置中,检察机关不能像派出所和社区组织那样深入基层,并不具有亲力亲为的职能优势,难以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帮教。目前社区矫正制度日趋成熟,可以利用其现成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来合理分担检察官的工作量。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教育矫治的专门机构,有能力、有人力、有优势来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工作。
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只适用于已决犯,但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际上也是达到起诉条件,而且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法理层面而言,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纳入现有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中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辅助机构,可以有效减少检察官的工作量,有利于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其次,完善帮教考察配套机制,让社区矫正机构参与到社会调查中来。社会调查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制定附加条件和考察帮教方案的基础,必须深入、细致、全面,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而目前检察机关没有条件耗费大量人力于社会调查环节。那么,耗时费力的社会调查完全可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完成。社区矫正机构本身就处在社区居民之中,易被居民接受,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能够使调查深入、细致、全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任何权力的使用,都应该有相应的制约机制,社区矫正机构行使部分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样应当受到监督。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方式,可以通过听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汇报,定期与突击抽查的方式进行。
2.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考察帮教。虽然现有法规规定检察院应挑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半路出家的“半桶水”经验往往不能够处理专业性极强的“心理问题”,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更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和专业社工的介入。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心理学的介入不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矫正具有重要作用,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弥补心理创伤、对司法人员理解当事人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也具有重要作用。[34]当然,专业力量的介入应该有针对性,针对有必要的个案选择相应的专业人员介入。例如,如果某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由于缺乏亲情、心理阴暗扭曲而实施犯罪,那么在对其考察帮教期间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灵修复就很有必要。
3.建立管护教育基地,平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中,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在案件管辖地是否有固定住所成为重要的审查考量因素,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被判定为外来人员,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因考察期间无法追踪帮教而排除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35]从有效考察帮教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实属无奈之举。但是,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不利于平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尝试建立观护教育基地,[36]将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在这个基地,解决对其无法开展考察帮教的问题,这样的经验值得推广。检察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可以发动热心公益的企业,鼓励并帮助企业建立观护教育基地。这不仅可以给外来未成年人一个固定住所,得以开展考察帮教,还可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工作岗位和技能培训,可谓一举多得。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党委政府应给建立管护教育基地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对表现优良企业还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例如进行媒体宣传、大会表彰或者发放财政补贴等。同时,管护教育基地的建设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国家层面应对各地的管护教育基地进行协调,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有利于家庭团聚等人性化原则,构建异地帮教、跨区域帮教模式。当然,作为管护教育基地的企业应当保护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不得泄密,保障他们的权利。通过建立观护教育基地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生活、考察等难题,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平适用,也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完善社会支撑体系
在制度设计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考核体系必须改变。虽然在实践中流传着“不考核就死,一考核就乱”的言论,但是考核目标的设计必须符合司法规律,必须有利于法治化和现代化的推进,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设计不能“各自为政”,需要在遵循司法规律、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和激发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设置相互协调的考核制度,形成考核合力。类似于公安机关起诉数量的考核,检察机关批捕后不起诉率的考核,应当考虑予以取消或至少是对其进行优化,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此类考核,应当取消。因为,该两项考核,直接影响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成为该制度适用难的极其强大的阻力。在进一步优化起诉数、起诉率和捕后不诉率的同时,建议设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数量和适用率考核,将依法适用数量多少和比率高低纳入评价体系,明确“以适用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的政策导向。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设计,充分利用考核评价这一指挥棒,形成反面反制和正面引导的双向机制,大力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强度、力度、广度,以及质量和效果。
【注释】*王东海,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重庆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专业型人才。
[2]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尚未设置专门的未检部门,但为表述方便,文中“未检部门检察人员”包括尚未设置专门的未检部门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人员,下同。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402页。
[4]刘浪、景孝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5]高维俭教授将少年刑事案件事实分为社会人格事实和在案行为事实,并认为传统刑事法将眼光基本停留于犯罪现象的层面,片面地注重在案行为事实。参见高维俭:《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载周军、高维俭主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页。
[6][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高维俭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8页。
[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8]也有无被害人犯罪,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9]张吉喜:《论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10]金园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设》,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5期。
[11]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12][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3页。
[13]陈晓宇:《冲突与平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
[14]毛磊:《刑事犯罪走势前瞻》,载《人民日报》2001年8月8日第9版。
[16]程晓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17]张鸿巍:《花殇诉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忧思》,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6期。
[18]张中剑:《检视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7期。
[19]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代序第1页。
[20]黄洁:《程序复杂附条件不起诉遭“冷落”》,载《法制日报》2013年5月9日第5版。
[21]此点是作者在C市检察机关进行走访座谈时部分检察人员的说法。
[22]从北京市提供的数据来看,理论上讲,未成年人犯罪中40%的案件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现实的适用率仅为4%。参见程晓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23]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证考察、适用及规范》,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4期。
[24]关于考核导致适用率低的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学界已对此进行了批判,详见胡印富、唐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困境与理论进路》,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5]如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中,外来人员占80%左右。参见程晓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26]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
[27]柯葛壮、张亚杰:《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和实务运作》,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6期。
[28]叶成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温州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调查报告》,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29]李继华:《不起诉的实体根据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284-288页。
[30]彭智刚、王珊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完善》,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9期。
[31][美]罗伯特萨默斯:《大师学述:富勒》,马驰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207页。
[32]杨飞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探索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9页。
[33]熊谋林等:《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
[35]谢登科:《集权与制衡: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权力配置》,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36]司左军:《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规范化探究》,载苗生明、叶文胜主编:《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5-137页。
[37]冯卫国:《寻求更加有效的犯罪治理——走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载《甘肃理论学刊》2015年第1期。
[38]汪娜:《法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及其借鉴》,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
【参考文献】{1}[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高维俭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苗生明、叶文胜:《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杨飞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探索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熊谋林等:《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
{5}汪娜:《法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及其借鉴》,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
{6}刘学敏:《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运用之探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7}杨建、金小红:《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社会冲突论的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年份】2016年【期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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