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期徒刑或单处或并处分金的案件;德国是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课以罚金刑的违法行为,台湾是除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可见,域外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多规定为法定刑.我国法律规定为宣告刑而非法定刑,虽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但也在实践中引起了标准不清、把握不准的疑问.经调研了解到,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映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难以把握,提出对匕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何判断,比方抢劫犯罪嫌疑人能否做附条件不起诉冒充军警抢劫等问题.经对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某市未成年不起诉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予以统计发现,该市未检部门共受理未成年审查起诉1608
4、人,作出不起诉206人其中相对不起诉190人,存疑不起诉7人,绝对不起诉9人.提起公诉1193人,其中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四、五、六章罪名的案件数人数共计735人.这735人中,具有【篇二: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分析】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分析就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内容,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所附负担,二是所附期间.就所附负担,以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规定较为详尽,基于前述之主体功能角度,就其内容可作以下几方面的类型化处理.一是回复损害型,即基于狭义被害人立场,向被害人赔礼抱歉和支付财产或向公库缴纳一定值金额;二是社区效劳型,即基于广义被害人一一社会秩序维护的立场出发,向指定公共团体或社区提
6、以包括保护观察和更生紧急保护处理,并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实施监督.?1不难看出,德日等过所附条件都是紧紧围绕前述之附条件不起诉之制度功能,即防免再犯、回归社会和回复损害等目的而设.反观【篇三: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512223196703xxx439.联系:15095xxx583.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请求事项:请求丰都
7、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方,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娅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
8、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3、王x现在熟悉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时机;4、我们家长愿意增强对王x的教育治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局部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稍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
10、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央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局部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熟悉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
11、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央法医病理学报告隹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成心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成心伤害的证据明显缺乏.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央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
12、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设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根底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成心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成心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
13、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成心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成心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预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
14、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此致X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刘洪涛20XX-11-3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三: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1206字尊敬的公诉人: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拟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根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分只是手段,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