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书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催款通知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欠款公司名称):

至年月日贵司已累计欠我司货款计人民币元,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

现我司郑重的请求贵司于年月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如下账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否则我司将采取停止发货、付诸法律等其他必要之措施。为了我们的长期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请慎重考虑,谢谢!

特此函告!

XX公司

年月日

附件一(附收款银行资料)

附件二(附收款明细)

回执(请务必回传此单)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据_________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元)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_____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_____元,股权_________元,债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_________省财政厅对_________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4.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

1.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方案;

2.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九、甲方义务

1.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2.回收的非现金类资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3.经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划转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乙方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情况;

2.有权向甲方提出保全与清收的建议。

十一、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2.配合甲方做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对债务人的情况不得隐瞒;

5.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类型及金额,资产划转的情况,以及要求债务人向甲方清偿的通知等内容。债权转移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股权类资产,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被投资企业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以及资产划转的情况,并确认自划转之日起,原乙方的投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股权变更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_________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有效催收;效力认定;时效补救

如何以高效、简便、经济的非诉讼方式保全银行催收的证据,确保银行完成有效的催收,无疑是一个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本案中A银行已经意识到债务到期之后,要进行及时催收,及时催收是保障诉讼时效权利,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是,A银行催收的方式存在瑕疵,未能保留有效催收“痕迹”,导致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终给A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可见有效催收的重要性。

一、可以灵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催收的证据进行保全

上述案例对于A银行来说是一个深刻且需要反思的教训,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尴尬、被动”情形,结合司法实务,为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合法权益,可以采取:

1.直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签收。如果借款人外出,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视为借款人签收。银行催收工作中,往往会发生借款人不在家,而直接将催收函贴在借款人门上或交给第三人的情况。此时,很有可能被借款人“反咬一口”,认为催收人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要求催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不仅催收工作没完成,反而承担责任。因此,直接送达时,不应将催收函或通知书贴于借款人门上或交予第三人。

3.特快专递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快专递催收曾于2003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但此时,须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准确填写被催收人名称及地址。若出现错误填写的情形,诉讼中,被催收人很有可能该催收不是对其做出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特快专递详情单详细上要有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被催收人可能以收到的信件为不是具有催收性质的文件进行抗辩。第三,注意留存快递公司交付的邮寄凭证,以避免发生诉讼中“空口无凭”的尴尬局面。

4.公证催收。包括邮寄公证催收与上门公证催收。以上门公证催收为例,公证员同银行工作人员一道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处,公证员监督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鉴于该种催收方式需要花费一定物力,银行催收工作中,不被广泛使用。但该种催收方式,证明力较强,应作为银行催收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5.通过督促程序予以催收。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种程序。此种方式既简便、高效,又经济。

二、灵活采取有效措施对诉讼时效进行补救

由于银行贷款客户及信用卡客户较多,内部岗位调整比较频繁,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经办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此时,需要马上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灵活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银行与借款人或信用卡透支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达成协议后银行与借款人或信用卡透支人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重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最为直接有效,不过需要借款人积极配合,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采取一定的催收技巧。

2.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年第7号])规定,在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该效力并不及于保证人。

然而,在使用催款函时,需要明确催款函怎么写。催款函是催款单位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交款的单位进行查询和催收的一种文书。

催款函概述

催款函即有商务性质又有法律内涵。一般是指业务相对方有拖欠付款时,收款方友好发出的请求对方支付款项的书函。

催款函格式

催款函可以用固定格式的表格,也可以写成便函,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标题和编号:标题要简明,一般写作“催款通知单”、“催收、清理联系单”等字样。如果催收的是紧急款项,可在标题前加上“紧急”二字。标题下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

崔收的内容应该具体、准确地写明双方发生往来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或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款、货拖欠的情况。

处理意见一般是再确定一个付款期限,希望对方从速交付。同时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对方,如停止贷款或收取逾期罚金等。

总之,催款书的内容要写清楚、具体;处理意见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财经政策,文中所写的日期、金额、账号数字要准确无误。

催款函的作用

查询:催款函可以及时了解对方单位拖欠款的原因,沟通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

催收:债权方为了加速资金流动以及合理周转,扩大再生产,会对债务有意或无意拖欠付款的行为采取催款措施。通过催款可以及时追回拖欠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凭证:如果由于拖欠付款给债权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催款函又可以起到记载凭证作用,即当催款单位在想有关方面提出追查对方的经济责任时,催款函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凭证。

结束语

事实上,做外贸的会使用到催款函,因此需要引起重视。特别是对于在eBay平台上的商家更需要了解催款函怎么写,从而更好的运用到外贸业务中,熟悉催款函怎么写,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催款函怎么写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附:催款函范文

***(对方公司名称):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写作要点

通常来说,催款函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欠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

2.欠款的原因;

4.欠款的金额;

5.发票号码;

6.建议处理措施或意见。

注意事项

催款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催款方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催款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7、催款方的银行账号8、最后付款期限

催款方的信息要明确方便欠款方还款

催款的语气,根据催款性质不同

出于保持催款单位与欠款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催款函可以分阶段发出,如第一阶段予以提醒,第二阶段直接催款,第三阶段最后通牒。

尾部写明催款方的处理意见

催款函的格式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写明催款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然后注明发文日期。

催款函范文

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三、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

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一、论文摘要

二、《关于保证担保的与实践的几个浅议》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第1页

2、保证合同形式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第2-3页

4、保证期间

第3-6页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6-7页

三、:

第7页

摘要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普遍、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文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对《担保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保证担保理论与实践

提纲: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介绍保证担保的概念。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对保证担保的意见和建议。主要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论述自己对保证担保的观点。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二、保证合同形式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四、保证期间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一般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关于保证担保的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浅议

保证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保证人位置签字或盖章,即形成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但只要不违反规定,保证合同即成立。笔者结合在审判中有关保证担保的案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是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所要求的,说明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资格的主要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不会因查明保证人的订立合同时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判定保证合同无效,因为清偿能力属于一种不确定量,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可能尚不具备清偿能力,但在债务期限届满,该承担保证责任时也可能具有了清偿能力,况且所保证的主债务,并非是一个不变量,随着主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会相应减少。因此,很难说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初是否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当然保证人明显一无所有,是不能让他作为保证人的。另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常见的有3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定书面合同;(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比较常见,因为简便易行。保证人既然在保证人栏里签名盖章,说明债权人在同意了主合同条款的同时,这种保证形式可能没有注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但并不妨碍保证合同的成立;(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定理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就是说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这里的信函、传真也是书面的保证书。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保证人向债券人发出的要约,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做保,只要债权人做出承诺,保证合同即成立。

1.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检察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检察与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行2003年第5期

关键词:医院往来账管理

一、医院往来款项中存在的问题

1、“应收医疗款”与“预收医疗款”科目下都挂有同一病人的明细款项,如果在病人长期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而欠费出院的情况下,应收医疗款科目的借方挂有该病人一定数额的医疗欠费,同时预收医疗款科目的贷方也挂有该病人一定数额的预交金,若长期未及时清理,将导致“应收医疗款”与“预收医疗款”项目数据失真,影响会计报表资产负债价值的准确判断。

3、在医院会计制度中未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医院大量的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入库物资同时暂欠发票的单位往来也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这样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比较繁杂,金额较大,一方面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错觉;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会计处理不当,漏冲销,造成虚增医院资产及负债。不仅造成虚增“其他应收款”及“应付账款”科目金额,还容易造成多付设备款,给医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对医院往来账管理的建议

1、首先单位领导要重视,建立健全单位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流程,强化责任,加强制约和监督。

2、对规模大、往来业务多的单位建议设置专职往来账会计,但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医疗机构不得有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每月集中往来款项清理,及时催收欠款,增强医院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时效性。对医院个人往来借款,可让专职往来会计单独作借款备查登记及核销,列明款项发生的日期、事由、经办人、到期日等信息,方便查询及催收欠款。

3、建立和形成往来清理人员的长效机制,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员工担任往来账目清理人员,并定期轮岗。

4、督促医院医保会计及时与医保中心对账,及时催要医保欠款,以加速医院资金回笼。对医保审核剔除费用,由医保结算会计每月告知医院总账会计具体数额,医院总账会计再及时调账,做冲减“应收医疗款”及“医疗收入”的处理。

5、加强二级单位会计与总账会计的沟通,要求每月末二级单位会计与总账会计进行往来对账工作,并建立往来对账登记薄,双方签字,若有核对不一致的款项,列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无法收回的坏账,二级单位会计有责任及时告知总账会计,在办理核销手续的前提下,总账会计当年及时作核销会计处理。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主体

1、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X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X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管辖:

1、级别管辖(略)

2、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时效

1、普通时效

2、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

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X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X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X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X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证据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五、利率及利息

1、利息利率:(1)民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注意,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我个人认为还是按照《民通意见》124条及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如果约定了,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来按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就是严格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及其上下限来执行;后依据0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而且根据04年10月《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2、复利问题: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但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指引:视代表当事人情况提出相应的诉请或抗辩。当然,对若干意见这条的理解也可以是:出借人或债权人不得单方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并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同时在计算复利时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罚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04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04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就按该利率加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出借人的利息损失。这与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只返还本金,出借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缴的规定有所区别,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法院行使释明权后的变更诉请),应当同时主张利息的。

六、担保

1、未办理抵押登记问题: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如何明确: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抵押、保证并列问题: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担保或保证问题的,必须同时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因为债权的受偿有先后问题,如果你放弃抵押物担保,有可能导致保证的免除。

拟订材料中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应尽量将所有违约方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列为当事人,避免遗漏,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没有加入的债务承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转让,有无第三方单方承诺等都需注意。

2、诉讼请求:X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包括哪个具体的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本金利息数额多少、利息如何计算(以什么为基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至何时按何种利率计算)X抵押担保责任里面,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也一般注明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近年来,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注重合同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评审、合同履约、事后合同评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又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结合工作实际,本人就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方面的做法谈几点看法。

一、合同的评审、交底

二、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施工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变更管理不重视,不注重资料收及索赔时效的限制要求,往往索赔结果不理想。做为施工方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注重合同管理文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各类原始资料,项目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类函件应登记,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签收确认后,存留好。如发包人、监理单位拒不签收,项目可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对方。

2、工程量变更索赔:发生工程量设计变更时均需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后,施工方方可组织施工,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擅自进行变更,甲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所以一定要向甲方索要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6、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常因自然灾害或甲方等原因发生延误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打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此报告已生效,工期同意顺延。

7、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书面签收,甲方也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以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

1、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资信情况,防止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签订应采用国家示范文本,如对方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自拟合同文本,施工方在审查合同时首先要与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比较,重点审查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结算、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尽量避免该类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定不清的内容。

一、证明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关系。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可能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即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已经存在,打欠条的目的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当事人在借款时有的写“欠条”,在诉讼中还需向法官解释“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约定利率的效力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四、当事人称谓的书写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比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习惯将日常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哥”,将借款人写成“陈弟”、“黄二妹”之类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到法院起诉,都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招银租赁的业绩,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招银租赁净利润实现12.04亿元,同比增长32.6%。而来自中银航空租赁的消息也称,2013年公司税后净利润创新高,达2.77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3%,实现了自1993年11月成立以来连续20年的持续盈利。

“如果从数据上来看,快速增长几乎成为2013年银行系金租公司的共同点。”一家厂商设备公司的项目经理张平(化名)告诉记者,很难看到营改增的影响,这是因为即便在行业回租都停滞的情况下,也只有银行系的金租还在继续做业务。

“背靠母行的强大背景本身无疑是他们极大的优势。”上述人士表示,只不过在如今银行都要面临互联网金融冲击亟待转型的今天,银行系金租的这种优势未来能持续多久还未可知。

金租业绩高速增长

对招银租赁来说,2013年的业绩值得欣喜。而招银租赁的净利润数据不仅超越了同属招行旗下的招商基金同年净利润增长18.01%的增速,其净资产21.01%的增速也超越了招商信诺的15.68%。

除了招银租赁,包括建信租赁、光大金融租赁等业绩也表现不俗:2013年,建信租赁的租赁资产总额达到512.18亿元,实现净利润3.77亿元;而光大金融租赁总资产则达199亿元,净资产16.17亿元,净利润3.54亿元。

而中银航空租赁2013年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创新高。中银航空租赁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马锐博坦言:“2013年是中银航空租赁历史上最忙碌的一年。总资产规模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并有未来的订单储备支持其持续增长。自中国银行收购7年以来,2013年首次向股东派发股息1.13亿美元。”

只不过,在张平看来,一直以来倚重售后回租的银行系金租,之所以不受营改增对整个行业带来的业务停滞影响,除了在大飞机等项目上的优势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没有停过业务。”

早在2013年11月,包括顺鑫农业、中环股份、金鸿能源、莱美药业、泸天化、双环科技、绵世股份、海润光伏等诸多上市公司纷纷涉水融资租赁,这其中,除了绵世股份拟设立轻舟(天津)融资租赁公司外,其他几乎都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开展售后回租的上市公司中,合作方大部分是来自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位于西城区的一家经常与银行系金租有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透露说:“营改增以后,我们所有的售后回租业务几乎都是停滞的,因为一做就赔钱。但对于银行系金租来说,之所以能做,是因为银行在处理资金流转上的手段和操作更加灵活,而且对于政策的导向,他们也比我们有底气。”

历史的数据显示,2010年,金融租赁公司的直租项目投放金额还只占比35.1%,2011年,直租占比还保持为34.7%,但到了2013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就只有16.3%。“就算下半年的数据有变化,也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上述人士表示。

违约危机暗流涌动

在招商证券研究员洪锦屏看来,作为租赁公司的盈利驱动因素之一,杠杆对于租赁公司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因为杠杆高的公司就意味着盈利能力更强。”而在这一点上,银行系金租的优势无疑更为明显,因为相较于厂商系和独立系的租赁公司杠杆10倍的上限,银行系的租赁公司上线可以高达12.5倍。

同时,银行系租赁公司采用的是母行独资形式,背靠银行股东,拥有资金和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因此,凭借股东丰富的渠道资源和庞大的客户群,银行系金租造就了资金驱动型为导向的租赁模式。

然而,尽管发展迅速,但伴随着一股涌动的违约危机,融资租赁业也已经日益凸显出逾期问题。

3月28日,江苏霞客环保公告称,公司已经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80号民事诉状,而原告方为远东国际租赁。公告显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滁州霞客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人民币52181485.38元。

与此同时,3月27日,乐山电力也公告称,公司持股51%的乐电天威硅业公司收到了来自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的催款通知书,要求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收到的还有上述公司的《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消息显示,乐电天威硅业公司于2012年3月向中外贸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20000万元,期限60个月,公司与中外贸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按出资比例51%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已于今年3月20日到期的第八期租金1191.963456万元迄今仍未履行,其相应延迟利息为5959.82元,对此,乐山电力指出公司正与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另一股东天威保变在与中外贸租赁公司就本期租金到期事宜进行积极协商。

“尽管项目出现逾期只是正常现象,但由于售后回租的占比过高,且租赁公司的高杠杆属性,这种类似房贷的业务未来加强风险把控是必须的。”张平表示。

其实,对于回租占比过高的模式,不少业内人士早已表示,这不是融资租赁业健康的发展方向,因为只有新增设备的租赁,才能增加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税收和就业,拉动经济增长,售后回租业务只是能推高市场的资金成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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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合同范本15篇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https://www.wenshubang.com/hetongdaquan/1957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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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http://www.ntac.org.cn/content_show.asp?id=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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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常见17类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丨2024版澎湃号·政务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举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结果最重要的因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对该积极事实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鉴于此,举证不仅要做到“举证过”,更要力求做到举证目的之实现。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1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