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某(医院院长)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医保诈骗案,关于建议对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我受Z某某儿子X某某的委托并经Z某某本人同意和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在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140字(可选)(暂行办法截图)2.在司法实务中,近几年对于该行为均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再次恳求司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到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详见下表具有定点资质的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检索报告(全国)(案例全文详见附件6)
序号被处罚对象处罚机关行为模式处罚结果1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存在将不属于尼妥珠单抗注射液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约谈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福田)有关负责人,责令该院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医保政策学习,完善医保物价审核机制,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处本案中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183680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陆佰捌拾元)。2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医保局余杭分局重复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捌佰零肆元叁角柒分(¥367,804.37)3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分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责令改正,退回违规医保基金642694.23元,其中职工医保296076.01元,城乡居民医保34661822元,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642694.23元。4石家庄市鹿泉区华景熙医院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串换药品、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1.责令当事人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93795.3元(已退回的不再重复执行);
1、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3、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诉讼技能甚至人身受到限制,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参与到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的程序体现。
为了确定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审理应该查明:
2)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
3)被申请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4)被申请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
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末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_定。
某某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现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罪名应当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该罪名及可能的刑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张某对上游犯罪仅提供银行卡用于结付转移资金,其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形并不明确知晓,其本人并无意参与到上游犯罪的分工,因此本案涉嫌罪名应当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如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取保候审关于量刑刑期的要求,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予以取保候审,不会干扰案件办理。
2.张某系通过网络与上游人员联系,且联系的人仅为一人。二人仅通过网络联系,张某对上游人员的真实身份、具体行为并不知晓。因此,取保候审后,张某不可能与上游行为人进行串供。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2.张某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3.张某的妻子李某已经怀孕,预产期为202A年B月C日。李某现一个人居住在S市,其怀孕待产期间需张某照顾,分娩后更需要张某陪伴和照料。基于张某较低的主观恶性,让其尽早与家人团聚、回归家庭、照顾妻子及即将出生的子女,更有利于其反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行为的上游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其行为的初始动机并非危害社会,而是为了赚取微薄利润、贴补家用,其主管恶性也较低;其涉嫌的犯罪系轻罪,未来判决宣告刑必然符合取保候审关于刑期的规定;对张某不予羁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基于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经济的原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基于辩护人会见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望贵院酌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