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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4日,原告杭州XX安装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杭州XX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34172元。原告诉称: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后45日内完成结算,并在结算完成7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7%,余款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以致原告至今未收到工程结算款。原告多次催促并发送律师函催告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双方已于2006年11月21日完成结算,且被告也对工程审价报告进行了确认。现原告时隔七年之久才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被告2006年11月21日签认的审价报告单,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文件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05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原告已2006年11月21日对被告作出的审价报告进行了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97%,余款在两年保修期后支付。但原告至2012年2月27日才发函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杭州XX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有两个,一是本案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二是原告发出的律师函能否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我们分析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本案应区分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两者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日期并不一致。
首先,对于工程尾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依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结算完成后7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7%,余款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原告2006年11月21日对被告的审价报告作出确认,也即原告认同审价报告对整个工程价款的审价结果,当日原告即已经清楚被告还有多少工程款未支付,换言之,当日原告已经清楚对被告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到2006年11月2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也知道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受到被告侵害了,其完全有权向被告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本案原告主张支付至97%的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也从当日开始计算。到2008年11月27日,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原告主张支付至工程款97%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其对被告的债权已经成了自然债权;
其次,剩余3%属于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本案案涉工程2005年7月5日即已竣工,则2007年7月4日后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该笔质量保证金。从2007年7月5日起,主张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09年7月4日,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原告在2013年才提起诉讼,当然也超过诉讼时效。
二、本案原告发律师函催讨是否中断了诉讼时效。如前面分析,原告2012年2月27日向被告发律师函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当然也起不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实际上原告所发送的律师函想要达到的目的是被告的回函,如果被告回函答复认可并承诺还款了,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但本案被告并未有任何答复。
三、律师建议
本案实际上案情并不复杂,但依然值得施工企业深思,我们认为本案对有关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认定也是值得其他施工企业借鉴的。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有很多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界定。例如,未完成结算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无效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如果有的话何时开始计算?等等。所以,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权利应当及时行使”的原则,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也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惰于行使权利的人”。因此,我们建议: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理有形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送结算申请文件。
二、及时发函催讨工程款。
1、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函,尤其是对于那些长期拖欠的旧债,应当一年一次书面催讨;
2、催讨最好是书面发函的形式,这样可以便于举证;
3、不管是律师函还是自己的名义发函,本身区别都不大,关键还是要注意函件送达的形式,能否证明你已经发过而且发的是催讨工程款的函,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上述ems邮寄或公证送达的形式。
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应对。
这其实也是很复杂的,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也不可能有一种皆可使用的好方法。我们根据我所办案的经验总结如下:
1、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必须一方提出抗辩法院才进行审查,如对方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则不主动审查;
2、收集以往催讨过的证据,例如差旅费票据、能够证明当时去催讨的证人证言等,实践中如果真的要找也是能找出来一些的;
3、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但对方同意付款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当然方法很多,但应仔细衡量后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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