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年月日
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
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依照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以项目建设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单位开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线上线下并重,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责任,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项目的专业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费用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核发
第八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应结合工程工期、施工作业特点和节假日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突击工、点工等短期用工,工作任务结束后按100%计发工资。
第十条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计发周期的,每月核发工资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期完成工作量的70%,工作任务结束或考核周期期满发放剩余工资。
第十一条对于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管网安装等工序较长,难以当期核算出工程量和劳动者工作量的,可参照计时工资发放办法,依据出工出勤情况,定量核发当期工资。工作任务结束或考核周期期满发放剩余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发放特别规定:每年1月15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照规定结清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并将结清凭证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属地农民工工资专户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账户开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发包项目中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后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纳入信息监管平台监管。
第十四条专用账户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不引起歧义的前提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名称可采用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原专户下按项目建立虚拟户。
开设专户时,应在开户银行预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印鉴章。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及辖区内专户办签订资金监管四方协议。
第十六条账户注销:
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注销专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本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维权信息告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30日后且无异议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到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专用账户余额原则上划转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
尚有欠薪案件正在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存在争议、存在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不得注销。
第四章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管辖及职责
第十八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有: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负责收集和汇总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建立专户台账;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资金拨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及清欠情况的监督;负责建设项目劳动用工标准化、网络化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工程款分账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的次月起,按月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也可以按工程款计量和结算周期提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占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25%确定;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15%确定。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30%确定。
(三)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10%确定,或各地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确定人费用占比。
(四)公用设施、电力、通信工程按照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8%确定。
对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以上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占比可适当降低。
第二十条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EPC项目)人工费用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拨付:
(一)建设单位依照规定比例和完成的工程量每月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部门提出拨付人工费申请;
(二)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政府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报批;
(三)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工费用由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部门按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转入工资专户,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项目人工费用通过房屋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具体申请拨付流程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足额支付工资的有关规定,监督分包单位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工资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人工费用拨付申请。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人工费用拨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拨付人工费用申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拨付人工费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拨付条件的,将人工费用拨付到该项目工资专户。
第二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排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按照全部结清当年应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将结清凭证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属地农民工工资专户办公室报备。
第六章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登记工作,通过信息监管平台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更新,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实施电子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项目投资较小,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可辅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以社会保障卡为主,对无社会保障卡和银行卡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其办理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卡信息及时录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五条工资表编制。分包单位依据信息监管平台实名考勤和工作量完成情况,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督促和审核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计量和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汇总审核完成后,报经建设单位审核盖章确认后,报项目属地农民工工资专户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六条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将审核确认的工资表提交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账户打卡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
第二十七条公示和资料保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资支付银行凭证、工资表台账等资料存档备查,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开展监管检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分账管理制度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