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内部控制;施工;建设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此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管理。具体为:
(2)工程部门审查。工程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审核。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过程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进度款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价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会计及监理等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
(3)会计部门核定付款额。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己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预留质保金、累计己付款金额、支付协议等前期资料,核定本次应付款金额,并交由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控制“超付”。
(5)会计部门付款、入账。最后,由出纳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使用转账凭证将款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有关资料及时存档。转贴于
二、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1.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包括:
(1)施工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自备的流动资金;
(2)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
(4)保留金。
以上工程款,施工承包商只能将其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开支,包括①人员费用及口常管理性开支;②设备和材料采购、租赁费;③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④上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⑤各种税费等。
2.工程款使用监管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1)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将“指定开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部分在签订合同后予以执行。
(2)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对施工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考察,通过对各银行信誉、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多方面要素的比选,确定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开户银行。
(3)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会计机构组织本单位与施工承包商、银行共同协商并签订工程款使用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各方的职责。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时,应将款项存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施工承包商在采购材料、设备等用款时,应向指定开户银行申请。
(5)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其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时,应责令其改正,否则将中止以后的工程款支付。
总之,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了高峰期。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院基建财务
1.基建财务管理意识比较薄弱,财务人员对基建工程方面的知识不熟悉,难以对基建工程实施监管和控制。付款程序不太规范,有的票据领导签过字,财务没有审核票据后是否附有合同,及资料,就付款,有时造成多付工程款。
2.核算方面医院会计与基建会计混为一体,财务处理不规范,会计科目混乱,成本核算弱化。比如基建方面的支出,统一归集在“在建工程”科目上,收到的财政拨款也在“在建工程”上反映,成本核算不明确,不利于基建财务人员对基建支出的全面把握,不便于凭证的查阅,日后的审计及决策。
3.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开设基建专户,与医院会计账户混在一起,有时挤占基建资金,不能有效的保证基建资金的专款专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于2008年10月在建设指挥部成立基建财务科,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合理的机构,开设基建专户,建章立制。建设指挥部下设工程部、办公室,新设基建财务科、内部审计科、材料采购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制度。工程部对外招聘基建方面的专家,确保工程高质量,安全完成。根据《基建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单独开设基建专户,专款专用。并选派业务水平高,会计职业道德好的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设财务科长,会计,出纳各一名。
(2)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基建会计核算体系。选用用友的单机版的基建财务软件,又要结合事业的单位的特点,进行完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如投资项目明细按建设投资项目和施工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分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土建工程,排水工程,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行政楼等。建筑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应付工程款都按项目供应商核算。“建筑工程投资xx建设项目xx施工单位”。待摊投资下设: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探设计费,借款利息,水电费等。基建项目的每一笔支出都科学的在基建账户明细科目上反映。有利于成本项目的细化核算,控制成本,
(5)严格遵守基建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基本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较为详细的财务开支规定,根据建设项目总概算安排,严格按开支标准和范围加以控制,尤其是单位管理费,所有基建工程每笔支出都有的合理票据。加强项目开支管理,才能保证项目按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节约开支,提高效益。
(6)加强往来账的核算。对各施工单位的预付材料款,预付工程款,要明细核算,按施工单位设置辅助备查账簿,及时审核进度款,掌握工程招标价,根据合同支付工程款时要及时扣回预付款,保证往来结算准确性和清晰,有利工程项目核算的真实和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和及时,减少超付工程款的风险。
(7)加强银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建设银行已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再承担国家制定存储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责。所以我单位融资的银行较多,银行账户较分散,会计人员要及时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便及时发现差错事故,保证银企双方资金安全高效营运,防范金融风险,堵塞资金管理漏洞,这也是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
(8)加强财务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我单位出纳私章由出纳个人保管,财务领导私章由个人保管,公章由会计保管。医院建设规模大,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金额也大,付款需由3人才能完成。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存取付的安全。
(9)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发挥会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基建会计的专业性强,财务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基建工程方面知识,熟悉工程有关法律、规范、政策。参与收集各种建筑材料的市场信息,为院领导提供决策信息,财务人员参与标书拟定,合同的拟定讨论,合同的签订过程重点把关付款方法、违约责任关,付款程序,特别是财务结算条款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有效保证单位的合法权益。参与建设资金融资,配合银行提供各种财务数据及资料,按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增强服务意识和现场意识,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掌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变价,材料替换及各种与基建有关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力争做到跟踪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该文从提高医院基建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与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账务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审计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审计思路和方法。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
2.5.2检查“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包括了概算外的其他项目,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进行付款;是否将不应属于在建工程的费用记入其中。
以上笔者对于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从微观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具体的阐述,但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效果,还应该从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财务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工程方面的知识,参与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目前,项目管理已经是企业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内容,由于项目管理具有复杂性,要求管理过程科学合理,因此越来越多的项目管理公司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对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企业对于项目管理软件的需求促进了项目管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项目管理也逐渐变成信息化的管理。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在以框架设计为主的基础之上,依照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业务,对核心业务模块进行开发设计,对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梳理,其中物资采购管理、项目立项管理、施工管理、合同资金管理等都是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所具有的功能模块。当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通信工程项目的信息保存方式不够先进、管理边界不够清晰、信息的收集汇总不够及时、项目信息的加工使用相对滞后、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各个建设环节人员之间没有通畅的信息交流、信息管理软件的推广普及滞后、各个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对接缺乏有效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依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开展对通信工程管理系统的优化设计。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优化设计方案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8个子功能,分别是物资采购管理、项目立项管理、施工管理、审计管理、合同资金管理、用户管理、工程管理、系统设置管理,本文主要介绍以下5个子功能的优化设计。
2.1项目立项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2.2物资采购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2.3合同资金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合同资金管理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模块,其主要内容是依照工程管理部门呈交的工程通知对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资金进行相应的管理。首先,对所有工程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编码工作,这样才能在需要的时候便捷的查询每个工程的资金管理情况,在资金出现变动的时候也可以便捷的进行操作,能够实现对所有工程资金的良好管理;其次,工程款支付凭证的生成,要依照工程合同的条款如实填写,其中支付凭证能够依照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具有效力的票据图片,用于资金审核的使用,“另存为”、“打印”是支付凭证页面会自动出现的两个选项,其中“另存为”用于电子凭证的生成,能够自动保存在硬盘之中,“打印”用于纸质凭证的生成,由打印机输出相应纸质票据,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都需要进行良好的保管,用于今后财务资金的审核与验证;最后,拨付合同资金,也就是依照凭证把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2.4施工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2.5工程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3结语
关键词:南水北调;施工阶段;投资控制;计量支付
Abstract:Themeasurementpaymentofinvestmentcontrolisthepreviousinspectionauditpointsin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FortheproblemseasilyoccuringininspectionauditandcombiningwiththeindividualexperienceofprojectmanagementinBaoding1#sectioninTianjinmainlineofthe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thispapersimplyintroducesthemeasurementpaymentofinvestmentcontrolintheconstructionphaseofthisproject.
Keywords: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constructionphase;investmentcontrol;measurementpayment
投资控制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正确处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等。结合本人在南水北调天津干线保定市1段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实践经验,主要从计量支付方面浅谈一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南水北调天津干线保定市1段工程施工阶段计量支付工作主要涉及合同项目、变更项目及索赔项目几个方面。
一、合同项目
稽查审计中合同项目计量支付易出现的问题:计量签证支持性材料缺失、总价承包项目不按要求分解等构成违规支付或结算不及时等情况。
南水北调天津干线保定市1段合同项目包括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两部分。
1、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实际计量工程量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也可能低于合同工程量。
保定市1段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申报,要求每项工程量都要有支持性材料,如工程量计算书、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单等,避免了不合格项目及未发生项目计量认证。单项工程量超合同工程量部分,填报实际工程量超合同工程量情况说明表,经监理、设计、发包人同意后,再进行月计量申报。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超合同工程量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合价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以上,且工程量的增加引起了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需变动单价时,则按变更项目的支付原则处理。除此以外,对于合同内项目超合同工程量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最终复核后,套用合同单价,随月进度审核和支付及时审核支付。
2、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属总价承包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需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项目分解表提交监理机构审批。分解表中要标明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要支付的金额。措施项目按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月付款申请单内进行支付。
二、工程变更
稽查审计中工程变更易出现的问题:项目未严格执行变更审批程序,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变更审批;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实施工程变更;已处理完成的变更项目提交计量支付申请时缺少支持性材料;已批复的设计变更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变更资料不完整等。
保定市1段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合同项目工程变更指合同签订后,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为合同目的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作量超过合同工作量15%以上;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如果工程中发生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但该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原定的价格时,则不予调整该项目单价。
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的确定原则: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因变更引起单价或合价调整,或因全部变更而引起合同总价增减金额超过15%的,需对合同总价中管理费或措施项目进行调价。
参建各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工程变更建议以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是变更审查的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须由设计文件体现的,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发出设计通知,所有工程变更均应以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为准。
工程变更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工程变更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做到“先批准,后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要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从中选出最优方案或经济合理的替代方案。
工程变更的实施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执行并按照审定的投资进行控制。
三、索赔项目
稽查审计中索赔项目易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以报告单形式代替索赔意向书,监理机构、发包人索赔处理不规范;申请索赔报告佐证材料不充分、不规范等。
索赔可以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也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本文介绍的是施工中常见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承包人遭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不应由其承担的损失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合同行为。
索赔处理遵循原则:平时注意收集、积累有关能引起索赔事件的资料,特别是具有连续发生性质的索赔事件;以合同为依据,在尊重事实,严格审查索赔事件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有关索赔事件,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索赔事件处理的时效性;加强索赔管理的前瞻性。
索赔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做到“依据充分、手续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关键词]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18.004
0引言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任务繁多,建设资金大,专业性强,而对于基层学校来讲,缺乏相应专业的管理人才,稍有不慎,会导致工程手续不全,质量低下,更有甚者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有助于完善学校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行为,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加强学校基建维修过程中反腐倡廉,有效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的意义和特点
学校基建通常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预算外基建资金和其他基建资金,均应纳入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并接受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主要特点包括:
2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的措施
2.1严格工程款项支付审批程序
2.2加强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控制
2.3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多次的中期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因此更应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特别是材料预付款的控制等,确保阶段性中期进度款项准确支付。
2.4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
学校所有的基建维修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要求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按程序组织实施。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一般3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发生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确定,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实施。项目及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学校的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学校核定好工程量,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报送工程决算书(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学校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决算书等资料送交市局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办公室,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超过5万元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交审计局审核或送交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取得审计报告。学校凭审计报告进行工程财务结算,财务结算完成后,由教育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财务决算的依据。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余款不得结清。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严禁白条支付、现金支付、超前支付,严禁支付与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工程款发票必须是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不得用自制凭证(白头发票)预付工程款。工程款付清前应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款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学校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资产移交手续。
3结论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是基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严格的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分离,加强工程中期支付管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促进基建工程款准确支付。
主要参考文献
一、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3年12月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基建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财务数据至少按月并入事业大账,这是高校基建财务核算史上的重大改革,对于统一会计主体,完善报表信息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然而由于基建工程的特殊性,基建财务核算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大量的“内债”使工程的真实进度无法体现。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基建项目的超计划情况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具体操作是在年底将“建安投资”“待摊投资”“设备投资”中的部分支出计入“预付工程款”。为了反映基建项目的真实进程,新制度中规定在基建财务和大财务并账过程中,将“预付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与计划对应,各高校只能将超计划投资计入“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中核算的是真正的预付款。工程的真实进展情况还是没能很好地体现出来。
其次,基建项目竣工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大量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不能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的资产已经达到了报废年限还没有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这些资产一直游离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之外,无法真实地反映学校资产的增加及使用状况,严重的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外根据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阶段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的借款利息不再计入工程成本,竣工不及时决算,财务人员只能将借款利息继续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虚增了资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二)基建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基建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内部控制手段薄弱,无法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缺乏制度方面的约束,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基建项目概算粗糙;投资规模报小建大;任意修改规划设计,边建边改;随意变更合同等。导致在竣工决算时出现不同程度的“三超”现象,即超规模、超概算、超投资,预算失去作用;导致项目建设资金供应不足,延长工期,加重学校资金压力;导致基建项目竣工不能及时决算。另外,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基建项目招标活动不规范、不严谨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只进行部分招标其他以增加工程量或变更设计来追加、明标暗定等。
二、降低基建财务管理风险的对策
以上基建财务问题从内控的角度上来讲是由于财务人员并未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到基建管理过程中去,财务人员应尽可能参与、了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并找准关键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及事后控制等角度提出对策,以降低基建财务管理风险。另外2015年4月出台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征求意见稿)》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流程,逐一排查项目建设各环节中的风险点,从防治腐败的角度出发明确防控主体,提出防控措施。其中明确了财务管理部门为防控主体的环节有资金管理、竣工决算、资金交付等。因此可以将这几个环节作为基建财务内部控制的关键点,全面控制并有所侧重。
(一)事前控制。
(二)事中控制。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基建项目预算大到整个项目的预算,小到每个具体合同的预算都要加强管理。首先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财务人员就要参与,这样在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财务人员才能清楚地知道哪些项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包含的项目,才能有效地控制支出类别。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坚决杜绝肢解工程逃避招标或者部分招标的行为,设置合同的超预算红线,超出预算一定比例就要进行集体决策和审计论证。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时要努力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在实施基建工程计划时要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经费保障有力。通过加强预算控制解决“超规模、超概算、超投资”的三超问题。
(三)事后控制。
2.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高校财务人员不能仅注重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也应当重视事后控制。高校财务人员应利用会计信息化的手段,将财务信息资料(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月报年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准确无误地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预算决算差异进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一个良好的信息循环系统,为下次的基建工程做好准备。S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民政、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广电等社会事业和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
经委、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文体、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市发改部门在国家、省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上述额度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可以一并审批。
对政府重点工程,市发改部门应提高审批效率,科学简化审批程序,以适应国家有关政策、融资、建设时限等要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银行贷款意向及按照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发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在向市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时,需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银行贷款承诺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后,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中介评估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
咨询中介机构在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发改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中介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工程施工费、监理费、必要的管理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必要的征地费、必要的拆迁补偿费及不可预见费等。项目概算及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发改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初步计划、项目储备情况等,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需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数;
(三)项目单位根据反馈的项目及资金控制数对原申请数进行调整,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正式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
(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修改的项目及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审计部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依据。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市建设实际,需临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三)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五)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否则,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拨付。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预算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预算10%以内的,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批。
调整期间,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进度款。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后,报市发改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业主)在30日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计部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决算和验收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政府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
(二)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三)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资金严重浪费和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咨询评估和招标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市发改部门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决算审核或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一、货币资金流入控制
对于医院货币资金流入的控制,重点是门、急诊收费和住院押金收费的控制,这部分金额大,单据多,收费人员多且地点分散。
其二,门、急诊和住院现金收入当日清算、当日上缴银行。现金的流动性最强,为保证现金收入的安全,对门、急诊收入的现金和住院押金应加强管理。该院采用由银行上门收缴,院方出纳人员监盘的方式,做到现金收入当日结算。
二、货币资金支出控制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金额执行,有计划、有目的、合理地使用资金,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
第一,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应符合规定,任何人用款,必须提交正规的书面申请,杜绝口头、字条等形式。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对于每笔支出都要求经手人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并且,首先要得到科室负责人的批准,再报送主管处室批示,待主管处室同意后报送分管院长,院长做出批示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由制单人员根据医院报销制度及审核程序进行支付审批。
第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单据办理支付手续,复核人员还应审查资金支付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控制
综合医院的大型精密设备和仪器数量多,价值高,内部会计控制必须到位,要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组成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定制度,从论证、决策、实施、使用到清理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转移。
第一,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各部门应在上年末提交下年度购置设备的申请,预算,由设备部门统一编制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降低空置率,全面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院内资源共享。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和设备采购合同支付款项,对超出预算的支付申请,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支付申请坚决不予支付。
第二,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根据验收单据及时办理财务转账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四、工程项目控制
近年来,为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综合性大中型医院一般都对基础设施进行了改扩建。例如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现有建筑面积约8.67万平方米,2005年新投入使用约6.2万平方米,2006年将再开工10万平方米。对如此规模的基建工程项目,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对于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概预算控制。审查概预算编制的合法性、时效性、使用范围以及是否完整、准确,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和符合定额标准。
四是付款控制。支付备料款应审查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和有关部门资料,工程进度款必须严格工程合同规定的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和支付,工程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结合该院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改扩建工程项目付款审签表。程序如下: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监理部门签章—本院现场基建负责人签字—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计划合同管理部门签字—财务部门签字—审计部门签字—项目主管院长签字。做到层层把关,级级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与监理,施工方联系,不推委、不扯皮,对手续不全,不合理的请款坚决不予支付,做到款项批复及时,准确。
五是决算的控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书进行审核,以审定金额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除上述措施外,综合性医院还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各综合性大中型医院都已建立了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再好的制度也要由人来执行,而承担会计控制职责的主要是会计人员,他们既是控制的主体,又是控制的客体。当前,最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正确、全面、有效地实施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素质的财会队伍是全面贯彻和创新内部控制的基础,为此,首先要强化财会人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其次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实现知识更新,从而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综合性医院中,财会人员数量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财会队伍的建设更加重要。
一是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取向上出现了偏差,诚信的缺失,法纪意识的淡薄,极端个人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在财会队伍中也必然有所反映。虽然是少数人和个别现象,但却严重地损害了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质量。
同志今年3月4日在看望参加两会的政协委员时,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提出的“八荣八耻”,精辟地告知人们该以什么为荣,该以什么为耻,言简意赅,寓意深刻,为全社会树起了一个新的道德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深远意义。应将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作为财会人员培训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其中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应成为新时期财会人员的基本道德准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
二、范围
凡是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递交:
对于注册地在xx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20万元;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10万元。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注册地在xx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证金和具体项目保证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首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证金10万元。再以具体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在临具体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退还条件:
(1)外地企业不在xx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
退还程序: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竣工验收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汇到公司帐户。
(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
请各施工企业将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五)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详见附录一)设置在“五图二牌”处,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必须每月在公示栏内予以张贴,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帐目,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五)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1、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六)处罚措施
1、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到我局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三个月),在建工地以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竣工工程以投诉之日算起(下同)。
2、经我局协调后,仍未解决或再次到我局投诉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半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一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一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
3、因企业原因造成民工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一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二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二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
4、对有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承包企业、建造师,我局将在年底对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在xx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记入xx市建设行为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5、对于因民工工资投诉而被清退的建筑业企业,若该企业在处罚期过后继续进临承接业务,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额度二倍收取。
本办法具体由xx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2、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企业为单位);
3、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4、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
5、xx市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
6、xx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7、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附录一: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一、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应直接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2、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并不少于5天。4、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民工,应先向施工企业投诉,施工企业不能解决的,再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5、未详事宜,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的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农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建房的,住宅高度在四层以下(包括四层。近期规划公寓化建房的行政村除外)。临街地段按街景规划进行建设。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必须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积极向空中发展,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
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六条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限额标准:使用耕地的,2人以下(含2人)的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3—6人的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鼓励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鼓励山区有条件的农民利用缓坡地、荒山、荒地,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对建设规划已实施的接驳屋,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应按原规划实施。
第八条农民在规划小区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9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造小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0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造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1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父母、老人要落实在一个赡养户,不能灵活挂靠、重复申报。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农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建房条件进行预审、规划部门选址同意后,填写《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呈报表后,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形成纪要,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地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五)农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在其所在村(社区)张榜公布。
农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建造住宅
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及规划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宅基建筑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违反规划和非法用地处理。
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有利于村庄、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并使用本村以外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额标准。农民移居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在原居住地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具体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经迁入地和迁出地村、镇同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全部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的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的,由调换双方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确认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拆旧建新的村规民约。农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民委员会。对拒不拆除旧房、限期不退还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在实施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需成片改造时,农民住宅需要拆迁的,被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面积限额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民,可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十九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必须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但本村内在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调剂给缺房户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一条农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的,由街道拟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行政村实行旧村改造以公寓式建房安置的,也应拟定农民建房实施细则,划定公寓式建房安置范围,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