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A
1.绪论
工程价款结算,关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价款结算,从宏观层面上考虑,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从操作层面上考虑,应该将争议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笔价款的计算都有据可依。工程价款结算,从签订合同形成签约合同价时起,经中间结算确认各项变更款,直至竣工结算形成合同价格,贯穿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但从根本上讲,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由合同模式决定了的。一个合适的合同模式,可以对工程价款的顺利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双方根据签订合同时所处的工程阶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适合工程项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三条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为工程合同的三种计价模式,合同双方在确定具体应用哪种合同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
(1)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是选择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艺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工程项目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同双方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于一些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的工程,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这时选择成本加成合同较为合适。
3.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的量、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在变更时才做出调整,合同价格即为签约合同价和变更价款的总和。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结算的重点在于控制变更。
3.1变更的主动控制
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减少变更的发生。为避免合同范围模糊不清而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按变更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带来的影响程度,可将变更分为合同变更和内部变更两类。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合同的履行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它包括工程某个功能部分的删减或增加,配套设施、道路连接的执行方的改变或其范围、内容的改变,工程移交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变等。内部变更是承包人自身对工程所做的变更,是承包商为完成自身合同责任而对其工作所做的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变、施工顺序的改变、工程进度计划的改变和分包合同的变更等。内部变更属于承包人内部管理范畴,在没有任何业主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承包商的内部变更不构成合同的改变,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不带来任何影响。
合同变更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会利用合同变更的机会,从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计算变更部分的工期和价格。尤其是当合同变更涉及设计上的变更时,变更的影响更是难以控制。因此,在进行合同变更之前,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部分价格分解表、变更部分进度计划等,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在确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的原则为: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竣工结算时,合同双方依据计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写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价款。因此,固定单价合同做好结算的重点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工程计量。
4.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项目划分恰当、齐全,项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数量准确。其中,项目划分是关键,项目的设置应既有利于投标报价,又有利于变更、索赔价款的计算。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2013)中,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是两个子目,如表1所示。在这种项目划分设置下,结算时应分别计算钢筋工程量和机械连接接头数目,但如果在编制清单时将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设置成一个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焊接、绑扎、机械连接三种方式的费用,就可以在结算时省去对机械连接的繁琐计算,如表2所示。
表1.机械连接单独考虑
表2.机械连接综合考虑
4.2工程计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当工程计量的结果与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时,应按照计量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计量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例如,某地基强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扩大了夯击面积,承包人要求对此扩大面积计量支付。根据合同文件,这部分扩大面积是不能计入工程量的,因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施工,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而增加夯击面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能够合理预计的,此部分单价应被视为为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结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义上的费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价的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是在图纸预算和签证价款的基础上生成,因此,结算的重点在于对定额的正确把握以及做好相应的签证工作。
对定额的把握主要指应掌握定额中子目的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内墙面刮腻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胶漆两个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胶漆包括基层清扫、配浆、刮腻子、磨砂纸、刷乳胶漆等工作内容。当内墙采用乳胶漆墙面时,如果没有对定额的清楚认识,就可能同时套2-276、5-195这两个定额子目,造成刮腻子工作量的多算。
6.结论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进行招标策划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弊,然后做出最佳决策。
1引言
对现代企业的市场运营而言,采办及合同管理是其成本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往往为一些工程量十分庞大、复杂且工程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在工程的建设中投资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工程合同则是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的主要控制依据,因此,采办及合同管理对海洋石油工程的整体工程结算以及造价部分的影响十分巨大,其管理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海洋石油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以及投资收益。
2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
3标准化采办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的影响
标准化采办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的影响巨大,对于海洋石油工程而言,其所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1)有利于促进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设计、建造标准化,采办标准化即从建设物资源头上实现了标准化,继而对后续的设计、建设标准化有着显著推动作用;(2)节约采购成本,标准化采办可省去一些物资价格和质量部分的谈判空间,同时标准化采办也意味着大规模采购,必然会引起量大价廉效应,继而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3)稳定资源质量,标准化采办的基本性质就是实现采购物质各项性能的标准化、规范化,自然有助于海洋石油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的质量稳定性;(4)培养长期稳定供应商,不同的供应商在所提供物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而当物资标准确定后,相应的供应商也可以得到确定,只要标准不更换供应上便不会出现供应商突然更换的情况,因此,还有助于供应商的稳定。
4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4.1招投标文件质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4.2合同的不同模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规定总价的合同条款一旦确定,通常不会允许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由施工的一方对海洋石油工程总量以及价格等风险进行承担。按照以往的实际经验来看,虽然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具有很大的益处,但并不是所有的海洋石油工程项目都适用于签订总价固定合同。固定总价需要以固定内容以及明确的工作范围作为基础,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以及设计不深入的情况之下,采用总价固定模式是不合适的。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不明确以及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时,应用该种合同模式会导致海洋石油工程量错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该种情况之下,无法有效地执行合同条款,使合同的约束作用降低,进而使其流于形式,对海洋石油工程的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
4.3合同的签订过程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4.4合同条款变更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合同条款变更不明确以及海洋石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规定,会使海洋石油工程在结算时产生纠纷。随着详细设计及加工设计的深入,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会产生形式变更,而对于规模大、周期较长以及技术复杂的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变更的量会更大一些。另外,由于工程总体设计不完善,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作范围也会增加变更概率,同时海洋石油工程的变更量会直接影响整体的工程造价。
1、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类型
依据合同计价方式的差别,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所完成项目的总价,并按照总价是否可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确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单价可调与否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体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1]。
1.2合同类型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合同类型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适用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选择,例如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水平、复杂程度、环境因素等。由于合同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多在发包人一方,发包人在考虑承发双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为奇,但也是酿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和冲突。下面针对经常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1.2.1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除了变更以外,工程总价一般保持不变,故经常被称为“包干价”或“闭口价”,其主要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施工设计详尽、工程量清单与描述准确、材料设备市场清楚、合同范围明确的项目[6]。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类的伎俩,但是并非万事大吉,当合同中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仍然会产生争议,比较容易出现的有“价差争议”和“量差争议”[7]。
当主要原材料如钢材、铜材、商砼等价格大幅上涨,承包商为此需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就会产生“价差争议”,也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情势变更”[6]。当工程量出现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时未预见的工程量时,会引起“量差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争议在司法审理时也会颇费周折。
出现上述争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会因为业主不愿分担损失,而采取停工、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解决;而发包方也会受到工期、调解等问题的困扰,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也需要就价差调整区间、工程量变化范围、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等内容详加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2.2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分歧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固定不变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4.4.3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较多,产生结算分歧的比例达到50%左右[8]。固定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能调整,超过约定的条件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采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可供参考的综合单价,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再经发包人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结算可能产生一些分歧,如发、承包双方对综合单价的看法不一致将影响结算的进行,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方式进行约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论述
2.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的选择、签订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几项[2,3]:⑴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⑶合同签订前的管理;⑷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工程结算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后面三项。
2.2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在不了解招标内容和发包人情况下盲目投标、谈判和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时陷于纷争之中,结果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项、征地、报建、施工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及招标文件是否可行,在确定可以承担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2.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
2.4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3、合同风险控制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探讨
3.1关于合同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若忽视了合同风险,当风险发生时必然在工程结算时引起争议。合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流程管理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国家的法律、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内部流程管理风险指决策、过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风险[5]。
3.2合同风险的控制方法
4、结语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预防控制,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减少工程结算阶段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255-287,302-315,334-349.
[2]周建荣.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性[J].现代企业文化,2010(5):150-151.
[3]王宪军.谈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J].华章,2008(23):13-14.
[4]陈柏新.建筑施工“黑白合同”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建筑,2012(11):41-42.
[5]蒋晓燕.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搞好工程结算[J].中国建材科技,2007(2):56-59.
一、引言
石油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石油化工等多个领域都呈现了高速发展的势头,成果显著。根据调查显示,许多老牌的石油化工企业依然沿用了上世纪陈旧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也没有得到及时的提高和改善,严重影响了石油化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长久以来存在的油气量损耗大、环境污染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以上问题,为了石油化工企业可持续发展,一批新建、改扩建项目提上日程,其中以改扩建项目居多。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相比于民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更多的不可预见性因素,无论我们方还是施工企业都承担了相对较大的经济风险,如何做好检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和预结算管理,降低经济风险是当前石油化管理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按照合同计价方式我国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可再分为固定和变动两种。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不会发生变动,我们只要做好成本预算一般不会承担较大经济风险,然而施工企业有可能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会变动,以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不大,我们和施工企业来承担的经济风险均会较小。其他的合同形式均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引起成本增加,因此施工企业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我们就会承担相对较多的经济风险。
三、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争取工程项目最大经济效益
由于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工期短、工程复杂、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因此人力资源、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配置和部署都需要进行科学地考量,如果在资源配置和部署或者工序设置等方面出现问题,势必带来该方面投资的增加,带来经济损失。因此管理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做好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做好投资管理和投资控制,确定最科学合理的人力、材料和施工机械的配制和部署方案,保证每笔投入能够用到实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工程开工之前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可行性报告和施工预算等工作,最好能够细化到单位工程,甚至到分部分项工程,能够把每一个细节的预算进行优化,在施工工程中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一旦施工企业提出施工方案变更,及时作出应对对策,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鉴于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不可预见性因素,比如设备损伤情况远超于预测结果,施工预算就会有所增加,因此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施工预算的动态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对施工全过程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各项工程的投入情况,真正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四、做好结算管理工作,追求工程项目最大经济效益
鉴于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以往检修改造工程的经验,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不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根据竣工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来进行结算。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善始善终地做好结算工作,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里分析有可能导致合同价变动的情况:
第一,检修改造工程内容发生改变。停车以后装置磨损情况的检测结果与停车前预测结果差别较大,施工企业会提出方案变更导致合同价变动,这里我们要提前考虑到这种情况做好应对策略。
第二,施工工序发生变化,比如施工过程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某工序会影响其他工序的正常进行,而且这种影响已经导致了施工进度的拖延以及施工成本的增加,应该审核交叉作业产生是否合理,是否由施工企业本身原因导致。
第三,施工方案的调整可以调整合同价。比如工期延期,为了尽快竣工需要投入更多人力、材料和施工机械,工程投入就会增多,应该审核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否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原因导致成本增加。
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合同价也会发生变动,此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结算工作,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方案,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五、结语
做好石油化工装置检修改造工程的合同和预结算管理工程,可以有效地降低经济风险,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施工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目前电力工程格式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
国网公司工程一般采用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相结合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基础和铁塔采用单价承包,其它为总价承包。在常规情况下,总价承包部分的结算只要计算由于重大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计算各分项竣工图量后乘以合同单价得到最终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价。这样的合同模式结算价表现为:结算价=总价承包部分+单价承包部分+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及内容。
省内工程一般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本体的量在结算阶段全部按施工图的量进行调整,属于按实调整。其它费用中一些措施费也是按实际数量调整。省内工程合同模式意味着省内工程结算价=施工承包合同价+工程量调整费用+设计变更费+现场签证+其他调整项目。
2、不同的合同及其合同管理中形成文件的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举一个具体变电土建工程的例子能更好地说明“不同描述对结算的影响”。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m2,综合单价150元/m2,总价15万元,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将“一楼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设认定大理石地面综合单价550元/m2),由于无法知道1000m2的地砖数量有多少是一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一楼的地面面积,若最终认为为300m2,则此项变更增加总造价300*(550-150)=12万元。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投标报价的时候,没有把所有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200m2,二层400m2,三层400m2,单价150元/m2,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造价增加12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统一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取合同报价中一层的数字200m2,计算得200*(550-150)=8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从上述例子就可以看出,合同报价不同的描述,就可能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工作中常引起结算争议的表述主要有:
(1)招标文件内容引起的问题
(2)甲供材超欠供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要对甲供材料超欠供进行审计,他们将工程结算中应供材料量与甲方财务实际支付供货商材料量进行比较,并认为两个量的差就是超欠供量。看起来这样计算是可行的,但往往在项目现场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a、变电中的构支架按“件”(或“批”)、线路中的地脚螺栓按“件”、来领用的。工程结算时是按图纸重量加定额损耗来计算,但厂家与甲方结算加工重量不一定是这样结算,这也会造成量差。
b、变电中的电缆存在代用、以“盘”供应后多供的零头量等因素。
c、线路中的导线,项目部是按长度来领用的,结算时我们也是按理论重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来计算材料量,但供货商是按实际供应吨位计算,不同的比重计算出来的重量自然不一样。
d、工程施工时,由于工期紧等原因,甲方会从其它工程调剂一部分材料过来使用,在本工程甲方财务账面上不一定反映,也会造成量差。
(3)现场签证方面的问题
(4)设计变更方面的问题
省公司颁布了对设计单位的考核,造成有些设计院对出设计变更单有所顾忌,有时工程都做完了,正式设计变更单还没有,只能等到出竣工图才做进去。更有甚者,或者干脆不把设计变更做进竣工图。
3、“情势变更”要求结算引起的争议
二、合同的施工结算
以上是我们结算工作时碰到的一些问题。结算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Abstract:intheperformanceoftheco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practice,thepaymentforthesettlementoftheproblemisthecontractorandthedisputesarisingbetweenthemostproblems.Oftenhasthedevelopertoevadetheresponsibilityofbreachoflatepaymentsimplynotengineeringsettlement,makethedeveloperandthecontractorthecreditor'srightsandlong-termisinastateofuncertainty,soastoachievethepurposeoflong-termdelayingprojectpayment.Thispaperishowtoresolveintheprojectcontractsettlementrisktheverificationofthecontractor,makesabriefanalysis.
Keywords:contract,settlementdifficult,risks,andresolve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请求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发包人却提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因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结算程序的事实认定困难。
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如何才能化解长期困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结算难的风险呢?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法律给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发包人逾期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既不答复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制约,也就是说承包人依法送交规范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依法转变成工程款结算的法定依据。这对于承包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讲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确应运好这把“尚方宝剑”来化解结算难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否则,操作不当,将会导致不利或适得其反。
一、应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
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形成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所以首先要将有关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清楚明确。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形成的过程的约定大体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中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示范合同,而是,双方另行约定的合同,或采用国际惯例的合同,则承包人尤其更应高度重视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与发包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比如:“工程验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也可引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但在引用时承包人应注意其中有关承包人应尽的义务。
二、应注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资料签收的问题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资料行为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惯例,承包人给发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如果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是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而且如果仅仅是口头的单方告知,也会导致在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举证的困难。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的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前言
目前,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强化发展,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的环节都要求经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建筑单位在进行一项工程时,需要跟建筑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在这合同内容里面包含了施工单位在这项工程中包含的施工项目以及施工款项,这两方面都要做出严格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开展此项工程的首要任务,他严格控制着施工单位在建筑此项目时的质量问题,也严格控制它的工期。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环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签订的规范性及签约双方的各约定,都会对工程竣工结算产生影响。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是为了在现有施工技术的条件下,进一步确保建筑工程结算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无论是施工进度方面还是建筑施工质量方面都会有严重的制约作用,令施工单位有效施工。不断的社会实践调查表明,预见性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约作用,对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常情况下,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中,施工合同的合理制约主要表现在施工质量、价款及工期的结算方式[1]。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于合同内容里面的一些语句描述以及条款措辞方面都要做到仔细阅读,这也是对工程项目开展顺利的基本。针对施工单位重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一些问题描述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施工单位签约此合同,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改变,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反复的推敲与思考,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中出现歧义导致后期工程竣工结算出现争议问题[3]。
同时,在避免合同中出现词语歧义问题的基础上,对合同的表达内容进行分析,也是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之一。为了能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作顺利的进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施工合同内的条款词语措辞要仔细辨认,双方要沟通准确,以防出现分歧,令项目工程进度在预期之内并且施工的质量也有所保证。所以,对于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明白,不出现问题,才能不断的积累解决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对于这些问题,发挥施工合同对工程后期竣工结算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发展并不完善,在很多合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建筑项目施工前需要对施工合同有一个严格的规范。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可以有效的令项目工程开展。根据我国各地区建筑行业发展来说,很多建筑施工单位都要根据国家建设部门以及工商管理局联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对大部分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发挥规范与约束的作用。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附有三个具体施工质量、材料以及承揽工程项目的附件,这三个附件都是用来规范项目施工合同的。针对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内容就是用来制约施工单位工程施工项目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些规范要符合建筑施工实际条件,不能盲目采用,要选择科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用以避免签订不规范的施工合同给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造成严重的困扰问题[4]。并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资料的过程中,重视合同中对施工工程竣工日期、付款方式、施工进度问题的规定与描述,谨慎的确认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于建筑施工后期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出现的问题可以有效避免,不能影响施工单位结款资金。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一旦开展进行,无论是建设商(业主)还是施工方都需要履行所签约的合同,同时为了能让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设计的顺利进行,双方在签订合同方面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签署。同时,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双方必须重视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具体环节,全面、认真的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在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时不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作用,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1]陶学明.李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4).
[2]唐晖.建设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中国住宅设施,2010(01).
1基建工程合同结算中存在的影响因素
1.2合同结算额度超过合同金额在基建工程竣工后基建项目的结算金额通常都会超出合同中约定额。造成额度超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工程量高估冒算,计价不够准确和签证变更等三个方面。施工单位为了提高送审金额,往往在工程竣工结算书中高估冒算,如重复计算工程交叉部分的内容,变更内容含糊不清,重复计算工程量单价已经包含的工作内容;利用定额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差异,提高送报的基建工程量;基建工程变更中减少的施工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报价不做相应的变更减少;歪曲工程计算的规则,少扣或者不扣原本应该扣除的工程量等来提高工程报价。
1.3基建工程合同施工执行力度不足在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目前基建工程往往通过招投标产生,为达到中标目的,施工方采用低价中标策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方会以各种制约因素作为借口提出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要求,这就增加了工程管理方对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的投入。对建设管理主体来说会存在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不及时下达变更指令,赶工、停工等现象,对工程监督、检查力量不足等。
1.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偏多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除了基建项目的竣工图纸之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占据了结算资料的大部分内容,使合同结算增加难度。在实际审查变更和签证资料也会有很多问题,首先,变更和签证资料不全,施工单位为获取利益对工程量只增不减;其次,签证要素不齐全,施工现场签证一般都需要业主,监理和施工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中往往会存在现场签证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盖章,给结算工作带来困难[2]。
1.5审核员对基建工程了解不够深入由于基建工程都是在基建项目竣工后或实施到一定阶段才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流程中的结算人员并不参与基建工程的前期决策和施工全过程,要了解并掌握基建工程项目,只有通过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最终核算工程造价。这就造成结算人员很难全面仔细的了解整个基建项目的全部过程。当结算人员对基建项目中某部分项目产生疑问时,也只能通过施工单位的口头解释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口头或者书面确认来判定是否正确。这种对基建项目审核资料的不完全掌握,给基建工程结算审核造成一定困扰。
1.6工程竣工后送审资料不规范基建工程中往往存在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和质保金等与结算有关的付款金额,在办理这些款项时也需要一定的结算手续和资料。目前在工程结算时,送审的资料往往会缺这少那,这些资料的缺乏或者不规范会给结算人员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尤其在工期紧张期间,先行付款或加大进度款额度,以及预留少量保证金,这些都对竣工结算带来很大影响。
2影响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因素的原因分析
3采取的措施与建议
对于目前基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只有及时解决并且预防后续发生,才能使工程结算的审核资料做的更加完整和规范,使结算人员能够高效、快速的完成资料审核,有利于承包双方的信誉和再合作,同时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主要措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合理拟定合同范围和工作内容,充分商定合同文本,严格进行工程设计管理和设计审查,以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②合理确定合同结算单价或合同总价,明确并细化结算方式,合同双方加强对工程合同的全面认真审核,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方的法律约束;③设立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对整个基建项目的工程实施控制,落实基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与积极性;④合理拟定招标底价,确保合理价中标,避免因低价中标导致的工程结算难度;⑤严格控制施工方现场施工组织和外包管理,全面监管施工队伍、施工工艺和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结算资料正确与完备;⑥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的基础资料及资料管理制度,规范整理整个基建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提高后续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率;⑦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人员,全面参与工程结算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结算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⑧施工管理方合理筹措资金,确保按期付款,建立良好的合作信誉,减少影响工程结算困扰因素。
4结束语
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审核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要求对基建工程审核的政策和基建项目的资料的进行全面性的把握。只有施工双方严谨仔细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才能保证资料的健全和完整,进而快速,高效的完成结算审核,规避纠纷产生的同时更利于保证基建项目顺利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