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条中常见的几种表述方式
1.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借期内年利息5%,逾期利息按照借期内利息计算。
2.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借期内年利息5%;
3.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4.借款金额5万元,2023年1月1日出借;
三、不同表述方式的利息该如何计算
前两种的裁判标准其实非常明确,就简单带过不做赘述。
1.第一种,非常明确的有借款期限,约定了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所以,借款未还,利息应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一直主张到借款实际偿还之日;
2.第二种,有借款期限,约定了借期内利息。那可以按照借期内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和第一种约定方式一样;
3.第三种,有借款期限,未约定期限内利息,参照第28条第一款,可以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要求支付利息,无法主张借期内利息。
关于此种情形,王律检索了大量案例后得出结论:这是可行的。
四、参考案例
1.(2023)鲁02民终23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2019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因此被告应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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