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条起诉不够|十分钟说案例原告纠纷案合同纠纷

持借条起诉,还须证明借款合意及借款已实际交付

——原告仅凭所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起诉,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时,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标签:|民间借贷|起诉案由|借款合意|实践性合同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合意及实际交付行为。

②本案中,从表面行为所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看,根据查明事实,案涉5张借条反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真实,名为民间借贷关系,实为工程款(劳务费)支付结算关系。从表面行为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来看,陈某在实际交付问题上,陈述前后不一,证据明显欠缺和不充分,还与证人出庭作证证词内容不一致。因此,至少在3张借条问题上,可证明陈某并未向蒋某实际支付借款。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实务要点:

原告仅凭所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起诉,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

新疆高院(2023)新民再15号“陈晟与蒋宗银民间借贷纠纷案”,见《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李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335:59)。

现实生活中,没有借条而凭转账记录,或者没有转账记录而凭借条主张借款关系情形均存在。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两种凭据均只是作为借款关系的初步证据,系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在对方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再次转移。

所以,借条或欠条、转账凭证、汇款凭证不是万能的,持有债权凭据的原告以此主张借款关系成立,借款合意和实际支付应具备。

相应典型实务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2年,材料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后者采购钢材。材料公司依钢材公司指示,与机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其后,机械公司与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钢材公司的关联公司相继签订采购合同。2015年,材料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认定本案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融资,要求材料公司变更诉请。材料公司拒绝变更,并称“出发点是想做真实交易,现在看来本案事实上是融资借款,被钢材公司利用了”“即使是融资合同,那么本案合同也是有效的”。

实务要点: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拒绝变更诉请的,判决驳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所作认定不一致情况下,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请的,法院应驳回。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重治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治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发创富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华凯尔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杨婷,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曾宏伟,代理审判员苏蓓、张小洁),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604/43:115);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5:36)。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9年,严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严某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双倍返还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潘某以其作为前述房屋买受人、严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严某拒绝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提出并变更诉请。

实务要点: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应按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请的,应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吉林高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103号“严哲与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审判监督指导·优秀裁判文书选登》(201704/62:119)。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3年,朱某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请曾某返还100万元,曾某承认收到该款,但认为系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二审以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曾某返还。2015年,曾某申请再审。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不成立,亦不得按查实婚外赠与关系判决——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再审程序查证系婚外赠与的,亦不得超出原告原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朱某与曾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再审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朱志清诉曾丽丹、陈富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王维,广东广州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争鸣·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201603/57:20)。

【案例四】

案情简介:1994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参建协议,约定前者提供项目、负责施工及销售,后者出资,项目收益三七分配,“有风险首先保证资本利息”。2002年,实业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诉请开发公司返本付息。

实务要点:联建合同一方以借款合同为由起诉,应驳回其诉请——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起诉,但其与被告间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联营合同本质特征的,应驳回诉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1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联建合同纠纷案”,见《海南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与新疆邮政金融技术开发公司、新疆建筑工程公司、海南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上诉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张雅芬,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02/14:356)。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9年,王某退出航运公司并转让其所持股份,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向王某出具20万元欠条,并约定其中10万元待张某贷款后还。后王某据此起诉,法院生效判决支持10万元诉请,并以张某未贷款为由,未支持该10万元。2010年,王某以张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为由,起诉丁某偿还余下10万元。

实务要点:基于股权转让形成欠款,不能以民间借贷案由主张——债权人基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主张民间借贷借款返还,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案例索引:安徽芜湖中院(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83号“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王平诉丁葆民间借贷纠纷案》(邓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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