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原告起诉到法院主张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而法院判决支持的一般也为履行期届满的债权。如果债权未到期,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呢
案情回顾
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查,1月20日,苏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就上述款项苏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在2022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苏某。”双方达成协议并在欠条上签名。
该院立案庭法官分析该案为双方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应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信用等进行充分举证,无法举证证明的,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李某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苏某存在资不抵债或者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逃匿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李某要求苏某立即偿还借款的诉求,于法无据。在法官耐心解释后,李某撤诉讼。
法官说法
叶城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谢军介绍,一般情况,双方约定履行日期的协议,债权人不能主张提前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前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双方约定,在借款期间,应该每个月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但是债务人在支付首月利息后就不再支付了,这时就构成预期违约,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债务人有权要求按照债务人按照约定继承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提前主张债权。
总之,对于一般合同,原则上是不能提前主张债权的。但是如果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提前主张债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
责任编辑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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