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诉讼(精选5篇)

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界定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二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二者缺一不可。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理解,较为具体直观,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而在对内在关联性的把握上,各人的理解不同。

笔者认为,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两个不同的争议和纠纷;二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行政争议的解决。其中,第一个标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排除两类行为,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居间调解、仲裁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和民事两种争议,如规划部门不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将引起规划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行政相邻关系人)的行政争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相邻关系人之间也会产生相邻权的民事争议。不作为成立,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行政机关作为。如果允许附带申请解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方面判令行政机关作为,而另一方面代替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岂不自相矛盾,故不作为案件不宜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至于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仲裁行为,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根据平等自愿及合法原则,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行政调解协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单独的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界定范围,可能出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类型主要有:1、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同时,对处罚所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2、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被裁决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同时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要求确认某项权利归属自己或责令他方赔偿而提起的诉讼;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其他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就同一事实进行确权或获得民事赔偿而提起的诉讼。

福安市法院法官介绍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从法院审理案件看,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有的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由此导致的纠纷不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众在从事民间借贷时,应注意: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看借款人的信誉,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二、注意明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注意明确借款利率。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借款利率,对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应合法合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五、注意保存证据。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应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注意办理担保手续。若出借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比较大,为防止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到达时偿还能力有限而不能履行债务,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好由借款人找具有一定信誉和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内涵

民刑交叉,有学者将此定义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民事法律又触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竞相要求适用之,从而产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1]。笔者认为,民刑交叉的实质是民、刑法所调整的法律事实及社会关系的竞合。法规竞合虽然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现象,但当法律事实出现并违反竞合的法规时,就会产生规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货币及国库券的行为,这是一种借款合同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活跃,随之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容忽视的是,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背后还经常笼罩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影子,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二)各国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三、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的内涵是,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换言之,在中国,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审理以前不得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

(一)我国“先刑后民”处理方式法律规定

(二)“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价值立场

(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四、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革新

五、结论

民间借贷更多时候体现的是私法属性,法律因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确定私有财产权优先原则。这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法律意义上平等保护的重要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平衡社会权利纷争的重要步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注重私有财产权保护和尊重的历史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转型升级阶段,政府鼓励广大民众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资金创新创业,民间借贷融资活动也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基于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们期望能寻求一种更好的制度构建,从而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优,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够得到最有效的解决,从而实现民间借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催化剂的有益作用。

[参考文献]

[2]陈虹.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J].学术探索,2006,(5).

[3]伍跃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1).

[4]杨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J].法律适用,2003,(3).

[5]胡启忠,胡业勋.金融刑法的控制要强调谦抑原则[J].人民论坛,2010,(29).

[6]赵秉志.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2.

[7]陈灿平.刑民实体法关系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4.

[8]胡启忠.金融刑法立罪逻辑论——以金融刑法修正为例[J].中国法学,2009,(6).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THE END
1.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有哪些区别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关于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有哪些区别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有哪些区别 1、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https://www.66law.cn/laws/1768634.aspx
2.借贷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是什么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借贷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https://www.64365.com/zs/2433324.aspx
3.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作者:江瑾(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归案后,总会提供借条等证据,并辩解称其与被害人http://ycjh.jsjc.gov.cn/jianwu/dwjs/201808/t20180822_602055.shtml
4.民间借贷与借贷性诈骗的区别民间借贷与借贷性诈骗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满足临时的资金需求,如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借贷双方基于诚信原则,通过合同约定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到期还本付息。 借贷性诈骗:其目的则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ea0c66fba7980e001012
5.借贷和诈骗的区别有什么律师普法借贷和诈骗的区别有: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行为人借钱时有不归还的意图; 2、行为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欺诈者在借款时会使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者的错误理解,如虚构的借款用于某些投资或营利活动,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归还; 3、行为https://www.110ask.com/tuwen/8234878517529835758.html
6.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一、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https://www.fabao365.com/minjianjiedai/160119/
7.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评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13046.shtml
8.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要点(精选11篇)因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考察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对于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实践中都是以合同纠纷的方式来处理的,根据笔者的阅读总结,常见的问题有如下几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37vuu9u.html
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十三、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依据本裁判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 (二)借款人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http://www.szlawyers.com/info/dedd7c2847574f36933fba02b574edc8
10.关于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型诈骗罪的法律界定[2]王栋.借贷型诈骗罪与借贷中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J].中国检察官.2013,(14).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3.14.017. [3]贾学胜,肖敏.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逻辑与刑法干预[J].法治社会.2018,(2).117-126. [4]李晶.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定[J].山东审判.1999,(2).36-38.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fzysh20193304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存在交易习惯:第一,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地或者民间借贷行业通常采用,且借贷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习惯;第二,借贷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需要https://www.faxin.cn/v2/flfg/sfzl/content.html?gid=H4669
12.最高院11则判例: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与处理导读: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指出,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http://m.txlawyer.cn/nd.jsp?id=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