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至今,在企业破产清算、建筑工程及房地产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及为破产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破产企业的财产整合等。
在2022年,参与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审理指南<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编写工作。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作为一种信用结算支付方式,其市场和体量在金融和建设工程等领域所占比重逐步提升,但与此同时,电子商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屡见不鲜。其中,票据追索权作为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关键性权利之一,是持票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除付款请求权之外最为重要且唯一的救济途径,对持票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据此,笔者特从以下六方面阐述票据追索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和路径:第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第二,票据追索权的概念;第三,票据追索权的行权路径;第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状态;第五,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第六,有关票据裁判所涉及的规范文件。
关键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行权路径
(一)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
权利名称
行权顺位
付款请求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一顺位
追索权
第二顺位
(二)付款请求权的行权期限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表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追索权规则示意表
承兑人
持票人
票据到期日前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内
提示付款期后
票据到期日前拒付
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
提示付款期内拒付
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提示付款期后拒付
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权期限
(四)票据追索权的行权方式
原告
被告
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无任何顺序限制)
(六)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
2、电子商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LPR)为利率计算;
票据到期阶段的票面状态及含义
票面状态
票面含义
提示付款待签收
持票人向付款人发起的提示付款申请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未提示付款,付款人拒付的情形
拒付追索待签收
付款人拒付后,持票人追索前手任一对象的申请
拒付追索待清偿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向任一前手追索,但未收到款项时的状态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到期日T10日后的提示付款申请(须注明逾期原因)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后反复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该情形中,因存在超期提示付款情形,故票面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提示付款被拒付
(1)原被告的主体信息;
(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
(3)持票人线上或线下行使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的材料;
(4)持票人获得案涉票据时与前一手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基础合同、转账凭证、往来单据、发票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上海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行业规范)。
票据法作为典型的商法,对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要求都很高,用一般的法律观念和裁判经验较难以把握。同时,随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金融市场中实践操作模式的不断创新,票据法问题和票据实践的联系也更加紧密。据此,笔者在本文中浅尝辄止地探究阐述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基础法律概念和实务操作路径,希望能够对各位读者理解票据实务有一定的帮助。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同仁予以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