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如何行使票据权利?听知名律师怎么说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

近年以来,HD等大型地产商频繁出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拒付的情况,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律风险逐步增加。

2017年5月,随着央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的下发,我国电子商票市场交易火爆。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8月,票据市场业务总量13.54万亿元,同比增长33.53%。其中承兑金额为1.84万亿元,背书金额为4.54万亿元。其中,承兑余额14.46万亿元,同比增长3.51%;1-8月,累计承兑15.91万亿元,同比增长7.87%。其中,银票承兑13.43万亿元,同比增长7.15%;商票承兑2.48万亿元,同比增长11.99%。票据背书4.54万亿元,同比增长32.55%;1-8月累计背书36.57万亿元,同比增长22.24%。

图1:2019年以来票据市场业务总量变化情况

图2:2019年以来票据承兑金额变化情况

图3:2019年以来票据背书金额变化情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现,2017年以来涉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143件、2018年749件、2019年2401件、2020年2832件。以下笔者通过检索部分电子商票案例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律师建议。

一、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逾期提示付款,虽经作出说明,在票据时效内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如承兑人拒付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时效内提示付款,则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律师建议

在此需要特别提示,持票人切勿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又在提示付款期后重新提示付款,因为这样会撤销前一次的提示付款,产生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法律风险。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判决】认为“本案中,持票人虽系提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中核工公司是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鉴于承兑人中核工公司均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即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故持票人博湖农商行并不丧失对所有前手即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的追索权。”此案特殊之处在于持票人存在既提前提示付款又逾期提示付款情形,但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付付款,同样可认定享有追索权。

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896号】认为“乔合里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新沃运力公司提示付款并撤回,并且其后续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乔合里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新沃运力公司提示付款,新沃运力公司拒绝签收。此等情形属于“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形。持票人乔合里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后逾期提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

二、可提前提示付款,但建议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丧失前手追索权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以承兑付款,也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在到期后日付款。在实践中,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前(简称“期前”)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的,那么当票据到期后,持票人需要在提示付款期内(票据到期10日内)再发一次提示付款行使票据权利。因为期前提示付款流程因承兑人的拒绝而结束了。如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未予应答,那么当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无需再发一次提示付款,因为ECDS系统会显示提示付款状态一直持续,如果承兑人到期后未签收付款的,仍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享有追索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票人切勿在付款提示期后(票据到期10日后)重新提示付款,这会导致之前的提示付款被撤销,可能产生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法律风险。

如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在期前拒绝付款的,则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票人需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前手追索权。

案例: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市万泰装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20)鲁11民终1003号】。

三、提示付款待签收法律风险

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常见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如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在承兑人应答前,ECDS系统会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在此种状态下持票人只有等待承兑人签收付款,如承兑人一直未予签收,持票人面临既未得到承兑,也未拒付的情况,此种状态是否构成拒付成存在争议。

针对“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法律状态,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承兑人这种“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案例:【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295号判决】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后,滨州辉鸿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但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既未及时足额付款,亦未出具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导致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滨州辉鸿公司在提示付款后至2019年1月24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这种“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此时滨州辉鸿公司应认识到付款被拒绝,应依法及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案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3396号判决】认为“案涉汇票于2021年1月16日到期,被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后,该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至今该汇票仍未兑付。因此,案涉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恒泓商行提示付款后一直未签收,汇票到期后也一直未予兑付,已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故被上诉人行使案涉汇票追索权的条件已成就。”

除主流观点外,还有法院认为该种状态还不足以认定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上的拒付证明,持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案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2019)闽04民终1951号事判决】认为“虽然电子汇票系统对案涉6张汇票到期日的提示付款申请没有应答信息,对提示付款后的追索信息显示为“非拒付追索”,但该内容尚不足以证明承兑人宝塔财务公司拒绝付款的事实”。

“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应包括付款人行为上消极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对“拒绝证明”的认定也不能机械的认定,承兑人对“提示付款”的指令既不签收又不驳回,放之任之,这种持续的状态既是拒绝付款的行为,但同时又是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了付款在追索期内未获兑付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提示持票人的是建议采取多种方式提示付款,同时在提示付款到期后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因票据时效问题丧失追索权。

四、提示付款已拒付法律风险

在当前我国经济下滑、投资放缓的大经济环境下,在疫情冲击、房企债务违约风险抬升的现实背景下,商业承兑汇票出现跳票、提示付款待签收、到期签收后未付款、直接拒付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商票无法承兑付款,持票人将面临无法回款的资金压力。

持票人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对出票人、承兑人进行评估,建议尽可能只接收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收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对于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尽量不予接收。票据存续期间,也需要持续跟踪出票人、背书转让人信用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增加,如出现未及时付款情形,可根据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情况进行有选择的行使追索权。如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无法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供货合同、买卖协议等请求直接前手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五、票据时效法律风险

01

提示付款期限10天。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间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还可以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次期限,付款人可拒付,丧失追索权。

02

追索权期限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丧失追索权。

03

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04

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2090号判决】认为“品众公司并未向最后持票人主动清偿,而是于2020年1月被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即使以品众公司收到对方诉讼材料之日起计算,至其于2020年9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亦已远远超过前述规定的三个月行使期限,相应的再追索权业已消灭。”

综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ECDS系统的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在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已呈现出逐渐取代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趋势,越来越多上游企业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既可缓解资金压力又享有期间利益,但对下游中小企业而言则需面临更大资金垫付压力,同时还面对具体承兑付款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票据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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