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长春地区金融审判白皮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言
一、金融审判的基本慨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27358件,同比上升42.35%。金融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27032件,结案率98.81%,上一年同期结案数为19156件,结案率为99.67%,体现出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审判工作为中心、高效审结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案由分布情况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案件案由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46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数的39.12%;银行卡纠纷9775件,占比36.54%;保险合同纠纷5265件,占比19.68%;票据纠纷383件,占比1.43%;融资租赁纠纷346件,占比1.29%。上述五种案件案由合计占比为98.06%,与上一年同期基本持平,表明长春地区金融案件类型基本稳定,金融案件类型仍以传统金融案件为主。
(三)结案方式情况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判决率55.82%,同比上升70.18%;调解率12.72%,同比上升76.91%;撤诉率8.29%,同比下降50.41%。调撤率合计为20.21%,同比下降15.47%。调撤率与同期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占比较低。金融案件调撤率低的原因是撤诉率大幅降低,调解率大幅上升,这表明全市法院通过调解实际化解金融纠纷的能力逐渐增强。
(四)审理程序适用情况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普通程序适用率为2.13%,同比下降38.96%;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9.75%,同比下降7.0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16.87%,同比上升59%。在金融案件审理中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高。
(五)案件分布情况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长春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南关法院10238件、朝阳法院4486件,汽开法院2186件,,经开法院1627件,宽城法院1418件,新区法院1337件,绿园法院1032件,二道法院1000件,德惠法院993件,农安法院968件,榆树法院841件,公主岭法院681件,双阳法院276件,净月法院161件,九台法院114件。南关区、朝阳区作为长春市金融机构分布最为集中的行政区域,金融业发展程度最高,相应金融案件数量最多。因此,金融案件数量与一个地区金融行业的发展及繁荣程度基本成正比关系。
二、金融案件的总体特点
(一)金融案件数量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
从统计数据看,长春地区金融案件数量增长非常明显。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26750件,同比增长46.27%,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金融案件数量占全市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3.77%,占有较大比重。一方面体现出金融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反映出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的金融中心,金融业的繁荣和活跃程度(较高);另一方面反映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偿付能力仍未恢复,金融机构相应的呆账、坏账清理压力激增,导致金融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二)金融案件类型呈现出稳中有变的特点。
1.从统计数据来看,长春地区金融案件类型仍然以传统金融案件为主,金融借款纠纷、银行卡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五大类案件合计占金融案件比重为98.06%,而且同比基本持平。上述统计数据体现出长春地区仍是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占据主体地位,而且各传统金融行业在全行业中的比重仍然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各新型金融交易模式逐渐显现。
2.部分传统金融案件数量呈现出新的变化。
(三)金融案件审判模式高度简化。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长春地区金融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9.75%、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16.87%,简化程序合计适用率为96.62%,系全市民商事案件中简便化程度最高的案件类型。一是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开展繁简分流工作,不断进行提升司法效能的探索和落实,形成了有效的分调裁审、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良性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促使金融案件审理机制逐渐成熟,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实现效率稳步提升。二是金融案件系列案、集团案件较为多发,在先案件形成裁判意见后,根据裁判一致性规则,在后的同类案件应沿用先案的裁判意见,因此金融案件具有较大的程序简化空间。
(四)金融案件总体调撤率偏低,而判决率偏高。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全市法院金融案件调撤率合计为20.2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而判决率高达55.82%。一是金融纠纷案件标的十分明确具体,调整的弹性空间较小,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格式合同条款,金融机构一方顾虑调解可能导致的内部管理责任,进入诉讼中很少同意调解。二是金融案件往往当事人众多,且难以查找,送达难问题较为突出,案件缺席审理率较高,无法进行调解。三是金融案件的原告多为金融机构,在强监管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负有积极主张债权的责任,需要以诉讼方式确认债权,故其调撤的意愿较低。四是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仍未恢复,难以达成调解意向。
(五)金融案件类型渐增,总数不多,审理难度较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交易行为的日趋复杂化,新型金融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一是传统金融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金融案件尤其是涉担保的金融案件,涉及股权收益权质押、保证金质押、第三人让与担保等新型担保案件。担保交易结构复杂化,多种担保方式混合,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借款人角色功能混乱,以债权转让及担保追偿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多重法律关系杂糅、嵌套,案件审理难度极大。二是新类型金融案件如保理合同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期货交易纠纷、独立保函纠纷等不断涌现,反映出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金融领域创新时有发生。对金融审判而言,需要不断了解新政策、新规定、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对金融审判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金融案件数量分布的区域差距较大,案件类型区域化特征明显。
一是案件数量区域差距较大。南关区、朝阳区作为长春市金融机构分布最为集中的行政区域,两区金融案件数量合计占全市法院金融案件数量一半以上,全年收案量达到14724件,而案件数量较少的净月法院仅有161件、九台法院仅有114件。此种情况一方面导致南关法院和朝阳法院审判压力巨大,法官审判任务较为繁重;另一方面倒逼南关法院和朝阳法院金融审判机制不断创新,在诉源治理、专业化审判、裁判思路总结等方面均走在全市甚至全省前列。二是案件类型区域化特征明显。朝阳区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占比最多,朝阳区作为长春市经济发达区域,聚集了大量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故朝阳法院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南关区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南关区亦为金融机构聚集区域,部分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清积压力剧增,此类案件开始大规模进入诉讼程序。汽开区系汽车产业聚集区域,汽车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该区,汽车金融案件占该区金融案件数量一半以上,汽开法院在审理汽车金融案件过程中逐渐形成系统的审理机制。
三、金融审判工作的举措及成效
(一)高标准智慧法院建设,优化金融诉讼体验。
1.加强金融专业法庭硬件设施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成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认真开展金融专门法庭建设工作。在去年疫情反复,多次影响工期的情况下,11月底办公楼如期完工。12月10日,长春金融法庭全体干警正式进驻新址办公楼。当日,敲响了入驻首日“第一槌”。作为东三省首个金融专门法庭,长春金融法庭在办公硬件、软件上,处处体现“智慧法院”特色,广泛应用互联网、大数据、5G等现代科技,诉讼服务区设置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自助终端、诉讼服务自助终端、智能诉状自助终端、自助打印终端等智能化设备,七个法庭均为智慧融合及互联网法庭,能够实现高清、即时、无延迟线上线下同步开庭,所应用的审判系统集成全流程网上办案功能,从立案、送达,到开庭、文书撰写、签章,全流程无纸化网上运行,让当事人体会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快捷,跑出执法办案的加速度,为专业法庭建设提供了发展方案和优质样本。
2.加强金融审判软件设施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
南关法院为解决信用卡纠纷金额小、涉诉量大、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诉讼难题,依托软件开发公司研发“智能语音平台”,通过与银行系统对接,实现实时数据上传、监督短信自动触发、短信回复接收、处理时限提醒、数据统计自动化及智能化等多种功能,实现警示提醒功能。截至2022年10月底,累计通过平台发出督促信息1500余条,信用卡持卡人收到信息后主动向金融机构联系偿还欠款的案件200余件,向法院咨询并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纠纷的64件。该软件平台的运行,有效减少进诉案件量,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参与权,及时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二)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精干力量6人,组建专业化金融审判团队。主要由80、90后的优秀年轻干部构成,学历层次高、知识结构新、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较强。员额法官中2人有硕士学位,1人获评全省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1人为全省法院最佳办案能手、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长春金融法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第一要务,打通金融审判各环节堵点、痛点、难点,优化审判方式和流程,充分运用独任审理、当庭宣判、庭前会议等诉讼程序机制,最大限度缩短案件审理时限,大幅提升审判效率。充分运用可视化法官会议室,金融法庭的法官可以实现线上召开法官会议、合议案件、研究法律问题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效率。2023年1月3日,开年首个工作日,长春金融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涉案标的额3亿元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效果良好,并以工作简报形式上报省法院,省法院上报省委、最高法院。
2023年7月2日,长春金融法庭与吉林省法学会财经法学研究会进行签约仪式。双方达成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将在党建互联、业务交流、法学教育、业务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进一步发挥法学会和人民法院的协同共建作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与深度融合,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程度,使财经法学研究会成为金融司法审判的“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
2023年8月,长春金融法庭在前期广泛征集、精心挑选、认真提炼的基础上,发布长春地区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展示金融专业化审判最新成果,统一金融案件裁判规则,为金融市场交易提供行为指南,向金融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全社会金融法治意识提升。
(三)构建金融法治协同治理体系,形成金融治理合力。
(四)深度融合传统与科技,完善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
全市法院坚持“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针对金融案件体量庞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量大、系列案和集团案多发的特点,充分依托党委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多方力量,深度运用互联网、5G、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构建及运行顺畅。
2022年12月底,长春金融法庭与吉林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双方达成建立金融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建设的方案。同月,金调委入驻金融法庭新址办公,并引入全流程无纸化互联网调解平台,将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法院审判一线贯通,金融案件当事人能够实现足不出户即能在诉前解决金融纠纷,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快捷、更优质的诉讼服务。
长春金融法庭经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及长春市司法局会商,省保险行业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金融法庭设调解工作室,参与诉前、诉中诉调,以期促进保险争议纠纷处理更加快捷、保险业依法经营更加稳健、保险消费者体验更加满意。
2023年8月2日,由长春金融法庭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驻省内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等12家保险公司调解工作室正式运行,标志着具有吉林特色的保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建立并成功运行。这是长春金融法庭与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度联络、共创诉源治理新机制的有效成果。
朝阳法院打破信息壁垒,打造金融纠纷“线上+线下”诉调对接模式。充分发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的在线调解功能,实践“双平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案件委派、委托调解、送达、材料交换等环节的相互贯通,有效提升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效率。朝阳法院诉前审查处理的汤某诉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通过朝阳区法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金调委”三方的有效衔接,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妥善、高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入选2022年《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案例》。
南关法院完善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模式,打造法助金安诉前调解机制。2023年年初,区委政法委到南关法院调研期间,针对南关法院金融审判压力大、案件量多的难题,提出引入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调解方案,破解金融审判压力,打造法助金安诉前调解机制。该调解机制有望大幅化解金融审判压力,同时对促进地区金融环境稳定,加快金融资金流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五)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造优良金融营商环境。
1.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行动,坚决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2.延伸司法职能,为金融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全市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双管齐下,有针对性地调研金融业的司法需求及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与金融机构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指导和帮助金融企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维护稳定金融市场,全方位开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常见金融纠纷发现的问题分析
1.传统金融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证据留存程度较好,但各金融机构诉讼能力欠佳。实践中缺少对于合并审理与分别起诉的诉讼规则认知,或机械理解金融监管政策和上级金融机构内控规则,将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分多案起诉,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诉讼周期过长。诉前准备不足,提交证据不完整,甚至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不提交证据原件,导致反复举证、重复举证、发生上诉等。对担保制度认识不足,权证保管不善或登记不符合合同约定,贷款延期时未能依法取得保证人书面继续担保意见或借新还旧时未能依法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效率,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金融债权受损,引发金融风险。
2.部分金融机构盲目追求指标,忽视信贷质量。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查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主体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疏于管理,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例如办理房屋贷款时未仔细审核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即发放款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的妻子照片与贷款时所留女性照片不一致的情况。个别票据类、信用证类融资,对于买卖合同、单据、发票等审查不严,甚至在形式审查中存在文字、数额核对错误等失误。
4.金融机构提供的欠款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数额完全依赖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个别案件金融机构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后,没有留存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证据或者留存的证据不能得到法院认可,导致法院不能认定金融机构主张的提前到期日,但金融机构只能提供按照系统中默认的提前到期日计算尚欠的本金、利息、复利等,而不能提供其他提前到期日计算出来的欠款本金、利息、复利。借款人欠金融机构贷款是客观事实,但因法院认定的提前到期日与金融机构主张的不一致就导致无法查清欠付金、利息、罚息的具体数额,给相应的审判工作带来障碍。
(一)金融机构作为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金融行业属于国家强监管行业,金融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时受到诸多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金融机构所签订合同效力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对外签订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适当突破“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即如果违反部门规章、国家政策等规定足以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影响金融安全的,也应当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确认金融机构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1.合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2.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3.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违反禁止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实施的侵权行为等强制性规定的;4.交易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等方式缔约等强制性规定;5.交易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集中交易等强制性规定;6.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秩序、家庭伦理等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
(二)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保护上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修改为LPR的四倍。实践中,借款人往往据此抗辩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应调整为LPR的四倍。我们认为,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二者属于同级并列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对利率上限进行规定,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确定利率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并不导致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调整,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修订的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仍按照不超过年利率24%掌握。
(三)逾期罚息复利保护问题
(四)抵押担保范围问题
(五)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问题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成交易达成,往往同意为购房者的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在商品房取得正式抵押登记文本之日解除。此种约定有利于防止银行贷款敞口期信贷风险,并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因商品房从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周期漫长,期间可能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权正式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因此不能解除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应支持金融机构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请求,并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解除条件在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即已经成就。
(六)金融机构对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审查义务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中,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公司担保行为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意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为关联企业谋取利益。金融机构应当审查公司就该项担保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在形式上是否完备,并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审查义务,否则将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
(七)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保护问题
(八)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认定问题
(九)票据担保设定是否发生票据法效果的认定问题
(十)票据民间贴现行为的认定问题
六、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1.强化金融法治协同,共促金融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涵盖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全过程,具有主动调查的行政职权。金融司法具有事后性和损失填补、风险负担分配、行为指引的功能。二者联防联控、互联互通将有效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形成“监管在前,司法断后,前后联动,形成合力”的金融工作新局面。建议各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司法部门围绕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审判形成合力,建立重大金融监管政策、地方金融重大事件以及涉众型金融纠纷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长春市金融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及涉法涉诉信息通报,形成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建立金融执法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研讨、协商金融执法司法领域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部署,加强对金融执法司法合作的组织指导保障。建立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的业务支持和沟通联络机制,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点、涉众型金融案件处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金融司法联合金融机构大力开展提升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宣传活动也有广泛的合作空间。
3.积极落实经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建议各金融监管部门持续推动辖区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各项金融政策,持续加大金融帮扶力度,主动靠前服务实体经济。聚焦辖区内经济发展重心及产业优势,推出更多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的信贷类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服务保障;聚焦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用足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积极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减免违约损失、进行贷款支持、延长信用卡的还款期限等各项利民措施,与借款个人及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设定息费标准,减少超高收费、隐性收费及不合理收费。
4.履行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各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金融机构展业过程中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对合同性质、息费标准、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免责条款等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告知。在金融产品销售时,要履行说明、提示义务,并告知产品的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金融产品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健全销售环节规章,留存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证据。不能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二)提高金融司法效益
5.贯彻“四个坚定不移”,发挥金融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审判中的“四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坚定不移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定不移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制,坚定不移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坚持防范金融脱实向虚的司法导向,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加大对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力度。严惩金融犯罪,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稳定,依法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健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机制。推进金融审判体系机制改革,加快形成完备的金融审判司法规则体系,促进金融法治建设,稳定市场预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金融市场各类“逃废债”行为,提振金融市场信用信心。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加强专业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7.强化合同保障,增强诉讼能力。建议金融机构规范格式合同的制作、适用行为。金融机构作为制式合同提供一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妥善适用款项加速到期、计收利息、罚息等条款。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增加选择电子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条款,明确发生诉讼时同意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还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法院可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