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性质及形式要件
1、律师草拟并签署署名于律师函乃职务行为
依据《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条,律所有三种形式,合伙型、个人型、国家出资设立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三种类型的律所应当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三条明确规定,合伙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综合上述规定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可以推知:律所与律师之间应当是劳动合同关系。
2、律师函加盖律所公章即应生效
客户委托律所出具律师函,接受委托的是律所,故律师函上应当加盖律所的印章以确认发函行为的效力。
但可能有人会说,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如签署庭审笔录、向法院递送诉讼文书,均不需要律所盖章,因此律师函也无须律所盖章。
3、律师函没有律师签名也可以生效
仲裁庭裁决意见的启示意义
国内某仲裁机构最近裁决的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涉及了律师函形式要件的认定。在该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房屋限期整改《律师函》,但律师函只有律师签字没有律所盖章,仲裁庭认为:《律师函》不符合行业规则,因为《律师函》系律所受委托以律所的名义向相对方发出的函件,应当加盖律所公章以证明其合法性,仅有律师个人签名,不符合《律师函》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是律所发出。这一认定引发广泛争议,有支持也有反对,可谓意见纷呈、仁智互现。
律师函仅有律师签名没有律所盖章,从形式上看似乎确有效力瑕疵。不过,在该案中,发送律师函的律师也是案件的代理律师,律师函在客户与律所签订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后发出,在庭审中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举示了前述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律所指派律师作为该案件代理人的所函,据此,应当视为律师发送律师函已取得合法依据。而且,客户(申请人)当庭也认可委托了代理律师发送律师函,可见,本案涉及的律师函并无效力瑕疵。
当然,抛开个案的处理,律师同仁应从本案仲裁庭的裁决意见中获得启发,更加谨慎地对待执业过程中每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