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需要知道的一点内容就是公安机关是不会提供四人查询他人身份信息的,只有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才可以进行查询,如果我们想要查询他人的身份信息的话,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法院的补充材料,通知或者是立案通知等等,公安机关才会帮助我们进行查询,一般来说也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的。这主要是因为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需要个人信息的时候,是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进行报案,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询,因为您是诉讼需要查询个人信息的内容,可以申请法院查询,或者是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在我们国家,有着全国公民查询系统网上查询,可以依托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十几亿的人口数据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具有数据权威,真实,完整以及公信度等多种特性,查询到某一身份证的所有人的个人居民信息,前提是必须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和他的姓名,因此也就没有了隐秘性可言。除此之外,身份信息核查服务只是将监护提交的被核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系统返回是否一致的核查结果,不返回其他任何信息,不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总有朋友问我,现实中的律师能不能像电视剧里的一样,随随便便就可以查询他人的信息,不管是身份户籍还是消费记录、通话记录等都可以扒出来。
首先,查询他人信息这种权利,律师确实是有的,而且还不小,但疑难之处在于这种权利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会随着地方的不同而变化!
中国《律师法》第35条第2款就有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因为这项权利过于涉及他人的私密信息,律师这份权利到底能有多大,近年来也是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
关于自然人的具体信息,尤其是涉及到户籍或身份的信息,我国一直都是实行严格规范的政策,这种态度也向下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网络公司应当妥善保护与管理用户的信息、通信公司应妥善管理用户的通讯记录等。
虽然实践中有很多困难,但也不难看出我国对公民信息的看重。除开某些特殊情况,需要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否则普通人是很难接触到他人的具体信息的。
但是,因为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性要求,都决定了律师是非常需要能全面收集公民信息的渠道的。
如起诉需要对方明确的身份信息,律师为了明确被告身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需要查询信息;到了审理阶段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为推进诉讼程序需要查询信息;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律师同样需要收集大量他人的信息,此类信息通常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等等,都表明了律师查询他人信息是确有必要的。而如何处理律师的这种需求,同时兼顾保障自然人的信息安全,就是很重要的问题。
为了在保障律师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规范律师的这项权利,中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出台了许多关于律师通过公安系统查询他人信息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因为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制度差异也较明显,律师和信息所有者以及当地政府机关之间的矛盾是层出不穷。
如可以通过公安系统可以查询信息的主体,北京、湖南、浙江都规定了申请查询人员是律师;上海则把申请查询人员的范围扩大到了公证员;江苏、山东等地除律师群体外,也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人口信息。
在可以查询的信息类型方面,如江苏、上海仅提供当地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查询;山东、浙江将被查询对象扩大到全国范围,对未在本地居住过的人员,也可以借助公安部的全国人口信息库提供信息查询;北京、湖南则允许查询当地常住人口户籍信息以及在当地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