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深夜,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发布一则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12月7日,网传我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我局警务辅助人员张某(女,24岁)在与某网民私信过程中发生争执,导致情绪失控,为恐吓对方,信口编造要查询其个人信息。经进一步调查,其没有接触、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件和权限,也未发现其通过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况。
目前,我局已根据辅警管理工作规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张某原所在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的民警田某责令检查,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毛某诫勉。
此事件反映出我们队伍中个别民辅警存在的特权思想,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我们将以此为鉴,不断强化民辅警队伍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
2023年12月8日
【此前报道】
警务人员因追星威胁“人肉”网友?警方回应
12月7日,有网友发文称,遭西安阎良公安分局人员威胁,对方私信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和开房记录。
8日凌晨,被威胁的网友再次发声,“我对此表示非常焦虑和惶恐,并且心情和状态都不佳,以至于完全耽误了我今日的工作。希望能给本公民一个满意合理的解决方式。”
12月7日深夜,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局发布通报: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如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律师: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胡磊律师表示,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了上述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务人员通过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留下相应的网络查询痕迹,违法查询信息的人员很容易被追究责任。”胡磊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