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县一个乡的党委书记和乡长,涉嫌一起利用项目资金为自己捞取好处的案件,被纪律监委采取留置措施,他们后来就没有坐牢。也许这只是特例,但是,对于问题作出标准答案是有很大帮助的。
我们县那个乡党委书记和乡长的案子其实并不复杂。县里一个县直部门(县委常委当主要领导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时也是县领导,叫乡里打个报告到他们单位,说可以立一个10万块钱的项目。一切都进展得很顺利,关于申请项目和资金的报告写好后,那位县领导批了,很快10万块也打到了由乡财政所代管的乡政府的账户里。
谁知,那钱到位后的第二天,那位县领导叫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到他的办公室,说那个项目不需要真做,只要找个信得过的小老板,开张真实的税票,把钱套取出来就可以了,他要6万,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各拿2万。
乡党委书记和乡长虽然害怕会出事,但是看在是县委常委的面子上,还是由乡长具体操作了。只是,他们都不敢要那2万块钱,而是把套取出来的10万块钱,一分不少的全部交到了县领导的手上。
过了一年多,乡长找的那位开发票的小老板因为涉及其他的行贿,被县纪律监委叫去问话。谁知,他把县纪委监委没有掌握的这一个事也主动说了出来。
当然,那小老板并不知道,那10万钱还跟一个县委常委的县领导有关。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认为,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共同贪污10万元,数额并不小了,而且是赤裸裸的贪污,影响太恶劣了。于是,向县委书记汇报。县委书记叫县纪委监委按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
于是,县纪律监委就对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同时采取了留置措施。明白了县纪律监委的意图后,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当然首先想到的是保全自己,于是说出了一个同样的事实,那就是他们是受那位县委常委的命令那么去做的。况且,他们不但没有把一分钱进自己的口袋,还由乡财政出了那笔钱的税费。
最后,事情很快也就水落石出了。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出来后,那位县领导进去了。乡党委书记和乡长算失职,都受到了免掉领导职务,降到副科级的处分。
总之,被纪检部门采取留置措施了的人,十之八九最后都会要去坐牢,但是凡事都是有特例的。这,就是我的答案。
不一定,被留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嘴硬,死不交代问题,留置后需要你交代问题。之后有两种走向,一种是事小,问题交代了,解除留置,根据情况,可能在监委就处理了,假如移送到检察院可能不起诉,法院判缓刑。一种是事大,归到下一种。
还有一种是事大,需要留置,比如受贿,贪污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力等等。需要留置,限制人身自由,隔断与外界的联系,查清事实,调查结束后到刑事诉讼阶段,多半还会被检察院逮捕,最终法院判实刑。
留置有两种:
公安机关留置和监察机关留置。
公安机关的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留置目的一般是为了检查有关人员的身份或者为了初步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留置的,一般违法事实还不清晰,只是有这种嫌疑。
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即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在经过审批之后可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
不知你的小学同学是被哪个机关留置的。
不论是公安留置,还是监察留置,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到了规定的期限都会被解除。如果被留置的人确实涉嫌犯罪,很可能会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被留置的,不一定会坐牢。哪怕是受到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最后也不一定会坐牢。
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和裁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之一,使用机关只有纪委监委。
法律规定留置的使用条件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是违法,也可能会使用留置措施,违法就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仅仅是违纪层面,这种第三种形态处理一般会保留公职降级,撤销职务等处罚。
所以说留置并不代表一定会坐牢。如果他是体制内的人,也有可能会从第三种形态处理,但是这种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说都会是涉嫌职务犯罪才会被采取留置措施,一般的违法和严重职务违法很少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
如果说他是体制外的老板,那么可能会涉嫌到行贿犯罪,这种被留置一般都是犯罪,才会被采取这种措施。而一般的行贿犯罪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一般都是被判处缓刑,缓刑也就意味着不用实际去监狱执行,是人可以在外面进行社区矫正,按时报到,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即可。等缓刑考验期满后,原有的刑罚不再执行,但这种也会留有案底。
被采取留置措施,不管以后会不会坐牢。肯定会给他带来一段终身难忘的经历,这种留置的措施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逮捕,会给人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估计经历过一次的人,不会再愿意经历一次。
问题解答:
留置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处置工作中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那么监察对象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留置措施,就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监察程序中的留置程序,也只是一个审查调查程序,被留置的监察对象也是有申辩的权利的,在调查的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这个留置程序就好比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拘程序,一旦查明案件与嫌疑人无关或者情节较轻微的,那么就要释放嫌疑人并终止侦查案件或者撤销案件。
说得简单直白些,被留置不一定就要坐牢,还要看是否有犯罪事实。如果有问题,或者问题严重就移交司法机关。如果没有问题或者问题较轻微,就解除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