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调查对象和范围。依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律师使用调查令可调查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在调查对象上有一个例外,即若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以规避案件执行的,法院也可以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涉案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2.不得调查收集的范围。依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不得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四类,为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据目前实践总结,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将会是接受调查人与持令人之间的主要争议点。
律师调查令申领及签发要点
要点一:依据《规定》第五条,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开具。
要点二:依据《规定》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令申请需提交书面方式同时提供相应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及持令人身份信息并注明需要调查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2.申请调查特定内容的证据材料,例如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材料,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的材料等的特殊证据材料
3.委托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及申请人的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律师证复印件等的材料。
律师调查令使用注意事项
1.律师调查的持证要求和保密责任。依据《规定》第十、十一条在持调查令调查过程中,持令人需本人持律师调查令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原件进行调查,调查内容范围限定在调查令载明的内容,若接受调查人拒绝调查的,持令人不得依据调查令强制进行调查。另外,持令人应对对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接受调查人提供材料的时限要求。依据《规定》第十二条,接受调查人在接受调查后需按照调查令载明的调查内容提供材料,原则上材料需要当场提供,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需要书面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3.接受调查人填写调查令回执义务。依据《规定》第十四、十五条,提供了调查材料的需在回执上注明材料名称、页数、原件复印件情况,复印件需要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接受调查人为自然人的,因调查需要形成调查笔录的,接受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未能提供调查材料或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接受调查人为自然人的,由接受调查人签字确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持令律师违规使用调查令的责任
持令律师未按照规定使用调查令,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持令律师违反调查令使用规定的后果】
接受调查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调查令载明的材料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接受调查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调查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