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做了规范,但苑于行业、部门利益保护、责任承担等旧有观念,律师调查权在我市还应进一步予以落实。
目前突出存在的问题:
1.律师按照《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该条款在我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各金融机构长期不能落实,金融机构不接受律师持证及事务所出具的调查证明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公安机关联网的跨地市州人口信息登记资料存在一定难度;
3.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设置条件不合理,律师需要提供被调查人信息和待查不动产具体信息,不利于律师参与诉讼、执行工作。
建议:
一、本市范围内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向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国土房管等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的,律师凭下列证件及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一)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代理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等。
有关单位可以复制留存上述证件及材料,除上述证件材料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单位认为申请调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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