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XX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XX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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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向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
社开户帐号32300600XX00065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xx年8月28日
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美华《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32300600XX00065390,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XX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xx年8月28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
节严重,龙X清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律师:
20xx年9月15日
附:
1、XX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新港分社
址址:XX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商业南街二号综合楼首层左侧
2、XX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
广东省XX市XX市永和镇永联路68号
申请人:现住:XX市
请求事项: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1.XX有限公司生产一科包装工序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包装记录表;
2.XX有限公司生产一科包装工序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的包装记录表的电脑ERP记录;
3.XX有限公司所掌握的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本人工资和工时的财务核算明细和考勤记录明细。
事实与理由:由于本人所提供的工资条、工时条、包装工序计件工资工作量给予核算和不给于核算的记录等证据被上诉人均一概口头予以否认,一审也以证据不充分且非原件而不予采信,外加上述证据形成过程的特殊性(原件为财务工资核算记录和电脑数据),证据原件的获取超出了本人的能力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XX年四月十七日
证据名称:
1.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包装记录表;
2.XX有限公司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包装记录表的电脑ERP记录明细;
3.XX有限公司所掌握的本人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工资的财务核算明细;
4.XX有限公司所掌握的本人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工时的考勤记录明细。
证据证明对象:
1.本人所提供的“工资条、工时条、计件工资工作量给予核算和不予核算的记录”,均系被上诉人(一)所出具;
2.被上诉人(一)20xx年4月违法更改并强制实施的计件工资核算方式是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
3.被上诉人(一)对本人实施了违规罚款和一缴纳社保费名义多收取费用;
4.被上诉人(一)存在伪造20xx年1月份工资条和篡改证人劳务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条款以干扰法官判案的违法事实。
申请事项:
请求调取武汉市__区___镇____路7号______小区19号楼303室的购房合同、房产登记信息、是否有抵押登记等。
拟调查机构:
武汉市__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__区___路___号
事实与理由:
综上,为查清被告__名下房屋情况及夫妻共同还贷情况,特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或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依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