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优秀辩护词、代理词的示范作用,推动律师行业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阳光沟通与交流,展示我省律师良好职业形象,第四届“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评选活动于2024年顺利举办。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最终评选出省律协第四届“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现陆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涉嫌强奸的吴某某(化名)被某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与当日下午被送到某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某送至其经常居住的某乡某村家中,并告知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后吴某某流窜至某区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行为,于2021年6月21日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吴某某监视居住期间,作为执行监视居住的某派出所时任所长程某某未指定专人对吴某某监督考察,也没有采取措施确保被监视居住对象安全,导致吴某某脱离监管再犯罪,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并于2022年4月22日侦查终结后指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诉争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导致吴某某脱离监视居住再犯罪是否系多因一果,程某某的过失行为是否系主要原因;
(二)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和危害因素,起诉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是否会导致本案罪刑责不相适应,本案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和标准。
辩护词正文
辩护人认为,本案审查起诉的虽然只是程某某这名普通的基层公安干警,但案件带来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从法律实施层面而言,由于监视居住的立法技术缺陷和当地的司法实践匮乏,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存在诸多现实的困境,起诉程某某玩忽职守罪会引发对该类情况入罪标准过于严苛的争议,本案起诉与否对于厘清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就公安队伍基层所队建设而言,唯有准确厘清基层干警的法定职责和工作内涵,客观公正地判断每一名公安干警的功过得失,才会让刑事诉讼发挥更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对程某某不起诉,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导致吴某某脱离监管再犯罪,系多因一果形成,程某某在本案中的过失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形成作用较轻,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将导致本案罪刑责不相适应。
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嫌疑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一是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未指定专人对吴某某监督考察”;二是“没有采取任何监督考察措施确保安全”。辩护人认为该意见书不客观全面,导致吴某某脱离监管多次犯罪存在多种原因。
(1)从法律条文规定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中需要指派“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员“监督考察”或者负有“采取监督考察措施‘确保’安全”的职责义务。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七十八条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十二章监视居住》。
(2)依照某派出所执法办案中“谁值班谁负责”规定,本案监督考察等后续跟踪的职责义务应当由值班的民警易某某承担;本案应当由值班领导钟某某对案件进行分工安排,应当由分管刑事工作的副所长卢某负责监督。
支持前述观点的证据有:
①参照某县公安值班工作制度(试行):三、值班职责:(一)按照“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值班领导负责值班期间所有事务的处理……。
②程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第4页:“问:你是否确定专人对吴某某进行监视居住考察?答:没有确定专人,因为这个人是李某某接回来的,根据我们所里的工作惯例,就是由他们在负责这个事情。问:你们所里的工作惯例是什么?答:在值班期间发生的事情,就是由值班人员负责完成。问:你们派出所是怎么分工的?答:我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卢某负责刑侦”。
③钟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问: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有没有指定具体责任人?答:一般是所里是那个办的案子就是那个负责。”
④易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问:你是什么时候接收的吴某某?答:2021年的4月份将近夏天的时候的一天傍晚五点多钟,刑大的两名同志将吴某某带起来交给我们所,进行了登记,然后我们所的内勤李某某叫我辛苦一趟,把吴某某送回家。我就和另外一名辅警同志杨某开的所里的警车将吴某某送回家的。大概十点多才到吴某某家,当时我就跟他强调了不能离开居住地,并和他婆婆爷爷强调如果吴某某离开家里要和我们报告。问:你共去了几次吴某某家里?答:我去了两次。”
⑤杨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页:“问:你们把人送到家后,做了什么工作?答:易某某就给他家的爷爷婆婆和姐姐强调的让吴某某不能到处走,只能在家里。”
(1)罗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问:2021年5月底,你们到福建核实清楚了吴某某的年龄后,为什么没有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答:我们那个时候没有掌握吴某某违反监视居住的有关证据,而且我已经被抽到市上办专案去了,所以我直接把这个案子交给了雷某某,并告诉他直接移送检察院起诉”。
(2)根据《公安执法细则》第三十二章32-05-0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获知情况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吴某某的监视居住措施。
3.在检察院对吴某某不予逮捕时,某县公安局应当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吴某某不危害社会,而不应当作出在吴某某位于某乡某村的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根据多位证人的证言可证实:吴某某有长期的不良行为,且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即使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应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能有效防范吴某某不继续犯罪。(具体证据内容涉及隐私略)。
4.某派出所警力明显不足,监督设施及科技监管能力缺位,不具备履行对吴某某监视居住的客观条件。
(1)某派出所的警力匮乏,远低于公安部提出的警力万人比配备要求。其辖区户籍人口大约5.6万,实有人口2.4万左右,某派出所共有民警6人,职工3人。其中,一民警长期借用市局,一人为新民警,一人为警员,职工中有一人身体有疾病需要请长期,有执法证件的民警总计3名。警员不足导致派出所民警工作超负荷,派出所指派专人对吴某某进行监督考察不具备客观条件。
(2)吴某某被监视居住地点偏僻简陋,没有安装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在干警人力匮乏且不具备科技手段监管的现实客观条件下,让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有效履职面临困境。
(3)该派出所系第一次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某县公安局没有对执行这类强制措施程序和方法进行指导和培训,导致基层派出所民警履职能力欠缺。
6.导致吴某某再犯罪,并引发不良社会后果的根本原因是吴某某本人主观恶性较大,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根本无法做到阻却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导致吴某某脱管再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认定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存疑,其过失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作用较弱,且嫌疑人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对程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体现良法善治应有的司法温度和价值取向!
辩护人同时恳请贵院以不起诉程某某为契机,向公安机关发出加强基层警力、规范监视居住监督措施和强化基层智慧警务系统建设的检察建议,愿对此案的一次有温度的审查起诉,变成对基层公安队伍全域性的检察监督和帮助!
裁判结果
因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辩护律师等参与了听证会。
2022年12月3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律师后语
辩护人初步阅卷时认为,本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导致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人民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似乎无可厚非。
但在仔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全面分析案情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当简单地“就案论案”。案涉基层派出所的人员构成、警力配备、设施现状等诸多因素都应当纳入辩护的事实和理由来综合衡量,从而进一步厘清案涉各方的职能作用,探寻玩忽职守罪的入罪和起诉标准,帮助司法机关找准罪刑责相适应相匹配的路径。
本案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在玩忽职守罪追责过程中,通过多因一果的详细阐述,准确的界定公职人员在该案中危害行为的轻与重、危害因素的多与少,从而帮助司法办案人员在诉与不诉的取舍上找准法律应有的价值坐标,彰显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
检察院通过本案的公开听证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教育和挽救了基层干警,还通过决定书阐明的事实和理由给基层公安机关加强警力配备和科技监管,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举措给予积极地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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