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只有靠辩护律师才能不断追求案件真相,(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找到真正的凶手,查明犯罪事实。我想在这一点上,有的当事人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是没有多少办法的,而真正能够做到的是律师。
所以我非常希望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既有很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法律的技巧,还有极大的勇气为当事人平反冤案。有了这样的勇气,就能够成为很好的律师。”
2016年4月29日下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在京隆重举行,中国当代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在会上如是说,他同时肯定了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和追求。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誓华博士创办,定位于以刑事辩护为主轴,立体交叉研究诉讼实务,运用精细化的专业技术,综合科学的辩护布局,打造高端辩护律师品牌,逐步建设和完善中国刑辩律师的“DNA”。
首届“典谟法治论坛论坛”主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参考议题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司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刑事辩护证据体系的合理构建、证人出庭及交叉询问技巧与经验、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刑法修正案九》及修改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博士致欢迎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博士、以及韩冰、宋晓江、常铮、虞仕俊、钟颖、房立刚、刘迎久、邹佳铭、张鹏等知名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
4月29日下午3时,在场百余名参会嘉宾和15家新闻媒体记者的掌声欢迎下,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律师偕来自法学界、业界的10多位专家、知名律师一同走入会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隆重召开。
出席本次庆典和论坛的主题发言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主任宋晓江。
出席本次庆典和论坛的自由发言嘉宾有: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兼职教授虞仕俊,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杨浦区人大常委、杨浦区侨联副主席钟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房立刚,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迎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铭,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鹏。
本次庆典和论坛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主持。
主持人李轩
尊敬的江平老前辈、陈光中老前辈,尊敬的各位来宾,法律界、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仁,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在这样一个春风和煦的周末莅临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成立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的现场。
在律师职业环境恶化、刑辩律师屡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由知名律师王誓华博士主持的典谟律师事务所横空出世,成为又一个越战越勇、知难而上的刑事辩护平台和律师界战略合作的重地,是件可喜可贺的大事。
自重庆李庄事件以来,中国律师界涌现出了一批敢于担当,敢于依法抗争的精英,他们秉承律师的职业良知,坚持个案促进法治,奋战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当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和力量,王誓华博士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曾经在李庄申诉案件当中担任主要的控告申诉代理律师,并且参与过常熟案、贵阳小河案等重大的刑事案件,是中国刑事辩护界不可多得的、以稳健和技术见长的中青年律师骨干,相信在他主持之下,典谟律师事务所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惊喜。下面我们就有请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著名律师王誓华博士致欢迎词,大家掌声欢迎,有请。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致欢迎辞:
首先欢迎江老师、陈老师等各位老师和媒体的朋友们,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的学生们莅临我们的庆典和论坛。
今天,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了。“典谟”语出《尚书》,概指《尧典》、《舜典》、《禹谟》、《皋陶谟》,取意“立国之原则”、“治国之经纬”。书曰:“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所以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轨范也”——“典谟”之道,与此引喻为以人为本、突显人权,精细科学谋划布局,高瞻远瞩制定决策。
在这里我对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定位理念做如下的诠释:三个词——“大诉讼”,“全要素”和中国刑辩律师的“DNA”。
“大诉讼”,是指对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进行交叉互促性研究和应用。将民事、行政、金融、知识产权、公司业务、酒店管理等各专业领域的应用研究支撑刑事辩护的高端专业研究,同时,刑事辩护的思维又贯穿在其他法律专业领域,以专业精细、技术高端、布局科学的态度,组织全要素团队,完成每一件案子,每一个项目,深化“大诉讼”思维,力求在这些领域进行互促性研究。
“全要素”,就是根据现在的刑辩情况,为了整合资源,高端刑辩团队以北京典谟为平台,运用互联网+的思维,云集北京、深圳、重庆、武汉、沈阳、内蒙古、甘肃、山西和陕西等全国各地有特点的优秀刑辩、行政、民事律师30人。我们要通过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进行科学的布局,力求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优质法律服务。
“DNA”,指的是在每一个案件,每一个项目当中,我们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所有的部门法进行系统研究,以对部门法的研究支撑高端的适合人权辩护的刑事诉讼,以专业的形象完成刑辩,以个案推动法治,从而来建设和完善中国刑辩律师的DNA。
“誓维华法,公信盛德;海纳百川,铸就高端”,这是典谟文化奉行的宗旨。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就是“小律所,大文化;精品团队,大智慧。”
这次的庆典和论坛,既是对我的一次挑战和考验,也将成为我在刑辩道路上不断向前进取的动力!
最后,允许我再一次向江老师、陈老师等各位老师表示谢意,对在座的媒体,在座的各位同行和学生表示感谢,我的发言到此,谢谢。
王誓华主任在精彩致辞后,庄重邀请在场的的两位当代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共同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揭牌,在百余位嘉宾和媒体记者的见证下,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正式开业!
接下来,主持人李轩宣布了受聘成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的10位知名、权威法学专家名单,王誓华主任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敬颁聘书。
受聘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陈光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第五届会长高宗泽,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王公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所长徐昕,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
随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对本次庆典和论坛发表了致辞。
首届典谟法治论坛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
首先祝贺典谟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首届“典谟法治论坛”的召开。我不是刑事领域的专家,只能简单地谈一点个人观察和思考。
昨天我和陈光中教授等共同讨论了念斌国家赔偿的案子,应该说,念斌案目前获得的赔偿距离他本人的要求差别较大。从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觉到,我们国家现在的刑事冤案不在少数,也不是我们现在所公开了解的数字。
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据我了解,过去,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办得太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逼供或者变相逼供。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审判人员长期以来都以“有罪推定”理念为指导,这给律师刑事辩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所以,最高法院沈德咏常务副院长说“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我觉得这非常重要,要是审判人员的观念没有改变,仍然是以有罪推定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前提,那是很可怕的。
我觉得,证据对刑事案件至关重要。证据主要是物证和人证。物证还好说,人证方面,不光要有证人证言,还要确保证人出庭。我们在薄熙来案中见到了个别证人出庭作证,也有律师对证人交叉询问,但是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庭审并没有充分发挥证人的作用,律师在询问证人的现象并不多见。
而我看到,一些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很多律师的辩才和有影响力的发言都集中体现在交叉询问上。我记得林肯当律师的时候,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就是因为看出来证人有破绽的证言,最后把这个案子给翻过来。所以,应该说,律师的能力,包括语言能力、思辨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等,应更多体现在对证人证言的调查上。而我们现在缺乏这个环节,很多的案件证人根本不出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律师的才华也难以展现。
在这一点上,现在我们国家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真正能够得到平反的,只不过是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特殊情形,而大量的、过去办得很粗糙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没有完全改过来。我们国家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应把所有冤假错案都纠正过来,这确实是一个很艰难的历程,对于我们在座的律师尤其刑辨律师来讲,任务较重。
我觉得,只有靠辩护律师才能不断追求案件真相,(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找到真正的凶手,查明犯罪事实。我想在这一点上,有的当事人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是没有多少办法的,而真正能够做到的是律师。
所以我非常希望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既有很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法律的技巧,还有极大的勇气为当事人平反冤案。有了这样的勇气,就能够成为很好的律师。
▲江平教授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题词
非常感谢江平教授精彩的发言,刚才他显然是谦虚了,说自己是民商法的专业老师,不熟悉刑事诉讼,但是他对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的庭审现状、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包括对我们律师的作为、亮点和不足都有深刻的了解和阐述。过去一再强调中国的依法治国还在路上,江老、陈老都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当中以耄耋之年始终在呼吁在呐喊的学者。过去我们知道江老最著名关于律师的名言是“律师兴则法治兴”,今天的核心内容可以理解为“刑辩强则国家强”,我相信江老的发言对我们刑事辩护,对下一步在当下环境下如何有所成就,应该说不乏指导意义。
就在前天我们还和陈光中教授在一块讨论一个刑事辩护,一件高度疑似的冤假错案,就是法制媒体倡议应申请再审的“张志超死缓冤案”,今天也非常荣幸请到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著名刑事诉讼法学的大家陈光中莅临会场,有请陈老师给我们做主题演讲!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
首先我热烈庆祝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开门大吉。典谟这个名字取得很典雅,而且来自经典,如果通俗来讲,我觉得也可以说成为典范,成为一种带有模范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希望自己在这方面能够做出带有标志性的成就,这个我觉得是开业之初以这个名字来表明自己的志向;而且他们过去在这方面也确实已经做到了一些贡献,所以我还是以非常期待的心情祝贺这个律师事务所成立,而且是认为它一定能够做出更好的贡献。
下面就是业务性的发言,我想我们今天更多侧重于刑辩,刑辩确实应该说是一个评估我们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的一个标志性的词——“律师兴,国家兴。”律师里面当然包括各种的业务,刑事辩护是具有标志性的,挣钱不靠刑辩,但是我们的律师成名、成家,为国家、为人民,特别是为人权做贡献,应该说刑辩首当其冲。所以说今天典谟律师事务所以刑辩为主要方向,我想,选择这个方向是本身立下了志气才能做到。
我今天讲的话关于刑辩,以及关于当前的司法改革。今天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刚才江平教授给我们讲了审判中心里庭审刑事辩护,关于证人出庭、交叉询问问题,这个问题是审判为中心得到了一个关键。我从另外一个角度想讲一点看法,我着重讲一下今天我们也带有标志性的制度,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里也是带有标志性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制度。“非法证据排除”有还是没有?或者是有了以后制度是不是规范,特别是实践是不是到位?它是标志着我们的刑事司法的法治程度,特别是程序法治的价值能够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程序法治,也就是说只要你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排除,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话,“以程序性制裁”的这样一种原则,程序性制裁保障程序证据。程序性制裁里面有不同的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是最重要、最具有标志性的程序性制裁的一种措施。
同时从私底下来说,非法证据排除,刚才江平教授讲到,冤假错案很多东西是用非法取得的假口供、假证词作为证据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正是把这些非法取得的假口供、假证词加以排除,使它更好实现发现真相,实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同时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是防止冤假错案不可缺少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当然原来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正式的载入刑事诉讼法典在2012年,有五个条文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这应该说是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进一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从“非法证据排除”过去已经有这类东西,特别是2013年正式刑事诉讼法生效到现在,应该说“非法证据排除”从理念的落实,特别是从实践的行动落实,并不是那么令人感觉到符合期待,或者说令人有一定程度上的失望。它面临的非法证据在法庭上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启动,然后真正排除更加难之又难。这里面原因当然很多了,但是我觉得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我们是“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特别是“重打击、轻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上,就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为核心的人权保障。
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我觉得有几个问题一定要抓住。一个,“非法证据排除”从程序上说,从中国特色说,检查机关首先要把住审查里不要把非法证据拿来在法庭上有罪的证据,要自己把住这个关。这样它必须要做到对侦查的案件有发生制约、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你这个侦查,你要独立进行审查。现在我实事求是看,在反腐案件里,这些案件,从“双规”到侦查,到审查起诉,检察院这方面是很难有多少作为。更重要的我们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实质化作为决定性环节。我们在庭审里要真正做到依法该排除的要排除,律师当然要敢于、善于提出来运用排除规则,更主要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法官应该真正下决心敢于排除。现在律师这方面还是敢于往这方面来做的,因为毕竟是涉及到被告人的切身利害关系,但是法院这方面应该说并不是令人满意的。
在具体的问题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庭前会议上,很希望在庭前会议上关起门来把非法这些问题化解了,你不要再提出这个问题了,商量商量尽量地在庭前排除。庭前排除不是绝对不行,但是必须与被告人同律师,按照案件的情况,愿意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符合他合法利益要求的,那当然是可以的,也是符合程序公正诉讼效率。问题是控方或者是从审判方介入,老想把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扼杀在庭审上,这就不正常了。
第二,在法庭里现在也要注意几个问题,一个是法庭上一旦辩方提出来认为是非法取证的,实际上启动标准很低,只要有线索、有材料,证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这种,一旦觉得有这种可能就应该提出。但是往往这个标准高得不让你启动,然后启动的时候应该说举证责任在控方,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公诉人对这个案件证据合法性,证据证明是合法渠道,而且要排除非法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达到什么程度?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接近差不多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是合法的,确实能排除非法可能性。就算不一定要求确实充分,起码差不多,基本上能够说明是合法取得。这个证明标准应该是控方达到,控方没达到,律师就应该坚持,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官就应该加以排除,在这点上有的人往往不明确,非法取得要辩方证明,这是本末倒置的。
最后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要在法庭上公开地搞,堂堂正正在法庭上讲非法证据排除,同时也进行法庭上的对质,包括侦查人员,如果你涉嫌非法,到庭来接受质证。最后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一旦启动以后,必须在判决里公开,非法证据提出来了,你这个为什么不启动,或者说启动以后为什么不排除?要把理由写上去,这样便于上诉。
当然这些东西进一步落实,才能把非法证据排除,更好发挥它应有的价值作用。要做到这点,一方面我们要律师敢于提出,也善于提出,更重要的律师毕竟是没有“权力”,实质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法院手里,所以实际上法院的不启动往往造成律师同法院在庭上的审辨对抗,这是很不正常的,问题主要矛盾还是在于法官,法官如果主动愿意维护诚信正义,维护辩方的人权,这个问题相比来说就简单很多。所以总体来说,我认为这个问题上怎么解决好,确实是有待于在各方面要加以完善,要加以落实。我就讲这么一点意见,谢谢大家。
▲陈光中教授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题词
非常感谢陈光中教授精彩专业的演讲,刚才提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说陈光中教授,包括田文昌律师都是居功至伟,很多新的制度措施包括非法证据排除、交叉询问等等,都是在陈老这些良心学者的坚持下,最后被立法机关吸纳进去。刚才陈老实际上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立法进程、现实中存在的困惑和缺陷,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各方互动的现实状况做了非常深刻的说明,应该说是对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的意义和缺陷所做了一个深度解读,相信对我们职业也会有很大帮助。陈老特别提到,刑事辩护业务才是律师职业的核心,是律师成名成家的关键,所以也对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包括对我们典谟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对典谟进行了更有深意味的解读,是典范和楷模。前一段去拜访陈老的时候正好在他的书桌上写了一本《法治皋陶》的书,这些老前辈在我们现在情况下不时呼吁、呐喊、发声,是我们法治之幸、国家之幸。再次感谢两位老前辈的结彩演讲。下面有请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的原主任王公义博士演讲,大家欢迎。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
非常荣幸应邀出席“典谟法治论坛”,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问题。记得江平先生有一句话,“律师兴则法治兴”,我非常赞同。我长期在司法部工作,每每遇到有关律师争议问题的时候,从来都是站在律师一边,为什么?我认为,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如果律师没有社会地位,律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和功能,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那人民权益也就得不到保障。律师本身没有特权,他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人民利益得不到保障,那法治还有什么保障?国家性质就出问题了。所以说,如果律师队伍不能强大起来,那国家法治建设就没有希望。
首先我想说,刑事辩护法治化,人权才有保障。我们一直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可是我们现在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有多少?只有30%左右!有70%左右的刑事案件是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法律规定、设计的律师角色,是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和检察官(公诉人)对抗;在行政诉讼里代理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政府分庭抗礼,在民事诉讼领域是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这样很容易形成律师专门替“坏人”说话的偏见,到现在这种思维定式还没有完全取消。执业环境不佳,头上还悬着“伪证罪”、“包庇罪”(现在还包括“扰乱法庭秩序罪”)等大棒,导致律师不敢承接刑事案件,不愿意介入刑事辩护。我上世纪90年代到司法部工作,接到的第一个任务是调查律师的刑事犯罪率,到底有多少律师被地方法院判刑了。全国调查下来始终没有调查到真正数据,不完全统计大概有200多起律师被诉事件,而且大部分都是有关方面冤枉律师。从那时候开始,司法部就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到底应该怎么办?多少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
最后谈一点希望。我是很佩服最近几年刑事专业律师的勇气的,以刑辩业务为主,希望你们沿着这个道路坚持走下去,给整个律师界做出一点表率来。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入,总体形势越来越好了,对律师业发展还是正向的。所以我同时希望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还是要力求专业化,讲究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辩护技术。我看过李庄案中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最近又看了徐昕教授给一个东北冤案申诉写的代理词,写得非常好,很欣赏他们的专业水准。对专业问题讲的非常透、非常好,检察官要驳倒他们很难。法官可能不会采信他们的辩护意见,但是要驳倒他们很难。公安司法机关采纳不采纳是法治发展水平问题,但是律师要立足于做得更专业个更好。希望刑辩律师都能成为各自执业领域的专家,为中国律师事业撑起一面旗帜,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贡献。取“典谟”之意,期待刑辩律师成为律师界的典范和楷模。
▲王公义博士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题词
主持人李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谢谢主持人,谢谢今天的会,首先祝贺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庆典,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典谟律师事务所在今天这种刑辩环境不尽人意的状况下,还能够打出以刑辩业务为主的这样的旗号,来建立一家律师事务所,这是一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壮士举动,敢于迎着困难上,在中国律师界还不是太多。
由于我做刑事辩护多年深有体会,所以在此我也希望在我们中国现行状态下,能够有更多的律师,更多的律师事务所,都能够做到在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做刑事辩护,因为刚才江老师、陈老师都讲了,做刑事辩护的作用是什么?维护法治、保障人权。
为什么这样讲?我们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给审判机构有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但是在目前条件下这点远远没有做到。我们应当知道,“文化大革命”以前中国“公检法”三家的位置就是“公”、“检”、“法”——公安是老大。“公检法”,一直叫到现在还是“公检法”。
在1979年提出法治建设以后,一个体制设计的重大变化或改革,就是提高了法院和检察院的规格: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从上到下,比公安系统高了半格。这是个重要的体制性的设计,只有在这种设计的框架下,才能把法院的地位提高,才能使法院起到在司法审判当中把关的作用。
我们的司法改革、法治建设推进这么多年来,一路走下来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就是在十几年前,就是周永康主政司法系统的时候,一下子恢复了原状。周永康对法治建设的这种破坏,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一个体制性的变化,就是恢复了“文革”前的设置,又变成了公安级别最高。
在公安成了老大,司法居于它的下位的时候,不可能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所以大家都说“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这是必然的结果,公安是老大,政法委书记是公安局长,常委是公安局长。周永康下台以后,四中全会以后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是又并没有完全解决,没有像1979年的时候一下子都变过来。
我认为要想实现审判为中心,首先在这个机制设计上要有一个彻底的、统一的转变,必须把司法机关的地位提高上来。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警察都是法官的助手,现在我们警察比法官还大,更可笑的就在前天我在外地开庭还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审判长得听法警的,我在很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都指挥不了法警,都得跟法警商量着办事,连司法警察都比法官大,这就是中国的特色,所以这个问题不解决,“审判为中心”实现不了。
类似的问题还有,比如说检查机关的职能是什么?两年前“上合组织”六个国家在北京开会的时候,下午到北京事务所参观,给我提了一个问题,说上午观摩了一个法庭,我们怎么不明白你们法庭里公诉人权力怎么那么大。我说你们真不知道吗?我们这种设计是跟你们学来的。他们都不知道,为啥?一个他们年轻,再一个他们早就改变了,我们检查机关这种特别大的权力,是列宁的时候传承下来的。十月革命胜利以后,据说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官,但是由于不相信资产阶级的法官,当时苏联的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维辛斯基设立了一套体制,由无产阶级检察官监督资产阶级的法官,所以苏联检察官权力非常大。
其实我们恢复法治的时候,据我了解苏联在解体之前,其体制已经改了,但是我们仍照搬过来学习。
还有比如看守所问题,看守所通过刑法修改以后得到很大改善,但是为什么不彻底解决?因为归属没有解决“抓人关人是一家,起诉是一家,起诉监督是一家”,这都是完全违反诉讼规则、诉讼规律的一种机制性的障碍。所以我一直在呼吁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其它的问题都在其次,喊得再多,这些障碍不排除,就肯定要受到体制性的障碍,改革也就推进不下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我简单讲机制性障碍,其它先不谈。
同时涉及到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我简单讲一下,我们喊了这么多年,努力了这么多年,我发现最高检、最高法都在频频发出文件、做司法解释、搞调研,但是作为一个实际参与刑事辩护的亲历者来说,我个人体会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推进,还是停留在口号上。
这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我们的改革到底想怎么往下走?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我知道在最近的一系列案子当中遇到很多问题,证据十分明确确凿,根本就是排除不了,为什么?这里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独立审判解决不了。中央政法委文件一再发布,最高法院的规定一再发布,要求坚决杜绝权力干预,实际上权力干预问题一点没有减少,只不过有的地方由公开转入了地下。可是我们司法人员敢不让他干预吗?甚至还要主动寻求干预,权力面前依然是战战兢兢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在独立审判实现不了的情况下排除非法证据谈何容易?明知道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可是有些权力的干预和权力的障碍,不敢往下走。
还有一种非常扭曲的情况,我和陈老师说过,这个问题还要强烈呼吁——现在把庭前会议当成了取代庭审的一个变相的作用,公开就讲排除违法证据怎么能在开庭上审判?丢不起这个人,所以要庭前会议解决,这是违法行为,但是很多法院都这么做。庭前会议到底是干什么的都搞不清楚,全乱了,把庭前会议变成了总开庭,甚至变成了正式开庭。有的很多案件庭前会议开了两天,法庭庭审开了半天,庭审成了走过场,庭前会议成了真正的审判,更重要的是我强调,用庭前会议代替公开审判方式,要害是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律,把公开审判变成了匿名审判。这样的话排除非法证据更无从谈起了。
所以我也认识到,在改革推进当中必然遇到重重阻力,在出现重重阻力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各种规避改革的一些取巧行径,这是在改革推进过程当中的一种必然要发生的现象,但是当看到这些现象的时候,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存在,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否则的我们改进就会毁于一旦,或者陷入空谈。谢谢大家。
感谢田文昌律师,应该说他是有感而发,直到今天我印象中田律师还在做刑事业务,当年他就是做刑事案件起家,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应该说各种滋味深有感触。特别提到现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机制和体制障碍,实际上就是我们国家权力分配的障碍,如果说公权力没有限制,律师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权力保障,这种口号式的改革成效会有多大?确实也是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应该说田文昌律师这些年来一直在为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呐喊呼吁,我们称他为刑事辩护律师的灵魂人物,如果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没有他为掌门人,我们的刑事辩护会更难,感谢田老师发言。下一位有请法学界非常有建树的学者,就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欢迎。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伟:
谢谢典谟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我接到邀请还特别查一下典谟的“谟”怎么读,正音是mó,很容易读错,已经去世的演员孙道临先生经常走到哪儿都带着本《新华字典》,因为很多字不仔细查很容易读错,所以对我们伟大祖国有一点敬畏。在这我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实在正义面前也应该有一点敬畏有一点谦卑,作为学者作为教授,还有一般的民众对于学问也应当有一种谦卑的态度。
我们现在探讨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概念到现在实际上还是说不清道不明的,还是烟雨蒙蒙的,还是花鸟朦胧的,并没有进行深入讨论探讨它到底什么意思。我们知道“以审判为中心”最初源于日本二战搞司法改革提出的口号“公审主义”。为什么提出这个概念?因为二战当时日本的检察官、警察积极充当军国主义者的角色,法院在保障人权推动人权方面无所作为,所以二战之后提出了以“公审中心主义”作为日本刑事司法改革的非常重要的口号。
现在中国也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我们有没有从日本当时的起点上思考?我们的法院在推动民权、保障人权方面是不是应该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我们看到现在最高法院对“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做压缩式诠释,就是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但是一说到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也是所谓的知易行难。
所以我的基本认识是这样的,以审判为中心说起来很爽,大家都以它作为口号,把自己过去的一些观点加上一个前缀。但实际上真正要以审判为中心的时候,你会发现就牵扯到一些利益考量,谁都受不了了,就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昨天这个案件,我觉得这样的一种滑稽场面确实令人深思。
窦文涛曾经说过,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各行各业全是发展中水平,当我们在批评政府的时候,其实你看人民的素质、国民的素质,全世界丢人。所以想到一句话有几流的国民就有几流的政府,反过来也是一样,我们作为律师批评法官检察官的时候,我们往往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乌鸦落在猪腚上,看见别人黑看不见自己黑”,我们的律师问题也是“老和尚敲木鱼”。所以我觉得在一些问题上大家都能够平心静气,特别是反思一下自己存在的问题,也许我们的社会进步力量才能够健康一点,大家也可以心气平和一点。像昨天刚刚落幕合同诈骗案中某些律师的表现不怎么样,法官也不怎么样。
讲一点谦卑的态度,我在学问方面,作为学者作为教授首先保持谦卑。以审判为中心,现在口号提出来,但是认识误区很多,很多错误的说法,经不起推销的说法层出不穷,对“以审判为中心”,有观点说要提高侦查或者公诉的质量。但是我的见解恰恰相反,侦查公诉质量越提高,审判越流于形式。大家看日本经济司法现状的成因就是检察官在有百分之百定罪的把握才会起诉的,起诉之后无罪判决率只有万分之几,所以在这样的一种场域我们看到日本的电影《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台湾翻译成《咸猪手事件薄》。律师见到被告人开始就讲,说我觉得你还是认罪的好,因为我们的无罪判决率在万分之几,你想获得无罪判决太难了。
这种精密司法现象日本的松尾浩教授提出来,作为一个学术标签,平野龙一教授认为它就是检察官司法,法官成了检察官的橡皮图章。一些国家的起诉标准是在50%以上的定罪把握就可以起诉,也就是说案件不需要全面实质性调查完成起诉,起诉之后对案件全面实质性调查,是通过审判阶段来完成的,这就是审判的实质化,审判去空洞化。现在有些人说审判要想以它为中心的话,庭前工作要做好,质量效果提升。但是规律表明,公诉越精密,越精致化审判越空洞,而且律师在这样的一种精密化的公诉侦查场地当中,在法庭上更没有施展空间,而且他的庭前活动,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密闭性侦查,密闭性审查起诉。所以律师在那阶段的介入本来有限,他在精心打磨一个案件,你到法庭上,法庭流于形式,律师在法庭上发挥的空间更小。这里面我们看到有一些观点,其实说起来还是值得认真推敲。
还有一种观点,只有“以审判为中心”才能够防止冤假错案。我的看法是审判为中心,那么相对应的学术概念叫“审判中心论”,与之相反的是“诉讼阶段论”。诉讼阶段论这种设计本身是为了防错,当年学苏联引入诉讼阶段论。这是什么背景?1979年,当时我们面临两大政治遗产,一个就是两个“凡是”,另外一个政治遗产就是如山的冤假错案,叶剑英说全国直接受迫害、间接受牵连的有1亿人左右,所以1979年刑事法立法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四个字“痛定思痛”,当时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进行了诉讼阶段论的制度设计,所以我们的立案是审查立案制不是登记立案制,这在刑诉中到现在都没有变,民诉行政诉讼都在变,刑诉没有变,不能随便启动对一个人的侦查。侦查完了之后审查起诉独立诉讼阶段,不能随便开启对一个人的审判,所以才有这样一个严格的起诉筛选的程序,每一个后续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纠错过程。这样一个苏联制度设计,并没有真正很好发挥纠错的功能,也就是这种制度失灵。我们要讨论为什么失灵,如果不能把这个失灵制度的病灶找准发掘出来,对这个病灶进行针对性治病,那么就算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不能解决冤假错案的问题。
各位可能知道,中国古代一直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因为你到衙门去告状,开始就是庭审,那是绝对以审判为中心,但是那种审判为中心就解决了冤假错案问题吗?所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现代诉讼法律制度配套的改革,没有那些东西,就算是以审判为中心,根本就无法解决减少遏制错案的问题。
还有一个观点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确立直接言行原则,证人要出庭。我们看50年代苏联教材,打开《刑事诉讼法》,苏联的诉讼制度当中,一项原则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在苏联的诉讼阶段论,受斯大林体制影响的苏联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强调直接言词原则。所以我的看法是以审判为中心,中国人非常重要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是我们缺乏一种科学语言的训练,我们对于逻辑学当中的同一律不太重视。美国的一位华裔媒体人说过,我们伟大祖国人民有一个毛病,不大考究你使用语言的真正含义,如果要是一鸣则实,我们就要认真去做,使审判真正中心起来,这样的话才能够使我们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这种司法改革是“玩真的”,而不是“真的玩”,否则的话我们现在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各种改革,各种说法,我看到目前为止有很多以审判为中心这个题目推出的学术论文,大体上差不多都是“科幻类”作品。法院真正想要以审判为中心,它自己可以做的,如果真做起来,你会发现一个成语现象就出现了,这个成语叫“叶公好龙”,我们昨天刚刚结束的62名被告人的合同诈骗案就是一例。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各位耐心倾听。
▲张建伟教授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题词
非常感谢张建伟教授,刚才领略了张教授的风采,无论是文学功底还是逻辑功底,都是非常到位的。他刚才特别提到了开场的一个个案,实际上这就是中国现在审判的一个基本现实,确实有这种审判流于形式之嫌。刑事案件我参与的很少,民事案件参与的很多,基本上跟我上课差不多,如果我上课到12点,一定在11点50学生就开始骚动了,我去开庭一般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是半天,到11点半法官就开始坐不住了,为什么?食堂里的红烧肉快卖完了。除了这个个案,刚才建伟教授特别说到,其实庭审流于形式,与司法公正与否的辩证关系,如果前期侦查和起诉工作做得依法到位的话,那么审判可能更加形式化,这个观点我觉得非常有新意。但问题是,现在恐怕我们的公检法都还做不到这一点。所以最后的结论是很重要的,我们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到底是“玩真的”还是“真的玩”,我希望我们这个是“玩真的”,实际上是形式主义过渡到实质主义的问题。再次感谢建伟教授。下面有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冰律师发表观点,大家掌声欢迎。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
谢谢各位,今天能参加这个会很荣幸,借着这个庆典和论坛,作为多年从事第一线辩护工作的律师,也谈谈自己的想法。
刚才张教授讲话里举的这个例子,我们在很多案件开庭过程当中,其实并不少见。无论是现阶段,还是说在以前的审判体制里面,都不少见,包括我们参与的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判了死刑的案件,二审会有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打出呼噜来,有这种情况。很多律师在举证质证阶段出去了,不参与这个阶段,甚至有的可以连续开庭很多天,律师根本不参加开庭,最后来了之后到法庭辩论阶段,拿着一个书面辩护词一念,念完了之后把它交给法庭,这样的情况也确实不少见。像上面这些,如果我们律师行业自己关着家门,说律师在辩护当中存在哪些问题,如果自己来数,问题也非常之多。
所以誓华老弟设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专业、高端的刑事辩护,这个我非常赞赏。他作为一个从事多年刑辩工作的老律师,拉出一支队伍,竖起一面新的大旗,而且这个旗帜非常鲜明,在刑事辩护领域里要做专业化工作。说到这里,刚才北京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也讲到了,今年北京律师协会设立了三个新的专业委员会,这三个新的专业委员会都是和刑事、刑事辩护有关的,一个是我现在担任主任的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还有一个是职务犯罪,还有一个刑民交叉。
应当这样讲,刑事辩护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对于这样的案件,这是不可能把这一类案件作为一种只是解决生存的,或者说属于一般性业务去看待。因此在这个前提下,我认为,北京律师里面能够在刑事的领域里面竖起一些专业的旗帜来,或者是向这方面努力和发展,这样才会为刑事辩护这方面的业务起到更多的、更实质性的作用。我想说,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需要有专业化,即使我们不提高端化,但是至少应该是要实现这种专业化。从律师业务角度来说是市场需求,从司法本身讲也应当有这种需求,要有专业化刑事律师的辩护。
说到我们今天所设定的论题,在这里我想说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当然从理论上,刚才张建伟教授已经给做了很专业的论述,实际上从目前情况来讲,尤其是现行司法体制下,“以审判为中心”,我们从实务角度更多理解,或者说我们更多希望的是什么?这就是在法院审判过程当中,通过实质性的审判,能够解决一些在侦查、审查起诉当中所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可能是我们对这方面做的更简单一些的理解,或者说更直接一些的理解。
在这个行业当中,现在行内说法是“公安做菜,检察官端菜,律师吃菜”。其实我倒是认为,公安就是卖种子的,检察院是种地的,法院才是做菜。为什么?如果公安是做菜的,检察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那还是法院地位最高——前面两个是服务员,一个是炒菜一个是端菜,最后吃菜是大爷,但事实并不是如此。
无论你怎样比喻三家的关系,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庭审的时候能不能解决一些的实质性问题。庭前会议设置的法律规定的八项任务,有多少庭前会议能完成?庭前会议的形式化,甚至有一些成为叫所谓庭前会议代替庭审的趋势,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非常希望能够通过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去解决的。
可是这里面,最经常遇到的,或者说现在很难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1979年的刑诉法到1997年,这十几年当中,我们知道原来主要是苏联体制,1997年以后引入了一些英美控辩方式,在检察官起诉的时候移送的是主要证据,但是到了2012年这一次修改之后,又把所有的卷宗材料在检察院起诉时移送给法官。我认为现在提审判中心,如果要是让法官在开庭之前就了解到全部卷宗的情况和证据的情况,那么其它体制上的设计就有可能成为一种形式,就有可能形式化。这种形式化其实哪一个法官愿意做不愿意做,哪个检察官愿意做不愿意做,哪个律师愿意辩不愿意辩,而是说现在这种体制下,把全部卷宗移送给法官以后,我们知道目前的法官在庭审上所谓驾驭能力,或者通过庭审能够直接解决问题、进行审判的能力,应该说普遍其实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审的是什么?审的是卷宗而不是案件。让更多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其实从法官角度来讲最后还是要看卷宗,还是解决卷宗。所以在法庭上,我们做刑事辩护,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更多一些。这是第一个大的问题。
第二个,“非法证据排除”我想提的问题是什么?其实现在刑讯逼供的情况相对确实比以前减少了,为什么?因为现在看守所的刑讯方式相对以前规范得多,我们到看守所很少见到看守所没有栅栏,还是在一个空间里没有格栏的,这种情况非常少,除非去偏远的地方。直接对肉体进行刑讯逼供的方式被物理条件隔绝之后,或者说可能在形式上杜绝之后,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新的、更大的问题,就是以引诱或者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或口供。这些东西能不能拿到法庭上去?拿到法庭之后你即使让证人出庭,这些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当然这个问题我认为就和第一个我所说的“以审判为中心”法官的审理能力有直接的关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主任宋晓江: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参加今天的活动。我对典谟所未来的发展有一种良好的感觉,大概20多天前,当时跟其他律师一起,晚上11点钟在王誓华律师那里一直谈到了4点钟,听誓华律师讲他对典谟所未来的规划。另外在青岛开庭的时候,当时的公安局长连续听了王誓华律师五天开庭,确实是精彩大片。那些年尚权所做得很知名,现在誓华律师的典谟所马上又是横空出世。而且王誓华律师的典谟所,它定位的就是刑事的高端业务,他刚才讲话的时候也讲了,用刑事、民事、行政,可能是一种综合交叉的立体业务,在我看来这个所非常有必要。
对于刑辩而言,我觉得刑讯逼供的时代几乎要过去了。还有原来追求破案率的时代几乎要过去了,现在说的庭审为中心,实际上是发现了原来以侦查为中心,还有刑讯逼供为中心,可能有问题。
但为什么说刑民交叉的案件,很多地方有些界定不了?原因是立法本身没把它界定清楚,比如说合同诈骗,和一般的商业欺诈,和一般的民事欺诈,经济交往中究竟在哪里是临界点?没有一个准确的临界点。还有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的明确的界点究竟在哪里?所以由于立法上,或者说司法解释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这里就出现,尽管公安部说不允许插手,在侦查的时候,在公安执法的时候非得要规范延续下文件,不能插手经济案件,而且最高检在去年一个文件,今年又一个文件,18条,讲有新案件如果说检查机关拿不准的时候,可以从基层检查机关呈报到最高检,看看案件究竟什么性质。
但是为什么解决不了?一个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可能还没解决,还有其实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能感觉到:第一,一些政府不当干预经济上的纠纷,有个别的地方利用公权力之手,把经济纠纷做成一个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我找你要不回来钱,不要紧,我把金主找来,给你定一个合同诈骗罪,关起来找你要钱,你给不给?所以经济纠纷把它定位那样一种经济案件,由于界限不清,给公安的空间比较大。另外一个,可能是政府的维稳,我们办案就是那样的,政府说如果那个账还上去了那部分,也就是说借款的网民别围攻我们政府,我们也不找你的事。但是如果来围攻政府,或者是社会上引起一些骚乱,可能把你抓上去,抓进去定义诈骗罪也好,还是什么罪也好,立马够罪了。还有利益趋大化,在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中,有的人关进去可能就是你交点钱,然后取保你就走了,反正一年以后取保也没说什么结果,反正你走了取保金也在那个地方不了了之,企业家敢回去要钱?没把你抓起来就不错了,特别是民营企业家。
刑民交叉案件可能未来是很大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我们国家这些年搞金融创新,搞各方面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认为,创新可能在一定程度下就存在犯罪,因为创新必须要突破边界,可能你突破边界,会导致社会上的问题——而引发了社会上严重问题就有可能追究你的责任,因为你把传统的边界、一些规范突破了。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
我个人感觉在刑民交叉的领域,还有商事领域,还有原来的尚权所,特别是田文昌老师的京都所,我觉得在今天这个论坛中大家携起手来,另外江老先生、陈老先生,还有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只有携起手来,跟媒体人紧紧一道,才能真正把握住刑事辩护新的特点,通过个案推进立法。刑民交叉的案件,某种程度上就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中国民企保护好了,对于稳定中国和发展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谢谢大家。
利用这个机会我还特别宣读一下全国律师协会的老会长、律师界的老前辈,同时也是非常知名的商事律师高宗泽先生发来的贺信,请允许我代念一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第五届会长,国际律师联盟原副主席高宗泽: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对于贵所的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悉贵所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要业务深感敬佩。近年来刑事案件的辩护比率时高时低,甚至有下降趋势,为了使刑案审理和判决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辩护律师要做出极大的努力,甚至要付出十分艰辛的付出。
面对公权力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只能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勤恳的工作精神和艰巨的工作过程,努力争取案件依法公正判决,我由衷敬佩各位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们。随着依法治国方案的实施,独立审判制度落实,相信并希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更顺利一些。对于贵所聘我为顾问,我十分荣幸接受,我不谙刑事法律,但如贵所需我的帮助,我愿尽绵薄之力。
业精于勤、事出于诚,衷心希望贵所成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典范,并不断发展壮大!
高宗泽
2016年4月29日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兼职教授虞仕俊: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今天受王誓华律师邀请参加这个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庆典和典谟法治论坛。
我想讲四句话,第一个祝贺,祝贺典谟律师事务所今天开业,我也期待我们典谟律师事务所在刑辩界能够树起一面旗帜。这是一层祝贺,另外一层祝贺也祝贺刑辩律师界,我们做刑辩是在小地方“小打小闹”,东打一枪西打一枪,王誓华律师跟我们完全不是一个档次,我们在业内叫他“大炮”,所以我也要祝贺刑辩界有了一个重量级的律师事务所,大炮级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就这个论坛而言,我觉得还有很多东西可以探索。这次论坛的主题是以庭审为中心,这个问题我们在地方,包括无锡中院也开过座谈会,把我们律师拉过去,围绕庭审为中心发表意见。在那个场合,我说庭审为中心可能任重而道远,有些案子可能可以体现庭审为中心,但是由于体制上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不容易。我开过的几个案子,有的案子法官确实是想起一个主导作用,但是公诉人告诉你“这个案子是纪委办的”,纪委办的案子,意思也就提醒你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你要想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我的事情,是纪委的事情。还有有的案子我亲自开过,开到最后公诉人不高兴的时候就明确说,我今天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你审判长的活动他监督,你怎么以庭审为中心?所以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有很多东西还是值得探索的。这是第三句话。
感谢虞大律师,其实虞律师也提出了地方律师所面临的局限,就是不能像北京律师一样全国“通吃”,而且还受制于地方各种领导干预,各种障碍,包括敏感案件的障碍,确实是如此,对于庭审中心主义能否顺利推行提出了作为职业律师的担忧。我也了解虞律师过去参与过很多重大影响力的辩护,并且是乐平冤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我想如果没有这些律师依法抗争的话,可能很多冤假错案就没有任何被披露、被平反的可能性。非常感谢,下面有请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杨浦区人大常委、杨浦区侨联副主席钟颖发言,大家掌声欢迎。
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杨浦区人大常委、杨浦区侨联副主席钟颖:
首先祝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因为典谟的“典”是经典的“典”,“谟”是谋略的意思,所以我希望誓华你这个事务所能够成为精通谋略,成为行业典范,这是我对你的一个期望,当然希望你肯定做的更好。
第二个,我和王誓华结缘于常熟律师团,在座的韩冰律师和虞仕俊是我们都是常熟律师团的律师,“王大炮”的名声起源于常熟律师团,也是后来某领导在法官培训上说的“闹庭律师”说的就是以他为首的律师。因为当时确实法院在违法,我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前仆后继大声喊反对,让法庭归到正确法律上来。像韩冰说的,刚才张建伟说有一个案子60几个被告,这是勾兑律师我们所不耻的,我们就是要死磕,依法死磕,而不是违法死磕。所以能够成为刑辩律师是我们的光荣,因为我们在最好的时代成为律师,也是在最坏时代成为律师,现在是刑辩最黑暗的时候,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知道光明肯定要到来了。所以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还有刚刚虞大说了,关于乐平冤案,因为我和王誓华除了是常熟律师团,还是贵阳律师团的战友,我们在贵阳的时候44天,那时候所有律师都把自己业务牺牲掉,坚持在贵阳,而且在最艰难的时候,我们66个人每顿饭只吃300元,最后童之伟教授实在受不了了,他泪流满面,在微博上公开为我们律师团筹集资金。
童教授是受江老师委托看我们的,所以江老师我还要向您鞠一躬,因为童教授到那儿之后,我们一夜之间,通过上海律师就捐到了17万,后来我们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可以到饭店去吃饭了,因为我们那时候开完庭大家都吃地沟油的,谁那天辩护的比较精彩,30几个人就买两瓶啤酒每个人倒一点点大家举杯,这是我们最艰难的时候,但是也挺过来了。我们很荣幸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成为铺路石,因为很多人为法治建设身陷囹圄,有些还没有出来,受难的人我们一直记着他。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最后,我觉得作为律师,尽管法律是无情的,但人一定要有情,所以苏轼有一句话,“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胜,则天下安。”所以我希望在座法律人用我们的激情推动法治向前健康发展,我相信明天更好,谢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
在2016年4月,我认为有三大法治事件发生,其中一件就是今天我们的典谟律所和典谟法治论坛开业开幕,向王誓华主任表示祝贺。
在我们典谟论坛开幕之前的15天,最高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虽然只有短短的27条,但是其中的15条都是新修改、设立的新条文。这部司法解释里,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定,我在这里强调,想提醒我们所有在座的司法工作者注意,特别是我们国家有法治的第一次的,把全体出庭人员纳入到了审判长的组织指挥之下。我们知道过去刑诉法的规定里,诉讼参与人是不包括检察机关的出庭人员的,检察人员出庭的时候,他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制约的,但是这次法庭规则第一次把他们也纳入进来了。
因为这个法庭规则发布以后的四天,两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们刑事司法界在2016年4月的第三件大事。这淹没了《法庭规则》所应该引起的传播热度,为什么呢?因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司法解释是基层审判人员,以及涉贪贿犯罪的未决被告人翘首以盼的司法解释,所以传播的热度,远远要大于《法庭规则》的传播热度,我觉得实际上《法庭规则》是在我们今后一个时期促进这个国家,特别是刑事庭审规则完善进步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好,感谢立刚律师。他特别提到了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这个确实是30年之后重新修订发布,他提出了一个期望,就是通过这个法庭对所有参与人的一体遵守实现庭审规范化,但是我就在想,有两个细节问题,刚才我们之前也讨论过,一个比如说按规定着装现在闹的沸沸扬扬,其实很多人说律师着袍可能更加使得司法过程有权威感;但是我想提到的是,法官着装往往是选择性,可能今天西装、明天法袍,但是决定权在他那里,律师是被法官“绑架”的,他着西服的时候你可以着西服,他要着法袍的时候你必须着律师袍,这个问题恐怕始终是一个问题,就像法官用书记员几乎代办所有的事件,但是律师用助理立案、送材料、取文书、上庭都不行了,这是“在朝”和“在野”对立的事情。
下面有请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迎久律师发言,掌声欢迎。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迎久:
大家好,首先非常高兴能同各位老师、前辈、各位同仁有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在我发言之前谈一点感想,大家都知道现在刑事辩护方面困难重重,我们就需要更多的律所、律师带领我们冲破这种困难,今天典谟律师事务所成立,我觉得领军人物和领军团队中又增加了一员,让我们看到更多的希望。
下面我讲一点在交叉询问中,我的一点体会。最近刑事司法在技术上比较热的是两个,一个是程序性辩护,一个是交叉询问。为什么这样?从我个人的体会,我认为现在侦查机关,乃至公诉机关,他们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在提高,也就是说以前我们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依靠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辩护。但是现在发达一点的地方,包括我们所在的辽宁省,能够在卷宗中找到,能够被辩方利用的控方证据会越来越少。两方面,一方面在取证过程中他们会非常注意,另一方面他们把有些证据就不移送了,而我们根本反映不了。
所以到这种程度上,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只有突围,如果做到有效辩护,只有在程序辩护和延迟证据上要进行交叉询问,我觉得这是刑事辩护走到现在的一个需要。各位也知道,现在交叉询问中我们可能面临几个困难,第一交叉询问的规则,第二出庭率非常高怎么办?我个人认为我们不能等,因为如果等,那么这种情况会继续延续下去。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多借鉴欧美国家交叉询问规则和交叉询问方法,因为毕竟在出庭过程中有我们的当事人,有他的同案犯,还有鉴定人。所以欧美交叉询问过程中,交叉询问首先对证人的背景和证人可能的回答,和我们的询问方式做一些界定,我觉得我们是可以参考的。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一点突破,我向来认为所有的制度实际上都靠我们每个人来推动的,如果我们大家都去推动,那么这个制度最后就水到渠成了,这是我的一点体会,谢谢大家。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铭:
首先感谢典谟所的邀请,借着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的机会跟大家一起探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问题。作为身处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庭审审的是什么?虽然说这两年庭审制度的改革,包括最高院发布的一些文件,已经有一些去犯罪标签化的举措,我们很容易让被告人脱去黄马甲和律师坐在一起,但是在观念上的东西很难改变,法庭还是根深蒂固地认为刑事庭审就是审被告人。在这种观念之下,很容易把被告人庭前的供述,和指控犯罪的庭前证言作为庭审的重点。如果被告人在庭上辩解,法庭会先入为主地认为是翻供,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完全背道而驰。
实际上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庭审应该是审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这种证据简单来讲就是物证和人证。物证因为有客观性,相对来说问题不是那么突出,最突出的就是人证,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证人不出庭。证人不出庭的现象背后简单来说涉及两个最重要的问题:第一个证人不出庭其实是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这个权利最早可以归溯到古罗马,我们即使不讲西方法治的历史,在中国古代衙门升堂,也会要被害人或证人对薄公堂,保证被告人的对质权。但是在今天我们如此提倡人权保障,司法文明程度已经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竟然不能保证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让他对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发表意见,这是很不可思议的一件事。没有对质权,很多案件中我们不是根据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做了什么,而是口供,也就是看不见证人无法对质的侦查笔录,就剥夺了一个人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这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连庭审的对象都解决不了的话,我们怎么能够保证它是一个公正的庭审,程序的公正在哪里?
从权利的角度讲,暂且不说西方法治国家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就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其实也提到,被告人的对质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对质权更是上升到宪法权利的层次。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被告人对质权的概念,更不用说用什么措施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现在不仅从被告人人权保障角度上说,从律师辩护角度上说也是很大的问题。证人不出庭,律师空有一番功夫也没有施展的机会。刚刚讲的交叉询问技巧,这其实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技能,通过它我们能够尽可能地寻找法律事实。但是因为证人不出庭,造成律师在法庭上有一种无的放矢的感觉,这种现状是完全违背庭审本质的。
这还包括辩护律师取证受限,不光有伪证罪这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而且我们没有一个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支持,律师的取证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刚刚也谈到过,在我们公权力没有有效约束,律师不能在场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很容易得到他们想要的书面证词,而证人又不能出庭,被告人不能有效质证,导致辩方取证、质证都陷入一种完全被困的境地。如果我们不能解开这个证据的困局,就根本无法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谢谢大家。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鹏: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我在这里发言是非常忐忑的,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是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我主要是做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只是小学生。但是既然王律师非常抬举我让我在这里发言,我也想就刑事辩护中我代理过的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也正好契合了今天的主题,就是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
我想从一个小的问题切入,这个问题就是在审判中补充侦查权的问题。我们可能比较熟悉的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补充侦查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但是我们的法律还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刑诉法198条这么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这时法院可以允许延期审理,第二款就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同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223条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他说是在公诉人——请注意刚才法律规定的是“检察人员”,现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也就是说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意。也就是说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已经和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了,进行了自我阉割,把自己审查的权力放弃了,只要公诉人提出就必须得同意。
再看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是怎么规定的,455条规定了一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需要补充侦查,更加明确了一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最高院司法解释,显然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而且法院还必须得同意。那么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在一个公诉机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认为案件事实查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公诉,但在法庭上却还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撤回来,重新进行补充侦查之后重新提交证据延期审理,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补充侦查是两次为限。
公诉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基础之上?我刚才说了,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证据体系上公诉机关才能提出公诉,否则不应提起公诉。那么进入审判阶段的话再次进行补充侦查之后,补充了新的证据,提出了新的事实,那么再回到法庭上来,我认为就已经是另外一次新的公诉。
一审中可以补充侦查两次,二审中呢?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补充侦查的问题,也没有规定延期审理的问题,但是很多法院事实上在二审中仍然进行补充侦查,允许检察机关去退回补充侦查。依据是什么?他们依据的是刑诉法第231条,说的二审程序除本章规定以外可以参照一审程序,一参照就把补充侦查程序参照进来了。我认为二审不能补充侦查,理由很简单,我们从条文上分析,二审232条规定的二审程序很明确。202条规定的是一审程序,一审中有关于补充侦查后延期审理的规定,但是232条对二审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说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是否延期审理已经有明确的、和一审不一样的规定,因此不能够参照一审的规定。但是很多法院、检察院依然以这条为由重新补充侦查。二审补充侦查带来的问题是什么?重新补充的证据和事实提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纳这些证据事实做出判决之后,对于上诉人来说,就失去了对这些事实、证据进行上诉的权利,就是没有机会二审了。法院要规避这个问题怎么办?只能对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只能发回重审不能进行改判。
但是,问题又来了。发回重审之后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完之后如果当事人上诉的话还会回到二审阶段。这时候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只能退回重审一次,这次二审法院就必须进行判决了。如果这时候又进行了补充侦查,那么怎么办?如果按照老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再退回补充侦查,这样形成了无限的循环,永远可以补充侦查,永远可以发回重审。但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就必须要判决了,这时候面对新的证据和事实,当事人失去了上诉机会,所以我认为二审中显然是不能补充侦查的。
刚才是从法律条文上分析这个问题。那么从法律原则上再谈一点我的体会。如果按照这样的补充侦查办法以两次为限,有可能出现最极端的情况就是: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四个阶段每次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就是可以侦查八次,再加上提起公诉一共是九次,也就是说控方可以发起九次进攻,辨方必须把九次指控全部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才能胜诉,所以只能用“九死一生”形容被告人的处境。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说控方可以指控你九次,辨方只有九次全部反击,当事人才能获得无罪胜诉,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感谢张鹏律师,他谈了一个非常有技术含量的话题,就是补充侦查发回重审,还有审限无限期延长的问题,这在很多案件当中确实是大问题。我昨天看到有一则消息,说当事人已经关了两三年了,但就是还没有开庭审判,各种因素,恐怕也有刚才说的“九死一生”的问题,这里面提出了另类违背审判中心主义话题,检察中心主义,或者起诉中心主义,这也是一个问题。说到正当程序原则,我发现现在司法事件中违背的确实太多了,我们所谈的种种问题,包括律师的在场权,当事人的沉默,包括刚才提到的证人不出庭等等都是核心的问题,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意识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强化的,尤其是对公权力机关,对公检法人员而言。张鹏律师应该说是80后,曾经是北京律协宪法维权委员会的秘书长,去年无端被“罢免”,或者说没有被重新选举,还做了很多抗争。今天还有另外一位80后,而且非常出色的美女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掌门人常铮律师,大家掌声欢迎。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
谢谢李老师,祝贺王誓华律师代表下的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成立,尚权所是2006成立,后来国内专业做刑事的所也相继出现了几家,像浙江、安徽等等,现在北京王主任又成立了典谟律师事务所。虽然现在的刑事辩护环境不怎么好,但还有更多的人来做刑事辩护,专注刑事辩护,这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是件感到兴奋的事情,说明我们队伍不断壮大,道路不寂寞,大家携手相行。
我想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两个制度,一个是证人出庭制度,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大家刚才提到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是我想说我们还要先看到进步的过程,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从1996年刑诉法规定只是简单的一条规定,到了2010年出台了专门的证据规则,到了2012年新刑诉法的改革,在刑诉法当中和司法解释当中有专门解释。当然法律规定在纸面上有了,但是实际操作当中可能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就是说还有可以改的空间,或者可以完善落实的空间。空间在哪儿?第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虽然在控方,但是对于辨方来讲,提供证据线索和材料在实践中是难的,实际调查取证是有限的。律师想获取这样的线索或者材料,其实能够提供的这些东西,支持你可以让法官产生合理化启动这样程序的方式和手段是有限的。这就让我想到,我们国家控辩双方是有不平等的根源,前不久去美国学习,美国最主要在于调查取证难,这个没有落实到位。在国外,它的资源是平等的,而我们是不平等的,我们没有能够调查取证这样一个非常深入权利的话,控辩平等这种东西永远打不通,资源辨方差很多。
对于证人出庭这个制度,其实我理解法律规定其实是为了促使证人出庭,按照刑诉法的修改要求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但实践中确实没有得到这样的效果,这里面可能还有两个制度没有运用好,一个是现在我们发现,我们申请证人出庭,法庭可能会通知证人,不像过去连通知都不通知,现在通知了之后证人不来,法官告诉你证人不来我没办法。其实我们要注意到刑诉法当中的规定,一个就是说强制调查程序,再一个就是可以进行庭外调查,即使证人不来,法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庭外调查,这两个制度配套并没有在实践中。法律规定了但是实践中根本没有用,这就造成了证人不来没有办法,庭审还是停留在以前的方式上。
另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到底改谁,很多人提出来改法院,法院要独立,我觉得改检察院也很重要,检察院不仅仅承担了起诉公诉职能,还有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恰恰是制约着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因素,在很多案件都遇到过,法官判无罪检察院就抓法官,这样其实对法官造成了很大的无形压力,那种审判的独立性,我觉得可能检察院的这种监督执法要分离改。
非常感谢常铮律师,她刚才谈到了很多方面,对于证人出庭问题,对检察机关同时行使监督权问题都发表了非常深刻的见解,落实到一条就是现在直接言词原则实际上远远没有落实,并且实际上无论是因为法院的惰性也好,不作为也好,导致一些法律措施,包括强制调查取证、庭外调查都没有很好的运用。最后也提到一点“打铁还得自身硬”,律师自己有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和实力的储备,这恐怕也是下一步要通过培训,或者说进一步交流实现的问题。今天会议议程应该说到此比较圆满,最后还有小小的一个环节,有请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监事长张卫华做会议总结,大家掌声欢迎。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
首先祝贺典谟所成立,也感谢誓华律师用心组织这次论坛,我作为律师谈不上什么总结,誓华安排我在这个环节做个发言,我想谈谈感受,和多年在律师行业里工作服务的一些思考吧。
首先,我对在座的专业刑辩律师是很尊重的,因为在咱们国家刑事辩护,特别是特定案件、特定环节下、特定背景下,或者特定运动下的辩护,刑辩是有很大的风险。所以我对刑辩律师是非常尊重的,而且刑辩律师做得好,确实对我们律师行业发展、社会认可有很大贡献。所以首先表示敬重我们的刑辩律师,这是一点。
我为什么提到这个问题?我们在座的律师是专业人士,我们在第一线工作更了解这个社会,更了解司法改革应该怎么做。中央对司法改革有很多想法,我觉得总的思路是对的,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不管是从公检法、安全或者其它什么部门,总是有阻力的,就像现在很多的政治、经济改革都牵扯到利益集团,牵扯到一些人的合法的、不合法的利益。现在司法改革也会牵扯到原来一些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他们的惯性问题、制度性问题、传统思维问题,所以我们律师需要推动这方面工作。我想,我们不要过多消极抱怨,而要积极推动,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要积极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方案、方法,这比我们泛泛地谈一些想法,泛泛抱怨更管用,这个国家进步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这是我说的一点意见,所以这个论坛现在做很好。
第三点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这么多年也是努力尝试为会员提供一些维权的和专业的服务,提升专业服务领域,包括推动一些国家层面,比如立法方面,我们北京律协提供一些修改方案、修订方案等等,但是这方面做的还不够,还有各种问题。就本届而言,刚才说的我们本届北京律协成立了五个涉及刑事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和研究会,实际上,当初换届以后积极性很高,申报的专业委员会和研究会远远不只这几家,大家分得很细,根据专业委员会成立规则,有若干律师提议报名就可以考虑。最后确定的是五家,这五家当时也还是有争议的,也有意见认为可能多了。从大家一些想法来看,有人主张刑事业务分得更细一些,诉讼程序方面分得更细一些,研究更细一些,即使在刑法方面也分得更细一些等等,这种想法在现在这种环境下可能不好推动,所以也就设定了五家。
但是我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呢?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大家都是律师,理念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我们不管是所谓的“死磕”,还是所谓的“勾兑”律师,大家出发点可能不一样,但总的来说还是为这个国家好、社会进步,还有司法文明。所以对于北京市律师协会而言,有些活动可能还真不如我们一个律师所,或者一个机构,或者一个学校组织活动方便,你们可以设定很多题目讨论,如果让北京市律师协会出面,或者专业委员会出面,可能在场合上,邀请什么人,主题等等都有若干限制。所以我们还回到刚才第二个问题,国家进步需要大家群策群力推动,用各种合法、合理的方法推动,这样形成合力更好一些,有些事不要指望律师协会全都给你包下来全都做,可能需要所谓的民间力量。我大概说这点意见,谢谢大家。
非常感谢张卫华监事长的总结发言,我借此机会还想说两句,一个提到意识形态混乱,确实影响我们的司法改革包括司法公正,这种状况下律师确实是处境倍感艰难。第二个讲到律师协会的工作,我特别看好诉讼律师走到前台,目前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好几个都是从事诉讼工作的,过去有一些协会领导主要是从事非诉讼的、金融证券业务,不知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疾苦。听到消息说,前两天举行的ALB高端律师颁奖礼,结果也是被有关方面突然叫停。我当时就说过一句话,如果刑事律师在依法抗争的时候,商事律师、非诉律师不吭声,下次可能就轮到你们,看来不幸言中了。所以刚才卫华律师说得非常有道理,我们不要总是抱怨,要更加有努力表示。我相信包括这样的论坛在内,都是律师界、法律界为了司法公正为了依法治国所付出的努力。会议开到现在非常成功,最后将话语权交给今天的东道主王誓华律师,掌声欢迎。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
首先感谢江老师、陈老师和在座的各位专家今天带来的刑事辩护与法治关系的全面解读,感谢各位精英律师到位的精准发言,再一次感谢台下在座的各位能够热情洋溢参加今天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庆典和论坛。最后我再次邀请大家到典谟律师事务所做客,我的律所在银河SOHO中心A座10620,这个材料上都有。
这次论坛让我感受到,在当下刑事辩护处境艰难、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做到有效辩护仍十分坎坷。我们典谟团队在诸位高级顾问的支持下,会以良好的专业形象,不畏强权,努力做到“真辩、敢辩、善辩”,把刑事辩护推向极致,推向人权的保障,以个案推进法治。
最后最感谢的是李老师,在百忙之中主持本次会议,并且提出了富有见解的高端观点。到这里,我们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工作人员引领下,咱们共同进晚餐,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