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精选课件.ppt

2、为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案例1法院判决:1.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2.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

3、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应禁止以企业的名义向企业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出现纠纷时,债权得不到保障,面临罚款应禁止以企业的名义向企业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出现纠纷时,债民间借贷合法吗?民间借贷合法吗?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4、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例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乙借路费,乙

6、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1.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利息.利率利息.利率一无息推定原则二合理利率原则三不保护复利原则三大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一无息推定原则二合理利率原则三不保护复利原则三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支付

7、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借贷双方对有无

8、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

9、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借条,欠条,收条问题一,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

10、条”(如“收到人民币元”)呢?“问题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法律效力是否相同?借条,欠条,收条问题一,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能打“收条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能打“收条“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

11、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更深层次原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要交付才能使合同生效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

12、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更深层次原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要交付才能使合同生效首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

13、。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借那么条应该如何书写?有那些注意事项书写

14、完毕后签字或盖章那个更好?借那么条应该如何书写?有那些注意事项条一般书写格式:借条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此据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提示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条一般书写格式: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

15、金额,以免发生纠纷。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根据合同

16、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有何好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有何好处?合同法第一百(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

17、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第二十四条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8、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006年5月份,甲男向丙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07年6月份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2008年9月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乙女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一人私自借款,没有经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霍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还款

20、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了,借款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就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在借款人无法证明已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即使当面撕毁的是真欠条,如果出借人事先将借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作过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人完全可以凭经过公证的借条复印件向借款人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

22、,维护了甲男的合法权益。甲欠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03年3月份甲因病死亡。200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定义: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人借款的行为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定义:第三人以借(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2)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3)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而代借人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人是实际借款人,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可能存在的风险(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代借务必十分谨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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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释法债务人去世,债务谁来清偿?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死亡后,何1、王某、何2、何3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韦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818356501642827965&wfr=spider&for=pc
2.出借人已经死了欠款如何处理出借人死亡的,欠款没有消灭,还是应当根据约定按时偿还,债权人死亡的,其债权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出借人已经死了欠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出借人已经死了欠款如何处理 1、出借人死亡的,欠款没有消灭,还是应当根据约定按时偿还, 2、https://www.66law.cn/laws/1711475.aspx
3.出借人去世继承人可继续主张债权天山网俗话说“死无对证”“人死债消”,非也。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死亡的,其留下的债权应有财产继承人偿还。日前,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7月,李格向好友王大强借款15万元,收到借款后向王大强出具了5万元、1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分别约定于2017年12月、2019年6月还清。https://www.ts.cn/xwzx/fzxw/202407/t20240730_22797507.shtml
4.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主体界定问题探究1.从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辨责任归属。借贷合意是借款人基于一定目的向出借人借款以及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民间借贷之所以能达成合意,往往基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某种彼此熟悉乃至信赖的关系。因此,原则上在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也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除非借款未实际交付https://hj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7654
5.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死亡如何办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死亡的,出借人可以向以下人员主张: 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https://www.64365.com/zs/2147235.aspx
6.民间借贷合同范文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民间借贷合同,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文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 借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https://www.gwyoo.com/haowen/111339.html
7.小案件大道理出借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能否作为原告主张债权?近日,旬阳法院甘溪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尚未清偿借款,出借人却因病去世,出借人的法定继承人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被告朱某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宋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后朱某陆续向宋某还款6万元。2023年12月,宋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后朱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82543
8.民间借贷协议范本12篇(全文)负责人签字: 民间借贷协议范本 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温州 1 温州民间借贷缘何盛行 1.1 银行高门槛、高利率和贷款难 金融危机对于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尚未消散, 许多企业仍在困境的泥沼中挣扎。今年央行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与其同时, 美国也在近期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立项预案, 使得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h4uv2ci7.html
9.出借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判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某收取王某最后一笔银行转账的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杨某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22年4月19日,王某先出借资金,杨某后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王某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杨某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王某现已去世,案涉债权属于王某的遗产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0/id/7563692.shtml
10.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六)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903/06/1095018654_1095018654.shtml
11.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丁兴华律师律师文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2678540102683634oo154607
12.南阳淅川县法院:债权人去世,继承人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吗?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当债权人去世,是否真如有人认为的“人死债消”呢?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高某向全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全某因急需用钱,多次向高某催要借款,但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https://www.hntv.tv/rhh-2301037568/article/1/185689292937022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