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原因,常常遇到一些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进行投诉的信访人。例如,在医疗领域的某些活动中,倘若患者对诊疗效果感到不满,认为对人身权益造成侵权,此时便会由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由于立场的差异,并非所有的调解成果都能令双方满意。对于民事案件以及部分行政案件,除了庭前调解之外,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法官通常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由合议庭组织调解。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中,调解无疑是最具中国特色,历史最为悠久,且应用最为广泛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然而,调解是否属于法律学科呢?部分学者持有否定的观点,他们认为,一位优秀的调解员,特别是法院的专职调解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谈判学、人际关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然而,调解并不属于这些学科中的任何一门。
对于一些邻里纠纷等民间琐事,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正如俗语所说“抬头不见低头见、打断胳膊连着筋”,通过调解能够达到以和为贵的目的,因此无需法庭相见。而对于诸如培训机构跑路、商铺租赁矛盾等问题,虽然不属于政府投诉受理范围,也会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那么,调解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二步,调解的启动阶段。在调解程序开始之前,调解员会向各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调解的法律规定、调解流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并向当事人介绍自己以及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比如“两代表一委员”、乡贤等,说明回避的规定,对无关人员进行劝离。
第三步,各方的陈述阶段。这一阶段类似于庭审阶段,通过各方的陈述,还原纠纷产生的过程,梳理各方的争议点,发现分歧所在。在陈述阶段,双方经调解员同意后可以随时表达观点,也可以互相补充后进行简短的辩论,也可以当场提出自己的纠纷解决方案。
第四步,确定共同点和分歧点。在各方陈述和初步沟通之后,纠纷的基本轮廓便可清晰呈现。任何纠纷并非每个环节都存在冲突,总会有共同点和分歧。总的来说,纠纷之所以产生,除非极少数情况,当事人之间通常都曾有过合作、协同、相邻等密切关系,有时甚至关系非常紧密,比如遗产分割矛盾、征收补偿矛盾等。
第六步,进行面对面交谈和个别面谈。面对面交谈是为了让各方坐在一起,听听彼此关于此事的看法,消除信息不对称,打通心结。如果一方不愿意“示弱”或者向对方透露自己的底牌,此时调解员会与其私下交流,并对个别交谈结果保密。
第七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最后的“临门一脚”最能显现调解员的个人能力。如果各方僵持表示没有退步的空间,甚至起身准备放弃调解,需要调解员将一些判例、调解案例供各方参考,“如果起诉了大概会怎么判?”,但这些都是调解员个人的观点。
第八步,形成并签订调解协议。作为案结事了的书面证明,调解协议必须合法、明确、有可履行性。为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就类似于庭审笔录一样,需要当事人现场签字。
对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等组织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如果觉得有必要,需要共同去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这一过程被称为司法确认。主要为了防止调解协议的义务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防止之前的调解工作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