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据了解,近几年,互联网与公路货运加速融合发展,催生出了很多新业态和新模式,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施行以来,成为很多互联网公司宣传的噱头,但是很多互联网+物流公司仅仅是信息中介模式,为上下游提供交易撮合业务,并不参与到承运过程中,既不与上下游公司签订合同,也不承担承运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正因此,在过去几年,司机在承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很容易出现托运方、承运方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扯皮、推诿问题。并且由于公路货运流动性强、跨省运输的特征,当事人即便选择报警,也往往很难处理。
如今,《办法》将货运经营划分为无车承运、有车承运和信息撮合三类模式,并明确指出网络货运经营属于承运范畴,但没有承运车辆,将网络货运经营与信息撮合模式区分开来,有利于托运人找到适合自己的平台,并在承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明确区分出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新模式+新技术推动货运行业转型
《办法》第五条提出,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物流研究所所长谭小平认为,从实际发展结果来看,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为无车承运人的崛起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在互联网技术和资本的推动下,新兴企业在组织车源、货源,强化风险控制,形成服务和异常处理标准方面的能力变得更为强大。
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需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提及,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提及,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南京大学副教授、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智运”)创始人李敬泉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当前中国无车承运人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但也存在一些因素制约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部分无车承运人企业,未能基于无车承运平台的根本任务,发挥出其核心价值,而是借着政策的东风,仅仅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甚至做出“卖票”这一不合规的行为。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只有拥有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输企业才能够开具专业的道路运输增值税发票,而通过外包来完成整个运输过程的货运代理,并不具备开票资质。不过,由于无车承运人具备开票资格,于是不少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并未承担运输责任,只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无车承运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