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4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文件,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天津、广东、湖北等省(市)的经验做法。
三、制定过程
按照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统一工作部署,借鉴了先进省份经验做法,多次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广泛吸收了证照和印章应用量较大的部分省级部门的建议,并通过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开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两个办法。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26条,包括总则、电子证照签发和归集、电子证照应用和归档、电子证照维护和监督、电子证照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
3.完善监管和维护举措,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一是《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电子证照系统的维护和监督遵循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的原则,并对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强调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单位、签发部门、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规定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共5章20条,包括总则、电子印章制发、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电子印章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
2.强化电子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一是《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电子印章的制发单位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印章制发单位一致。二是规定电子印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调电子印章持有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用章安全,并明确更换或注销电子印章的情形。
3.建立健全电子印章安全体系。《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满足系统安全建设标准,强调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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