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实施策略
古光甫邹吉权
一、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内涵
(一)定位:从“局部”到“全局”
产教融合定位的升格包含两个层级。一是从职业教育延伸至整个教育体系。产教融合政策与实践贯穿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个过程,在很长一段时期,特指职业教育的一项具体政策。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总结了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实践的经验,首次将产教融合升格为适用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全局性纲领,并指出不同类别教育的发展重点与路径。二是从教育制度上升为国家制度,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涵之一。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突破教育制度界限,融合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开发整体制度设计,推进产教融合内涵由浅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合作关系向教育与产业融合制度演变,成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形态:从“管理”到“治理”
(三)形式:从“初级”走向“高级”
传统产业背景下,劳动力素质要求普遍较低,行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迫切感与动力源,此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处于政府主导、院校推动、企业参与度较低的阶段,主要通过与企业共办订单班、互聘教师、在校内或企业共建实训基地等较为单一的形式实现,合作程度低。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信息链与价值链的重新构建催生了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变革,产业新业态的呈现对产业从业者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为保证人才供给符合需求端变化,保证劳动力在职业更迭过程中的从业能力,职业院校开始与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双主体”办学,通过联合、连锁、集团化等模式,实现教学标准、师资、资源、文化等的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将进入工程技术中心或技术中心共建共享的高级形态,逐渐成为引领行业和社会的技术源和创新源。
(四)实践探索:“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产教融合的本质特征,即实现产业链与教育链的深度对接,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是不同教育类型实践共同遵循的必要原则。在共性基础上,“产教融合”的内涵还包括更為丰富的个性特征:不同类型教育、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或不同经济体产教融合的实现可以存在不同模式,各有侧重与区分,呈现多样性特征。例如,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前者强调基于设备与技术的创新,即在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以“技术”为基本,超越具体职业形态的产教融合;后者强调以“职业”为载体,即将技术应用于职业活动,将设备与技术运用到岗位中,依托具体职业形态的产教融合。不同行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发展模式,对于集群发展、行业协会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中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密集的行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教融合中的引导作用;对于存在龙头企业的行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带动效应。
二、“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政府主导作用相对较弱
(三)院校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要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进一步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新模式、新发展、新方法。首先,企业市场化的运行体制与职业院校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形成有效衔接;其次,许多高职院校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主动性不高,很少有院校负责人到企业主动寻求开展深度合作;再次,高职院校缺乏问责与监督机制,产教融合的管理机制不健全。职业院校要培养满足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需要行业企业参与合作,但是在实际落实产教融合的过程中,高职院校方面仅想从校企合作中获取更多的外部资源,如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实践、利用企业一线技术骨干给学生授课等,利用其企业外部资源提升学生的职业岗位综合素质,以实现院校培养优秀人才的目标,忽略了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研发等反哺企业服务的运行管理机制。
(四)企业的“产”与职业院校的“教”不相适应
由于目前校企合作和职业院校办学目标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使得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专业设置等方面不能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支柱产业有效衔接,人才培养方式以及教学过程等方面都滞后于社会以及企业的人才发展需求,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规格方面没有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的策略
深化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高职教育不断从供给导向逐渐向社会需要导向发生的重大转变。为更好地适应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引发的快速职业催生,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社会产业发展的能力,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二)构建“政行企校”四方协同育人管理机制
(三)构建校企“双主体”育人管理模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实施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进一步明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产教协同育人与校企“双主体”之间的彼此关系,确立了产教协同育人是校企“双主体”发挥作用的主要表现,校企“双主体”地位是推进产教协同育人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