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普洱在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结算、提货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普洱在线交易平台为商品提供电子交易平台,不作为卖方、卖方代理或买方、买方代理參与商品交易。普洱在线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服务商通过普洱在线交易系统公开挂牌批量销售商品,交易用户通过交易系统并按照交易规则摘牌、提货或挂牌转让的业务过程。
第五条挂牌转让是指交易用户将持有的商品通过普洱在线交易系统再次卖出的业务过程。
第七条产业服务商(B类)是指协助产业服务商(A类)分销或包销商品的普洱在线产业经销商或交易用户。
第三章挂牌
第八条普洱在线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产业服务商(A类)、产业服务商(B类)和交易用户。
第九条产业服务商(A类)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必须是在普洱在线开户并完成帐户绑定的签约用户;
(三)拟挂牌的商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交易中心标准,并由产业服务商(A类)对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四)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普洱在线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产业服务商(B类)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产业服务商(A类)推荐,其提出申请并经普洱在线运营主体审核通过的产业经销商或交易用户;
(二)具备普洱在线要求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普洱在线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产业服务商(B类)的义务:
(一)协助产业服务商(A类)开展市场推广,组织承销商参与承销;
(二)普洱在线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交易用户的权利
(一)参与普洱在线挂牌商品摘牌及挂牌转让交易;
(二)享有普洱在线提供的交易、提货、结算、信息及其它服务;
(四)申请参加普洱在线举办的活动;
(五)其它依法可享有的有关服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交易用户的义务
(二)接受普洱在线运营主体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系统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信息;
(六)维护普洱在线合法权益,对不得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八)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普洱在线运营主体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用户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普洱在线有关规定的;
(四)普洱在线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产业服务商(A类)应对挂牌的商品拥有所有权或者拥有可以依法处分的权利。所挂牌的商品未设置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未被法院或其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一)普洱在线与产业服务商(A类)签订《产品挂牌协议书》;
(四)普洱在线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现货挂牌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产业服务商(A类)按普洱在线要求,将拟挂牌的商品送入指定提货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指定提货仓库所属单位签发《商品入库单》;
(二)签订《产品挂牌协议书》;
(三)普洱在线根据《商品入库单》记载情况,签发《挂牌商品入库托管单》;
(五)产业服务商(A类)组织推广,促进交易用户摘牌和提货;
第四章挂牌转让
第十九条普洱在线挂牌商品转让业务按照现款现货、全款买卖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一条商品的挂牌转让采用挂牌摘牌的方式成交转让。买卖双方可通过普洱在线摘牌或挂牌卖出包含商品代码、转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的商品。买卖双方在其报价匹配成交后即视为双方已签署了交易系统客户端所公示的《商品购销电子合同》。
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均应按照该商品《商品上市公告》所公告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普洱在线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费率,但应提前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四条买卖双方报价的最小单位以《挂牌公告》为准,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普洱在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小变动价位。
第二十五条普洱在线对挂牌商品转让交易实行每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每一商品当日的涨跌幅度为10%。普洱在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日或单日的涨跌幅限制。
第五章退市
第二十六条普洱在线对所有挂牌商品均可设定上市转让期限并在《挂牌公告》中公告。当某一商品达到该商品《挂牌公告》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由普洱在线公告退市。
第二十七条对计划退市的商品,普洱在线应提前发布《商品退市公告》。
第六章结算
第二十八条交易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共同完成对交易用户的资金结算,包括货款结算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结算采取每日结算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实时记录交易用户资金和商品持有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平台对交易用户资金和商品持有量进行统一结算,由指定结算银行对资金进行划转。
第七章仓储与提货
第三十一条买方交易用户可以委托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代为验收和保管商品。所有持有商品的交易用户在未提货前,均视为已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保管所持的商品。
第三十四条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为配送。自提是指交易用户到普洱在线指定提货仓库提取货物;代为配送是指提货仓库根据交易用户委托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配送至交易用户指定详细的收货地址。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交易用户合法权益,普洱在线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金管理制度、当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暂停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公告制度等,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普洱在线有权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止的,交易中心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第四十条挂牌商品转让过程中,出现普洱在线认为交易用户可能存在单独或者合谋,操纵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交易中心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交易用户对其账户的交易和提货行为等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用户因在交易和提货过程中而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由交易中心协助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章争议及解决
第四十二条产业服务商(A类)、产业服务商(B类)、交易用户对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等文件中的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数量争议处理
(一)交易用户选择到指定提货仓库自提货物的情况下,交易用户提供提货单号,并以现场签字签收作为完成提货的依据。如发生数量缺失,交易用户应拒绝签字签收,并当面与指定提货仓库人员核实,指定提货仓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货物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及签字签收后,指定提货仓库对交易用户提出对货物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二)交易用户选择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配送货物的情况下,如在收货时发现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指定提货仓库确认补发货事宜。指定提货仓库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交易用户签收后,指定提货仓库对交易用户提出的对货物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第四十四条质量争议处理
(二)交易用户选择委托指定提货仓库代为配送的情况下,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产业服务商(A类)确认调换货事宜。产业服务商(A类)确认后在收到寄回货物之后,三个自然日内免费调换破损的货物,并承担换货产生的运费。交易用户验收确认签字并在配送人员离开后,产业服务商(A类)对交易用户提出对货物的质量异议概不负责。
(四)若因质量争议无法解决导致需要向产业服务商(A类)退货的,产业服务商(A类)按照挂牌商品提货时的价格办理退货。
第四十五条指定提货仓库应遵守其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妥善存储和保管挂牌商品,保证交易用户提货。因设施设备状况或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提货仓库承担。
第四十六条挂牌商品不符合挂牌标准的,属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产业服务商(A类)是挂牌商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应就挂牌商品的质量问题向交易用户承担责任。交易用户在提货时对商品产生质量异议的,应提交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质检报告为准。产业服务商(A类)如认为商品的质量问题系由仓储、物流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可向相应主体主张赔偿。
第四十七条指定提货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应由普洱在线选定。如发生质量、数量等争议问题,普洱在线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协助解决争议问题。
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普洱在线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用户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过大、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
(四)普洱在线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普洱在线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普洱在线提供商品挂牌及转让交易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发布服务。
第五十二条普洱在线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市场行情:包括挂牌商品的挂牌价、当日均价、当日价差区间、成交量、成交金额、库存量等;
(三)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交易用户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对其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一)当日成交查询:查询交易用户当日成交记录;
(二)当日买卖查询:查询交易用户当日买卖记录;
(三)历史成交查询:查询交易用户历史成交记录;
(四)历史成交明细查询:查询交易用户历史成交明细记录;
(五)资金查询:查询交易用户资金余额及划转记录;
(六)存货量查询:查询交易用户商品存货量及历史记录;
(七)提货查询:查询交易用户提货记录。
(八)其他信息查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普洱在线有权根据需要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产业服务商(A类)、产业服务商(B类)以及交易用户配合普洱在线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在普洱在线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产业服务商(A类)和交易用户应友好协商或由普洱在线运营主体调解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的,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普洱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