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17日附: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各市安监局要建立或委托有关单位,专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本局职能范围内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单位不得与培训机构合署。
二、在省安监局的考试题库未启动之前,各市安监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与内容,报经省安监局审定后,可继续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实习(含考核)材料费中的30%--50%或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证书的印制发放1、监管监察人员证、教师合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印制发放。
安全资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监制,各市安监局印制发放。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购置并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激光印章。
2006年3月1日起,各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到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领取发放。
各市安监局原有的“江苏省特种作业发证专用章”停止使用,并将印章送交省安监局办公室。
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等7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等29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安全培训资质,认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18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
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许多企业选择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在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时,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资质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列举一些国内知名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供大家参考。
1.中国劳动保护用品协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2.中国劳动保护用品协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中心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中心5.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6.中国职业病防治协会7.中国生产安全生产卫生管理协会以上机构均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培训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定制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对于企业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时,企业应注意机构的资质和背景,并与培训机构充分沟通,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通过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安监[2010]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0〕1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考核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甲等、乙等、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
第四条考核评级标准:根据《江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甲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
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80(含)分—89分。
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60(含)分—79分。
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条评级办法结合培训机构的年审、复审工作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内容见《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考核评级程序1、各培训机构对照质量标准化条件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
2、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初审评级。
并配合省局专家组开展评审定级工作。
王焰新hbpx201-006三年二级2襄阳技师学院襄樊市人民路35号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创新教学方式,规范教学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授予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授予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5家)1、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2、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3、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4、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5、淮安市安淮安全培训中心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9家)1、如东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南通三建海门市建筑职工学校3、江苏熔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4、江苏英田集团5、如皋市装饰装修技术学校6、如皋市华兴电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7、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8、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9、南通诚信交通运政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4号)要求,经过单位自愿申报、各市择优推荐及省厅组织创业培训师对申报机构进行抽查和复审评分等程序,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新华日报》上公示复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165家机构为江苏省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经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任务。
暂未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单位,要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加以整改。
省厅将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制度,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认定管理机制,建设与创业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满足城乡劳动者创业需求的培训服务体系。
经省局研究审定,确认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具备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19个单位具备单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通过资格认定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局令第20号和省局印发的《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评估标准》的要求,加强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格的单位,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学水平,规范档案管理,保证培训质量,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
附: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格单位名单二○○七年四月四日附: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格单位名单具备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无锡市1、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具备四级安全生产培训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徐州市1、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2、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新沂市安全生产培训学校5、淮海中联水泥有限公司6、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7、徐州垞城电力有限公司8、江苏北方氯碱集团有限公司9、徐州矿务集团化工有限公司10、徐州矿务集团机械厂11、徐州工程机械技工学校12、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13、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苏州市1、昆山市交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盐城市1、盐城市水利职工学校2、响水县供电公司3、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4、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常州市1、常州市裕安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以下是几家知名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级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工作,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认证合格人员。
2.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国家级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致力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交流活动,培养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人才。
3.天津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天津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推广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
4.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北京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各类安全培训课程。
5.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
6.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
7.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机构,致力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
8.中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级机构):负责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工作,提供煤矿安全培训课程和认证。
9.中国建筑安全协会(行业级机构):是中国建筑行业的专业协会,致力于推广建筑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提供建筑安全培训课程和咨询服务。
10.中国石油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行业级机构):是中国石油行业的专门培训机构,负责石油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认证工作,提供各类石油安全培训课程。
以上是几家比较知名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但并不代表所有的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培训。
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评价机构,要不断加强学习,树立“积极开拓、规范运作”的思想,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评价质量,依法为被评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各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评价市场,不断总结经验,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管的大局。
附件1:有关省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河南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河南工程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河南油田勘探局人力资源中心、中原油田培训中心、河南省电力培训中心、河南省化学工业学校、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河南省第三建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河南省电力工业学校、河南省地质职工学校、河南省煤炭高级技工学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河南万里机电职业培训学校、河南工业技师学院安全教育培训站、中铁七局郑州工程总公司职工培训中心、郑州铁路局职工培训基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职工培训中心、焦煤集团培训中心、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培训中心、安阳钢铁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河南省豫冠安全发展有限公司、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中铝河南分公司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河南省家电维修协会、河南省南阳电力技校、许昌市机电技工学校。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自定培训机构负责人参加。
附件2:会议代表回执表报名单位(盖章):主题词:安全生产培训会议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3月11日印校对:王立波共印50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苏安监〔2007〕36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化工领域各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监部门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促进监管水平上台阶,经研究,对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调整和充实,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组作用受安监部门的委托,参与化工领域各行业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研,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参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与安全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咨询;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等。
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有在化工企业、科研设计及化工建筑施工等单位工作经历,工作态度科学严谨,工作作风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专家的专业范围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化工工艺、设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化工设计、工业自动化、工业卫生、建筑施工等工作。
请各地认真调研、摸底本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专家自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人一表,名额不限),于2007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局危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