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巡查小组,对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调剂及录取工作进行巡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调剂及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察。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基本要求
(一)分数要求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各招生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在学院复试细则中写明报研招办备案,并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开。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在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要求的基础上总分降20分,单科分降10分。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二)工作要求
四、复试工作
(一)复试安排
1.第一阶段:一志愿考核阶段,复试对象为达到我校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的一志愿考生。
2.第二阶段:调剂阶段,复试对象为调剂考生。所有调剂考生均要通过国家“调剂系统”提交调剂申请,“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
(二)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开。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方向)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三)资格审查
证明材料清单:
1.有效居民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4.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届时可毕业的网络教育考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在读研究生须提供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考生须在拟录取前提供注销原学籍证明
(5)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校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复试结束前完成学历(学籍)校验,并提交学历(学籍)校验报告
(6)届时可毕业的自考考生提供准考证
(7)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
7.报考定向就业考生须提供用人单位定向协议书;
8.招生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照顾政策
我校不进行破格复试。
(五)复试方式
分为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两种形式。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由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原则上同一招生学院同一专业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招生学院复试方式确定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具体详见各招生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
(六)复试缴费
1.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2.缴费方式:网络远程复试缴费:考生通过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缴纳复试费。现场复试缴费:复试现场缴纳。
(七)复试组成及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按照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精神,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是衡量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由专家组逐一与考生进行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给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不计入总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综合能力考核
综合能力考核内容由招生学院依据学科特点和人才选拔要求综合确定,在各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中提前公布。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综合测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等方面。
(1)专业综合测试
招生学院自行命制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采取现场复试方式的以笔试形式开展,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的以面试或线上笔试形式开展,具体考核形式由招生学院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全面考核考生对外语基本知识的掌握、表达能力。
(3)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
3.加试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2)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进行考核,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八)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按照百分制进行折算,满分100分。复试成绩折算后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复试内容、分值权重和计算方法,经学校研招办审核备案后,在各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中提前公布。
五、调剂工作
(一)调剂条件
1.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要求。
2.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3.满足招生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接收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二)遴选规则
1.对于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学校根据调剂名额,按照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的基本原则,分批次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对于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
(三)调剂工作程序
5.各招生学院在调剂系统关闭后组织调剂考生选拔工作,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招生学院负责。招生学院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如报名调剂的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调剂志愿。
6.我校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如考生已经接受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待录取资格。
考生一旦接受待录取,我校将不接受取消待录取申请,请考生在接受待录取时慎重决定。
六、体检
七、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八、录取
(一)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三)总成绩
录取总成绩按初试成绩总分、复试成绩总分折算成百分制后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
初试成绩总分500分专业,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试总分折算百分制)×50%。
初试成绩总分300分专业,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总分/3)×50%+(复试总分折算百分制)×50%。
复试成绩、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四)录取规则
录取时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复试合格的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录取规则并在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告知考生。
(五)不予录取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3.复试成绩(折算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7.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不予录取。
8.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9.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10.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九、信息公开
十、违纪监督
(一)各招生学院要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拟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复试小组在民主决策、严格把关等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