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2023年9月11日至15日,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在全国广泛开展。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联合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5日,三被告先后八次以权利人武汉金牛公司名义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对原告刘某经营的“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的投诉,指控原告在淘宝电商平台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武汉金牛公司商标的产品,侵害武汉金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根据被告的投诉对原告网店商品采取了断开链接、下架商品,以及扣减网店信用评分的处理。为应对投诉,原告刘某数次发起申诉,不断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获得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并撤销了对刘某淘宝网店及其商品采取的处理措施。投诉、申诉期间,三被告工作人员与刘某在阿里旺旺中进行对话交流,其对话交流的言词存在威逼胁迫语气并表示投诉到底。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权利人为实现产品价格管控,往往严格控制网络销售渠道,并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渠道,对网络店铺正当的网络销售经营活动反复实施错误投诉,借助投诉规则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产品链接,下架线上展示产品,扣除网络店铺信用评分,甚至店铺封店。权利人利用投诉规则实施恶意投诉成本低、隐蔽性强,“清理”“不听话”网络店铺的现象日渐猖獗。即使网络店铺经营者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并申诉成功后,权利人仍施以反复投诉,恶意阻扰网络店铺正常经营活动,既给网络店铺造成难以救济的巨大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对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行为承担加倍赔偿责任。本案探索了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认定规则和责任承担,合理调整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法益平衡,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案例二: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某、任某、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828511.55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等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保护互联网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用户群体以及用户注意力等资源是互联网经营者盈利的关键,部分互联网经营者可以通过新技术或新方法影响互联网用户的注意力,致使其他经营者正常商业活动难以进行或造成其他损失。但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若等待生效裁判认定被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予以禁止,则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诉经营者亦可能给受损的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受损的经营者作为申请人在起诉前或未获生效裁判文书前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暂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则有利于缓解受损害经营者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保护经营者利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强化公众理解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深刻内涵,为民营企业带动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推动形成保护经营者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六: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拓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网站(域名为www.ele.me)以及“饿了么”APP的运营者。被告重庆拓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爽公司)系“美团外卖”在重庆市开州区域内唯一合作方以及配送服务商。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开州市监处字(202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9年1月以来,拓爽公司为了更好的拓展外卖业务,排挤其他外卖平台,利用其在开州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及其优势地位,通过线下签订“战略合作伙伴政策支持申请书”的方式,限制入网商户(包括已入网商户和新入网商户)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主要针对“饿了么”平台)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对违反约定或拒绝签订独家协议的商户,拓爽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采取上调服务费、缩小配送范围、强制关闭店铺等进行限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拓爽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系、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规定,损害了商户和其他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开放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依法判决拓爽公司向拉扎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宣判后,拓爽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加强对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典型案例。外卖电商平台利用技术手段,采取上调服务费、下调店铺排位、限缩配送范围、降低派单速度、减小适配性等方式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独家交易的问题不断涌现。通过本案处理结果,人民法院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八: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涅若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全国最大的视频剪辑平台用户公开数据被获取使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以平台对用户上传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利益、数据获取使用行为正当性判断为重点,解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逻辑和构成要素,有效规制数字经济背景下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网络空间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年7月,天权星公司与李某(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复印件),约定天权星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涉及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天权星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为天权星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名为“浪胃仙”“langweixianyx”的抖音、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驳回天权星公司主张游某和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天权星公司、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游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但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和游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天权星公司、游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重庆佳思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明确没有交易或使用的客户名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今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依法保护数据时代下企业通过网络手段获取的意向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企业员工合法、规范履职,具有较强法治教育价值。
案例一:重庆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7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某文化传媒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的6个直播间正在从事LV包等二手奢侈品直播销售,6个直播间帐号界面分别展示有“中国西南地区NO.1”“抖音官方唯一指定中检鉴定”和“日本直邮,一手货源”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中国西南地区NO.1”的商业宣传,其内容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整体实力在西南地区居于首位;抖音平台并未为其指定某一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抖音官方唯一指定中检鉴定”内容宣传不属实;当事人货源购进途径多样,大部分商品采购自国内2个二手奢侈品平台,但其作“日本直邮,一手货源”内容宣传,易给消费者产生当事人经营二手奢侈品均从日本直邮采购的印象。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以举报直播带货中的二手奢侈品有假货入手,直播间的直播界面宣传内容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随时编辑,违法线索“稍纵即逝”,必须当场锁定关键证据,再根据宣传内容,让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深挖,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近年来,关于直播带货存在问题和投诉急速攀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坚持保护消者合法权益与激励创新并重的原则,有利于为经营者划定行为界限,为直播行业等网络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行为指引,维护公平竞争的直播销售市场秩序。
案例二: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南岸区某整形美容医院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其营销部工作电脑中有《重庆某整形美容医院关于618刷单流程培训的通知》等资料。经查,当事人组织员工和邀约中介公司等进行“刷单炒信”,共计虚构交易566单,虚构交易金额621599.9元,发布“感觉挺好、医院高端大气上档次”“双眼皮效果自然逼真,宛若天生一般”等虚假评价250条。组织其新媒体部等4个部门员工进行刷单培训,布置刷单任务并支付报销刷单费用。
案例三:海南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1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璧山区的经营活动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电脑中保存有“瑞德口服液项目计划”和“海德生物科技集团”课件并用于日常宣传,称“瑞德口服液具有抗氧化、抗病毒、抗衰老功能,是食品级安全性可预防性抗病毒日常保健产品,可预防流感病毒、SARS、MERSCoV、CoVID-19等病毒产生的感染炎症损伤;养生和康酒具有增强体质、强筋降脂、滋养肌肤、改善血糖、延年益寿等5大特点,具有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古法酿制工艺,酿造工艺:1年出酒、2次投料、9次蒸馏、8次发酵、7次取酒”。
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且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邱某实施混淆行为案
该案当事人是四川重庆交界处乡镇跨区域作案的游动无证摊贩,被查后,当事人拒绝配合接受调查,由于当时正值疫情管控时期,执法人员出行受限,经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沟通,两地市场监管共同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到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法律处罚。该案件是重庆市查处的首例销售仿品烟草“茶制品”的案件,本案的查处,搭建起了荣泸两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交流平台,畅通了川渝两地执法合作机制。
案例五: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带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标识铭牌的制冷压缩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案例六:重庆某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指的混淆行为。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近视防控产品专项执法中发现的案源线索,部分不良商家利用公立医疗机构、公共服务部门甚至地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搭“顺风车”,混淆老百姓视听,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继而影响公立医疗机构、公共服务部门甚至地方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近视防控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七: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案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混淆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6.94万元的罚款。
案例八: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时限案
当事人上述促销行为未按照规定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时限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商家在促销过程中故意不予公示促销时限和规则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的查处,即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也起到了震慑和宣传作用。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九:重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1年3月,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司法机关移送线索,对重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为了获得药品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向原重庆市武隆区某医院院长郭某进行行贿,郭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重庆市武隆区某医院从当事人处购进医疗耗材85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王某商业贿赂案
2022年2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司法机关移送线索,对王某商业贿赂案开展调查。经查,王某为了获取重庆B09-7地块厂房新建项目总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的交易机会,与其他2名当事人一起,先后支付11万元好处费给该项目评标专家组长税某某,最终由当事人联系挂靠的公司“重庆某建设公司”中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采用商业贿赂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4.2万元,罚款82.933万元。
本案中,王某与其他2名当事人共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共同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缺少如何认定共同违法的规定。本案借鉴刑法中共同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两人以上”“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为”三个构成要件,综合考量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三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确定对王某的罚款金额,有力维护了建筑行业和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同类案件的查办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