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一、能否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民事诉讼开庭?

有部分看守所以及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常常以“先刑后民”为由(或许是担心影响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不让法院提人开庭,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由于无法开庭审理,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是中止审理。

应该说,“先刑后民”仅仅是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司法原则。对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对于民事案件明显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显然应该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

二、针对在押人员开庭问题,民事诉讼法有无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可以说,“巡回审判”也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之一。巡回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实际上,“监狱法庭”也属于一种巡回审判方式。

人民法院到监狱审理罪犯涉及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这本身是对该罪犯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保护。民事案件在监狱开庭,既保障了服刑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也有效地缓解了监狱工作人员收押的工作,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民庭法官克服路途遥远、路况不熟等不利条件,将审判工作与最高法院关于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意见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应当值得提倡。

三、在押人员开庭,有几种操作方式?

2005年,公监管〔2005〕132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规定,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至今有效,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不管是在看守所开庭,还是在法院开庭,都会遇到开具“提票”提人问题,实践中该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导致后面程序无法进行。

依据一:2013年《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依据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公监管〔2005〕132号

广东省公安厅监管处:

你处《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的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法制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批复如下: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依据三: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THE END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37f9215bccdc91332bc5bf7f2d0eb.html
2.民事案件受理后多长时间开庭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https://www.64365.com/zs/1155817.aspx
3.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一表通(2023年版)澎湃号·政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解读: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派出流动法庭,到民事案件发生地就近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所一贯遵循的。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及时处理纠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9983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http://m.cncourt.org/?act=a&cid=2&aid=15328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https://www.66law.cn/tiaoli/7185.aspx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 (2015年12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http://m.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71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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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法院网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0/09/id/388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