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不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