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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下称“47号文”)横空出世,在PPP圈内引发热评。部委合作、信息公开、行业范围、前期工作,还有针对“变相融资”再次重重划出的红线,可以说其中任何一条都是当下PPP领域的热点问题,都值得拿出来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讨论。受篇幅所限,我们今天暂时聚焦于其中一点,来谈一谈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办发42号文奠定基础

在对PPP工作的总体要求上,国办发42号文将“公开透明”作为PPP的基本原则,首次将信息披露提升到和“依法合规”(法治理念)、“重诺履约”(契约精神)、“公众受益”(公共利益)等同的地位,可见国务院层面对信息公开原则的重视程度,以及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对信息公开之于PPP的重要意义的充分认知。

在PPP制度体系构建层面,国办发42号文要求充分披露PPP项目实施信息、成本变化及服务质量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在PPP项目实施和组织实施层面,国办发42号文要求搭建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并在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流,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2、综合信息平台吹响号角

正是基于国办发42号文的上述要求,财政部于2015年12月正式吹响PPP信息公开的号角,颁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下称“166号文”)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开发建设了PPP综合信息平台,并从信息采集、运用、交流和平台运行等方面对各级财政部门使用信息平台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作为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的“杀手锏”,财政部在上述通知中着重提出“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措辞严厉,可谓志在必成。

3、32号文体现共识

4、47号文委之以重任

根据47号文,财政部将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地方及中央部委项目进行线上集中封闭评审。虽然不清楚此处所说的“线上集中封闭评审”拟如何操作,又如何区别于线下集中封闭评审,但47号文无疑以此赋予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更大的重任。此前,该平台的功能仅限于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也应该不涉及具体的评审过程信息。线上评审具体会在哪些方面带来突破,值得期待。

二、需要面对的问题

1、对接与协调

2、信息披露的范围

根据166号文,PPP项目信息发布范围包括“PPP项目基础信息,以及PPP项目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确认谈判备忘录、预中标或成交结果、项目合同文本、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其中,比较敏感的就是项目合同文本的披露。个人观点,项目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固然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项目实施方案。那里面满满的都是干货(当然也有的项目是很多复制粘贴过来的水货,信息公开了就可以看得到…….),是PPP项目的核心要件,是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文件,也是项目合同文本不可逾越的基本边界。为信息公开及公众利益保护之目的,将实施方案公布于众就好(如32号文所要求),又何必只顾抓住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不放呢?即便一定要公布项目合同文本,也应该提纲挈领,或仅要求将其中与实施方案不符的部分内容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否则,久而久之,项目合同文本的相互抄袭自不必说,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黑白合同”现象也未必就不会在PPP领域出现。

3、信息公开无法避免论证流于形式

4、动态追踪还需配套跟上

三、几点思考和建议

1、信息公开要求的合理延展与深化

一是要避免头重脚轻,采购环节要求得挺多挺细,但到了运营和移交环节却因陋就简。当然,如前文所述,166号文已经对此有所考虑,现在需要做的是加以细化,让PPP项目中后期的信息公开具备可操作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为解决重融资、重建设而轻运营的问题提供依据和抓手。这里可能还有一个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相接轨的问题。

2、信息公开的内容

对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前并无非常确定的要求,在项目实操层面的做法也比较杂乱,建议逐步加以规范。可以先通过非强制性的规定(如指南、指引)提供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清单,在示范项目中推广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最终通过法律法规形成强制性的要求,分项目类别、行业、阶段加以区别适用。

3、第三方的验证和监督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披露和已披露的PPP项目信息进行验证,并将其验证报告予以公示,这对于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水准,以及避免信息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应该都是有帮助的。

4、强化法律责任

实事求是地讲,在中国做PPP项目,最应该加强规制的还是政府一方。因此,加强法规协调,政策协调和部际协调,将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并辅之以预算控制等财政手段,可能是能让信息公开制度最快看到成效的手段。当然,对于社会资本一端,必要的强制性约束也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对目前市场上比较盛行的一些“伪PPP”项目而言,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以及必要的惩戒措施,也确实有其实际意义所在。

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因为涉及多方利益,并有可能对目前席卷全国的PPP热潮形成阻碍效应,推行的难度可想而知。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以现状而言,中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应当朝着三个目标去努力。其一,让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从而对地方政府的主观意志形成合理抑制,倒逼“可批性研究”和“可通过论证”的自我改良。其二,让交易的全过程实现阳光化运作,从招采、运营到移交,每个环节都处于外部监督之下,动态跟踪,持续观察,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可培养政府的契约精神,促使其依法履约,让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其三,拥抱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通过有效信息的筛选、采集、归类、分析和应用,逐步优化和调整现行的项目论证、审批及管理体系,并从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多个角度,为政府(Public)、社会资本(Private)和公众(People)三方提供参考,并最终成为真正以人为本的PPP模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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