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简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黄湘伊向明左玉茹饶龙君合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较之于1991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释》在民间借贷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上皆有诸多突破,具体介绍如下: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一)民间借贷的受理条件

考虑到传统的民间借贷的简单随意性,双方的借贷关系往往仅由一纸简单的借据或收条来确定,因此《解释》中确立的起诉要件亦较为简单。《解释》要求原告提起诉讼时,应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使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另外,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确定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以及《解释》第3条,当事人可以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未约定管辖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至于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解释》之前适用的是最高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93年《批复》”)。1993年《批复》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作了同样的规定,本《解释》亦予以重申。

我们理解在此问题上,在民间借贷范围,本《解释》将取代1993年《批复》的规定。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需结合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来定,而非贷款方所在地一定为合同履行地。简而言之,若原告主张对方向其支付货币,即可在请自身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企业间拆借合同的效力认定

1.《解释》出台之前,企业间拆借合同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1996年9月23日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96《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代,而这三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非金融机构能否从事借贷业务。1996年《批复》成为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但最高院并未做出任何修改。直到200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实施,其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院在2011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中,仍然坚持: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国家政策未作调整并且最高院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1996年《批复》的精神,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解释》明确了企业间拆借合同原则上有效,例外情况下无效的审判原则

《解释》第11条正式确立了这一审判原则,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包括《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以及《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况(具体见下文)。

(二)自然人借贷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210条实际上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款项未交付时,合同未生效,即意味着自然人之间即便签署借款合同,贷款方如不履行,借款方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其履行。这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人合性、随意性特点有关,尽管就今天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特点实际上已日趋模糊。虽然如此,自然人签订合同允诺借予他人钱款,事后反悔,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仍需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可能,在此不展开讨论。

此外,《解释》进一步重申,上述生效要件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不适用。

(三)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14条共列举了了五项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公序良俗;(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上,贷款人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如被告提出债权人主体资格、已经还款、基础法律关系等抗辩,被告对其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贷款人亦可以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如被告提出该转账凭证系其他债务或此前借款的抗辩主张,亦对其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具体如下图所示:

基于义务履行方对于义务履行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理论上,贷款人对于款项已实际借出负有举证责任(前述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第9条之规定,对于贷款人举证亦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借款人对于还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不过,有鉴于民间借贷中常见的现金交付行为,对义务的履行情况,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都有可能存在举证的现实障碍,因此,《解释》也赋予了审判法院一定自由裁量空间,如《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问题

最高院表示,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因此,协调在此类案件中的刑、民程序尤为重要。《解释》基本确立了先刑后民的顺序原则,具体如下图所示:

值得思考的是,《解释》第5条仅规定了在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罪的情况下,当事人方可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推导出“民间借贷行为若构成非法集资罪,则当事人不可就此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一结论。而《解释》13条却又明确表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这两条规定在实体上认可了在涉嫌构成犯罪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仍可能有效的同时,在程序上却未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

若法院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构成犯罪,首先根据《解释》第5条当事人不能就该民间借贷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同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罪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涉众类经济犯罪,当事人亦无法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有鉴于此,在民间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当事人既无法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亦无法诉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追缴赃款和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赔的方式获得救济。如此看来,《解释》第13条似乎并没有可适用的情形,未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解释》第13条,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一)存在虚假诉讼高风险的民间借贷纠纷

实务中,当事人出于在经济活动中逃避债务、在离婚纠纷中多占财产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虚造民间借贷纠纷。《解释》第19条共列举了10种存在虚假诉讼高度风险的民间借贷纠纷情形,亦从侧面印证了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度复杂性。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并不能以在这10种之中的某一种情形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理由,但只要存在这10种情形之一,法院则需要对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进行主动审查。

(二)虚假诉讼法律后果

《解释》第20条与《民事诉讼法》第111、112、113条的规定相结合,明确了对于虚假诉讼,不论是个人行为抑或是单位行为,不仅不允许撤诉,判决驳回起诉,还要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七、民间借贷的利息

作为《解释》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25条至31条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诸多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主张

上述表格体现了《解释》第25条的内容。立法者充分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人合性较强,同时尊重了利息对于涉及到法人、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行为之重要性。

(二)约定利息

《解释》第26条及31条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为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为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此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域。具体参见下图:

与1991年《意见》将民间借贷利息上限划定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相比,此次《解释》采用更为简单的方式,直接将年利率24%作为明确得到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三)复利约定附条件的认可

1991年《意见》即明确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即如债权人采用复利方式计算利息,利率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解释》细化、深化了上述规定,并进一步对复利的认可条件做出限制,即主张复利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1)前期利息必须结算完毕并进入后期的借款本金,且就新计算的借款重新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

(2)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不得超过24%,超过24%的部分不得计入新计算借款的本金;

(3)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

八、民间借贷担保问题

(一)第三人签字/盖章是否形成担保责任的问题

《解释》第21条明确了,第三人仅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除非其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人民法院不认定该第三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作为单务合同,一般观点认为需要担保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可认定。《解释》出于保护担保人的考虑,对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的认定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态度一致。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担保责任

九、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问题

签署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保障,即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即履行买卖合同。对此,《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第2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我们认为,最高院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出于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的考量。同时,当事人若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之担保,约定在债务无法清偿时,当事人可以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变相流押、变相流质之嫌。最高院更注重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能够实现公允价值,而避免出现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情形。最高院的“一刀切”之做法,简便利于操作,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完全合理,其实值得商榷。

我们也注意到,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以买卖交易为名,而行融资之实的做法,以钢贸领域中的“托盘”交易为代表。这类交易中,往往并不存在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最高院上述规定之精神,是否会对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该类纠纷产生影响,也有待观察。

总结:

综观《解释》的三十三条规定,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对这些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所出现的疑难问题,都提供了答案。虽然有部分条款或规定本身可能产生歧义,有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整体来说,条款已经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对于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追求、中小微企业对融资的渴求、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解释》回应积极,其求新求变的创新精神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THE END
1.君合君合人文君合律师事务所于1989年创立于北京,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发展至今,君合已在海内外拥有九个办公室和一支由180多位合伙人和顾问、420多位受雇律师和法律翻译组成的逾600人的专业团队,是国际公认的、最优秀的中国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之一。https://www.junhe.com/humanities
2.君合法律短信是中信怎么回事逾期资讯君合网贷还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涵方案的制定、法律咨询、诉讼服务等。无论使用者是个人投资者、小型平台还是大型平台,都能够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量身定制适合的方案,帮助客户解决网贷难题。同时还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风险,为进一步的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在需要诉讼服务的http://www.shjnet.cn/news/zixun/1988234.html
3.成都首个“互联网+”社区法律服务平台投用据悉,这个以互联网+理念构建的法律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的“线上”服务,同时,为了“线上”服务能及时转入“线下”服务,社区群众还能搭乘肖家河法律服务专车前往“律金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对一的“疑难杂症”线下咨询。 与此同时,打造肖家河社区法律服务“线下”平台,肖家河街道通过引入“君合”,每周定期深入https://www.sc.gov.cn/10462/10464/10465/10595/2015/6/17/10339889.shtml
4.君合华屹法律存在骗钱行为黑猫投诉您投诉的商家 辽宁君合华屹法律有限公司 未匹配成功,我们将尽快帮您寻找商家,推进其处理投诉,请保持手机畅通并留意官方消息推送。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07-05 09:45:15 正义喵 发起投诉 07-05 09:06:15 本人在2014年4月6日在美团和小鹅花逾期之后无法偿还债务由辽宁君合华屹法律有限公司帮忙协商延期https://tousu.sina.com.cn/complaint/view/17374230484
5.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简介大连君合律师事务所地址→MAIGOO北京市君合(大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君合在东北地区的前哨,是君合在大连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大连君合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外商投资、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并购、争议解决等。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立足大连,辐射东北,致力于在君合一体化的法律服务平台上为国内外客户在东北地区的项目和东北地区客户在国内https://www.maigoo.com/citiao/323352.html
6.NFT数字藏品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专业文章无论是PGC铸造类型,还是UGC铸造类型,在发行方与交易平台非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发行方在交易平台出售NFT数字藏品,交易性质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发行方与购买方之间构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数字藏品所有权的移转,而非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也非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8]购买方对数字藏品这一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8ee45b53a2e0051.aspx
7.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怎么样君合从*初的五名创始人,到现在成长为拥有数百名律师、近千名员工的中国大陆规模*大、*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之一,靠的是吸引和留住业内*杰出的专业人才,为他们提供迅速成长、充分发挥才干的平台。 君合建立了一整套统一和多元化有机结合的人事管理体制,为年轻法律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大的空间和可能性。 从加入君合的*天https://www.jobui.com/company/13539082/
8.北京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机构简介:康达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首都北京,以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基础,聚集了近二百多位有志于法律事业、基础扎实、专业特长突出、多语种的执业律师。 5、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 成立时间:1989-01-12 律师人数:9 所属地区:朝阳区 机构简介: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早期为隶属于司法部的特邀所,是北京市知名律师事务所之https://www.66law.cn/laws/2447378.aspx
9.广东宏大: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 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的委托,担任广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4121300012402.shtml
10.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上海律师事务所哪家好?其业务水准、专业性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历年来一直被境内外法律评级机构评为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并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誉为一家提供高质量法律业务、具有创新精神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在境内外享有良好的声誉。 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https://info.imlaw.cn/laws/6628.html
11.阿特斯: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特斯https://data.eastmoney.com/notices/detail/688472/AN202412191641365621.html
12.合规十问,你关心的问题全在这了Morketing孙建钢,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聚焦隐私法规的解读及风险判断 杨阳,链睿亚太区首席数据隐私官 数据隐私合规十问: 1. 中国数据隐私合规的发展有哪些趋势特点?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如何? 3.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与GDPR的区别是? 4. 设备号是否受个人信息法规限制? https://www.morketing.com/detail/16824
13.天同金杜君合大成盈科……国内顶级大所为啥都在“孵化2018年10月4日,高伟绅、瑞生、富而德、年利达、世达、科文顿·柏灵、宝维斯等12家全球领先律所联手打造法律科技平台Reynen Court的消息引起国内各大律所的关注。 据了解,Reynen Court是一个为律所和应用程序供应商构建对接的平台。该平台将链接律所和供应商两端,通过平台为律所提供服务,包括合同分析、合同审查和合规等。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917/22/71609669_936292994.shtml
14.湖州君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电话,湖州君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君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更多信息 所在城市:湖州 吴兴区 详细地址:湖州市吴兴区 所属分类: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君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完整信息 找“湖州君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电话号码的网友也在找: 湖州鼎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是: https://dianhua.mapbar.com/MAPISEHOSOSRJEFEFNS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