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_部员工,对公司提供的社保福利,本人确认如下: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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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__月__日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难点
(一)省政政府授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
(二)立法滞后,法律缺位,强制征缴力度不足。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造成社会化程度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现有的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刚性不强,导致难以发挥地税部门的优势。由于立法滞后,没有赋予征收机关有效的执法手段,遇到拒缴、少缴、欠缴社保费、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法力度不强,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和制约手段。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执法难以到位,影响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
(三)征管体制不顺,地税社保费征收任务压力较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存在问题,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双重管理的模式缺乏效率。政府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只有一个就是征收任务,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少数企业核实征缴基数时片面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核实的数额不准确,企业不能接受,又不得不重新核定,影响了正常的征收工作。
(五)政策碰撞,社保费执法手段弱化。1999年1月22日以国务院令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表明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都无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权;而法院又称对此不能执行,其理由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条例》偏偏却是行政法规。因此,面对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又由谁来执行呢这种法律的“空白”,既对企业缺乏相应的约束力,也给征收部门的依法征收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
(六)滞纳金比例过高,导致实际征收过程中难以到位。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参保人占用社保费的一种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二是具有惩戒性质。一般而言,滞纳金的征收应坚持经济补偿与惩戒并重的原则。0.2%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73%,是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三十几倍,显然,对于一些经济效益不是很好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参保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如某国有企业,欠社保费450万元,已有1523天,按0.2%计算,其应缴的滞纳金为137万元,显然是不可能承受的。
(七)征缴环节由于一些复合因素的存在,有时出现不相协调的现象,不利于社保费征收。按规定,地税部门按社保部门的核定数来组织征收。而核定应征数,是一项工作量浩大的工作;加之,个别人员对社保工作缺乏热情,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导致应征数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误差,而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参保对象的可征费源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处于被动接受任务的状态,其结果往往造成征收部门到企业组织社保费时,企业对社保部门的核定数不予认可而不愿缴纳社保费,征收计划不断改变调整,徒劳往返的事情时有发生,降低了工作效率。还有,对空壳、关闭等企业欠缴的社保费,有关部门对在进行破产清算、资产转让出售、土地出让等过程中所取得的款项,实行直接划转,不通过正常的征缴程序,影响了社保费的正常核算。
用人单位不帮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2条、第84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因此,凡投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登记的,均应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为劳动者下岗或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劳动者们可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放弃了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