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再审申诉期限有何法律规定?
在司法体系中,再审申诉期限是指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有效期限。这个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司法裁决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提供了救济途径。
1.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是,即使超过二年期限,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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