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各方同意仲裁文件按照如下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公正、高效地以网络仲裁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术语释义
(一)网络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技术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是指仲裁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实施仲裁行为的专用平台。
(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四)网络视频庭审是指以网络视频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第三条规则适用
(一)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院通过网络仲裁(或称网上仲裁、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仲裁院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
(二)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数据存储和使用
第五条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约定网络仲裁的,应当具备网络仲裁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仲裁院可以决定适用《仲裁规则》受理案件。
第六条网络仲裁审理方式
网络仲裁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缴费、送达、证据交换、庭审、调解、裁决等环节一般在互联网上进行。
第七条身份认证与签名
第二章文件提交与送达
第八条文件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网络仲裁服务
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网络仲裁服务平台进行举证。
(三)当事人应当保留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及上传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其他当事人及仲裁庭查阅。
第九条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账号等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未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仲裁院确认自己的电子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仲裁院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四)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应当及时通知仲裁院。
(五)当事人应确保约定或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合法有效,并自行承担因地址错误或仲裁地法律限制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风险。
第十条电子送达
(一)仲裁院可以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一种或多种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二)仲裁院向当事人发送的仲裁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1.仲裁院将文件发送至当事人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2.仲裁院向当事人发出在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查看或下载文件的通知;
3.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仲裁行为的;
4.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
(三)网络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仲裁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三章证据
第十一条证据提交方式
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或仲裁院认可的方式向仲裁院提交证据。
第十二条证据调取
(二)仲裁庭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第十三条电子数据审查
(一)仲裁庭可以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仲裁庭应当确认。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及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预缴仲裁费后,仲裁院确认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予以受理。手续不完备的,仲裁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完备;逾期不完备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仲裁通知
仲裁院受理案件后,将仲裁通知、本规则、《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同时转发给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变更仲裁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出。逾期提出的,由仲裁院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九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出。逾期提出的,由仲裁院或仲
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出、受理、送达、答辩、变更等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出。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情况特殊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院院长指定。
(三)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各自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院院长指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信息为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应自收到仲裁员披露信息之日起3日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案件审理
(一)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原则上不开庭审理。
但其它环节仍在线上进行。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不迟于开庭前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庭审记录
仲裁庭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仲裁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记录,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完成庭审记录。庭审记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仲裁文书
裁决书、调解书、撤案决定书等仲裁文书由仲裁员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并加盖仲裁院电子印章。
第二十七条电子卷宗
仲裁院应当利用网络仲裁服务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
第二十八条程序变更
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或仲裁院、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将网络仲裁程序的部分或者全部变更为《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责任的限制
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
第三十条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适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网络仲裁费用表
每件仲裁费单次申请仲裁
(人民币)案件数量
争议金额(人民币)
100件到399件
400件到
799件
800件到
1,499件
1,500件到
2,999件
3,000件到
5,999件
6,000件到
11,999件
12,000件到
24,999件
25,000件到
49,999件
50,000件到
99,999件
100,000件
以上
10,000元以下
(含10,000元)
200元
(下称费用Ⅰ)
费用Ⅰ的90%
费用Ⅰ的80%
费用Ⅰ的70%
费用Ⅰ的60%
费用Ⅰ的50%
费用Ⅰ的40%
费用Ⅰ的30%
费用Ⅰ的20%
费用Ⅰ的10%
10,000元到50,000元
(含50,000元)
200元+争议金额10,000元以上部分的5%
(下称费用Ⅱ)
费用Ⅱ的90%
费用Ⅱ的80%
费用Ⅱ的70%
费用Ⅱ的60%
费用Ⅱ的50%
费用Ⅱ的40%
费用Ⅱ的30%
费用Ⅱ的20%
费用Ⅱ的10%
50,000元到100,000元
(含100,000元)
2,20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下称费用Ⅲ)
费用Ⅲ的90%
费用Ⅲ的80%
费用Ⅲ的70%
费用Ⅲ的60%
费用Ⅲ的50%
费用Ⅲ的40%
费用Ⅲ的30%
费用Ⅲ的20%
费用Ⅲ的10%
100,000元到200,000元
(含200,000元)
3,7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下称费用Ⅳ)
费用Ⅳ的90%
费用Ⅳ的80%
费用Ⅳ的70%
费用Ⅳ的60%
费用Ⅳ的50%
费用Ⅳ的40%
费用Ⅳ的30%
费用Ⅳ的20%
费用Ⅳ的10%
200,000元到500,000元
(含500,000元)
5,2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下称费用Ⅴ)
费用Ⅴ的90%
费用Ⅴ的80%
费用Ⅴ的70%
费用Ⅴ的60%
费用Ⅴ的50%
费用Ⅴ的40%
费用Ⅴ的30%
费用Ⅴ的20%
费用Ⅴ的10%
500,000元到1,000,000元
(含1,000,000元)
8,2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下称费用Ⅵ)
费用Ⅵ的90%
费用Ⅵ的80%
费用Ⅵ的70%
费用Ⅵ的60%
费用Ⅵ的50%
费用Ⅵ的40%
费用Ⅵ的30%
费用Ⅵ的20%
费用Ⅵ的10%
1,000,000元到3,000,000元
(含3,000,000元)
12,2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6%
(下称费用Ⅶ)
费用Ⅶ的90%
费用Ⅶ的80%
费用Ⅶ的70%
费用Ⅶ的60%
费用Ⅶ的50%
费用Ⅶ的40%
费用Ⅶ的30%
费用Ⅶ的20%
费用Ⅶ的10%
3,000,000元到6,000,000元
(含6,000,000元)
24,2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4%
(下称费用Ⅷ)
费用Ⅷ的90%
费用Ⅷ的80%
费用Ⅷ的70%
费用Ⅷ的60%
费用Ⅷ的50%
费用Ⅷ的40%
费用Ⅷ的30%
费用Ⅷ的20%
费用Ⅷ的10%
6,000,000元到10,000,000元
(含10,000,000元)
36,2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下称费用Ⅸ)
费用Ⅸ的90%
费用Ⅸ的80%
费用Ⅸ的70%
费用Ⅸ的60%
费用Ⅸ的50%
费用Ⅸ的40%
费用Ⅸ的30%
费用Ⅸ的20%
费用Ⅸ的10%
10,000,000元以上
44,2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5%
(下称费用Ⅹ)
费用Ⅹ的90%
费用Ⅹ的80%
费用Ⅹ的70%
费用Ⅹ的60%
费用Ⅹ的50%
费用Ⅹ的40%
费用Ⅹ的30%
费用Ⅹ的20%
费用Ⅹ的10%
1.《网络仲裁费用表》不区分中国内地案件和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2.《网络仲裁费用表》适用全部程序通过网络进行的案件,不适用部分程序通过网络进行的案件。
3.《网络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4.《网络仲裁费用表》中的单次申请仲裁案件数量,以当事人同一批提起网络仲裁申请的案件数量为准。同一批提起申请的案件,数量在1件到9件之间的,每件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表二》计算仲裁费用;数量在10件到99件之间且案情类似的,每件案件按照《仲裁费用表二》计算结果的50%计算仲裁费用。同一批提起申请的案件数量在100件以上且案情类似的,按照同一批提起申请的案件数量总数所在栏目,对应每个案件所适用的争议金额区间,确定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网络仲裁案件反请求适用该案本请求相同的收费标准。
5.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网络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6.仲裁程序由网络仲裁程序变更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计算仲裁费用。当事人已经预缴的仲裁费用,抵作变更程序后的仲裁费用,当事人应在首次开庭前缴足全部仲裁费用。
7.《网络仲裁费用表》自2019年2月21日施行,2017年8月15日施行的《网上仲裁费用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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