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相关知识(五)生活待遇(3)补贴(4)医疗照顾护理费健康修养学习资料

203、哪些离休干部可以发放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答: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做为生活补贴。

随着离休干部离休金的不断调整,“离休前标准工资”的概念也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凡列入离休金基数的均作为生活补贴。

204、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劳人老【1982】10号)规定: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205、如何发放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享受的生活补贴,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根据人退发[1992]3号文件,对离休干部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规定:“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等文件规定: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是:(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

206、中小学特级教师离休退休后,其特级教师津补贴是否照发?

答:(教人【1993】38号)规定: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

207、教龄、护龄津贴是否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原享受此津贴的,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算标准,将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

208、离退休的人民警察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答:不能

209、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是否继续发给野外津贴?

答:不继续发给

210、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是否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

答: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从次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

211、机关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应如何掌握?

212、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应如何掌握?

以上二题答案:《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13、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应按照何原则掌握?

答: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医疗照顾、护理费、健康休养

214、国家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215、离休干部可享受哪些医疗照顾?

答: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发生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216、国家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怎样落实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

答:(国发〔1998〕44号)规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17、国家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218、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医疗补助?

答:

219、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时如何规定的?

答:(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现在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

220、对老干部享受自雇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离退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可享受自雇费,标准为120元/人·月。

221、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22、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答: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223、对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的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着,不要参加。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票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一下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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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关于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https://www.66law.cn/laws/173020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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