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教师的工资: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教师的工资人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4、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教师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教师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教师适当增加退休费。
二、退休教师补贴一览表
法律分析:退休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独子费、住房补贴等几项组成,其中基本退休费为退休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构成。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三、教师退休规定
教师退休规定:(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另外,还有一项优惠政策:退休教师退休金教龄满30年的教师,都是100%计发。